天寧工業區

天寧工業區,毗鄰浙江省麗水市區行政中心,規劃面積2.35平方公里,以發展科技含量相對較高的一、二類技術密集型工業企業為主,設立科技產業、微電機、制筆、皮革羽絨服裝、食品等園區。以下內容為麗水經濟開發區天寧工業區規劃管理實施細則(試行)麗經開200219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切實加強對天寧工業區城市規劃的實施管理,規範規劃管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經市政府批准的天寧工業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結合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天寧工業區城市規劃管理區域範圍依照麗水市城市總體規劃和麗水經濟開發區天寧工業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如下:
(一)天寧工業區規劃範圍:北東以北外環路為界,南至南陽街,西至紫金路,總用地約2.35平方公里,包括天寧寺、九里、涼塘、長崗背、冷水等五個行政村。
(二)天寧工業區各園區建設,根據相近行業集中布置的原則,相近行業集中進入相應園區塊。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於天寧工業區規劃範圍內的各項工業建設項目。
第四條 麗水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經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授權負責本細則的組織實施和檢查監督工作。

第二章 規劃報建管理

第五條 天寧工業區的工業項目規劃管理,實行專人負責、集體研究、“一支筆”審簽制度。
(一)天寧工業區規劃範圍內,所有工業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由管委會地政規劃處按有關規定負責審批管理。
(二)天寧工業區範圍內工業項目以外的所有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個人)報市城鄉規劃局按有關規定審批管理。

第三章 規劃技術控制

第六條 城市道路及其兩側建築:
(一)天寧工業區規劃範圍內城市道路的性質、紅線寬度、建築退讓等規劃控制指標,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按市政府批准的有關規劃執行。
(二)天寧工業區規劃範圍內的紫金路、壽寧路、涼塘路、東地路、城北路、人民路等主要道路兩側建設項目的建築形式、高度、色彩、性質、出入口、建築退讓等規劃控制要求,嚴格按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執行。
(三)在城市道路上空建造構築物時,城市幹道通車淨空高度不少於5米,其它機動車道不少於4.5米,北外環路、麗陽路按有關交通管理規定執行。過境公路在規劃範圍內的部分應按城市道路標準設計、建設和管理。
第七條 工業用地
(一)天寧工業區城市規劃範圍內新建的所有工業項目必須按項目性質集中安排在相應的工業園區內,禁止新建、擴建和改建各類與規劃性質不符合的工業項目。
(二)工業用地建築密度控制在40%以下,綠地率不得低於25%,容積率控制在0.8—1.4範圍內(以上按征地紅線計算)。具體項目的指標要求由管委會按市政府批准的有關規劃在審批時確定。
(三)工業建築應積極採用新型建築材料,外牆的裝飾材料應以塗料、石材、金屬材料為主,不得採用瓷磚、馬賽克、釉面磚、琉璃瓦。建築色彩應以淡色調為主。
(四)天寧工業區城市道路兩側布置的工業建設項目,必須編制街景立面設計方案(包括圍牆、門衛等臨街附屬建築),空調外機和落水管應結合建築立面作隱蔽性設計,不得直接外露在外牆面上,街景上面設計必須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保持整條街道景觀的整體美觀。
(五)工業項目不得設定臨街營業房,沿道路不得設定腳踏車棚,汽車庫、水塔等零星建築。
(六)天寧工業區內廠房應以標準廠房為主。廠區內不得建造別墅和成套住宅及職工集體宿舍。企業辦公用房應控制在總建築面積的10%以內。為貫徹工業區社會化服務的原則,各企業一般不獨立建造職工宿舍等生活配套設施。
(七)廠區出入口設定必須符合有關交通道路規範要求。城市道路兩側,每個建設項目在同一條道路上一般只允許開設一個出入口。
(八)工業項目沿路、沿河一律採用全通透式圍牆,圍牆高度不得超過1.8米,沿河圍牆應與河岸砌築相協調,由企業按規劃要求統一設計建設。原則上一個工業園區的廠房建築色彩應基本統一,通透式圍牆應一致。不同園區之間廠房建築色彩及通透式圍地應有區別。
(九)工業項目的環保、市政、綠化等內部配套工程或設施,應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交付使用。
第八條 建築使用功能
任何建築未經規劃部門批准,不得改變使用功能,擅自改變同地使用性質和建築使用性質的,通知有關部門不予辦理營業執照、房產證件、門牌證等相關手續;並依法子以處罰。
第九條 臨時建築
(一)天寧工業區規劃範圍內,不得審批建造臨時建築(施工用房除外)。
(二)原有臨時建築到期後不作保留,由建設單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作為違法建築處理。特殊原因確需保留的,應提前一個月報管委會重新審批。
第十條 建築間距
(一)非民用建築之間的建築間距最少不得少於10米,民用建築與非民用建築相鄰或混合布置的建築間距最小不得少於12米,按消防、環保、衛生及其他相關規範要求擇寬確定。
(二)相鄰地塊的建築間距由相鄰建築物雙方負責退讓,各方負責退讓本方建築高度按規定計算的一半間距。建築層次不一致的建築物,先退讓本方建築應退間距(高層建築另定),其餘部分由後建者負責退讓。
(三)建築間距的計算,臨城市道路的建築物,按規劃道路中心線起算(單行線按機動車道對面邊線起算)。建築的南北向間距,建築物南側按外牆面起算,北側按建築主體最突出部分計算。
(四)建築物後退規劃道路紅線按市政府批准的有關規劃執行。
(五)沿城市高壓架空線走廊建造的建築,後退距離按市政府批准的有關規劃執行。
第十一條 沿路沿河(渠道)綠化帶控制的具體要求
(一)綠地系統:沿北外環路和紫金路兩側各規劃不少於2 0米寬綠化帶;區內主幹路 (20米以上含20米)兩側各規劃不少於10米寬綠化帶;沿河道(渠道)兩側各規劃不少於8米寬綠化帶;沿高壓走廊規劃不少於35米寬綠化帶。
(二)天寧工業區納入控制性詳規的其它支路(16米以下含16米及控制性詳規中有明確的),道路及市政設施建政費用由管委會承擔。土地由投資商徵用。
(三)天寧工業區道路和河道兩側綠地採用地由建設單位徵用,綠化帶設計、種植費用由管委會統一承擔,養護由管委會負責移交,允許計入建設項目綠化用地指標,建設項目圍牆不得侵占道路兩側綠化帶用地,與綠化控制線距離不少於2米。河道(渠道)的開挖砌築工程由管委會負責。
第十二條 環保、衛主、勞動保護、消防、人防和其它規定:
(一)生產性建設項目,在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時,必須經有關部門審查,其工程設計必須符合勞動保護和衛生等有關規定。
(二)各項建築設計應嚴格遵守現行《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等相關規範。
(三)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的設計,應採取抗震措施,按抗震規範設防。
(四)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如涉及河道線、地下礦藏、農田水利、文物古蹟、古樹等應先由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簽署意見。
(五)人防設計和地質災害處理措施按國家有關規範執行。

第四章 規劃實施保障

第十三條 堅持“先規劃、後供地”原則。應先按控制性詳規,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經批准後,再依法辦理用地手續。
第十四條 建立規劃懲戒制度。在天寧工業區規劃範圍內的所有工業項目,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規划進行建設的,按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處罰。建議對從事違法建設的施工單位,取消其1-2年在工業區內參加招投標的資格。
第十五條 建立供地懲戒制度。在天寧工業區內申請用地的建設單。必須在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後的規定期限內,建設完成。否則管委會將取消其優惠供地資格,按成本價計收上地出讓金。
第十六條 建立規劃跟蹤管理和預驗收制度。對各類建設項目,規劃管理部門必須做到“五到場”,即項目選址到場,放樣和驗線到場,基槽開挖後到場,多層建築分層驗線到場,主體及配套設施驗收到場。凡符合天寧工業區規劃要求的。由規劃管理部門在《天寧工業區規劃“五到場”跟蹤管理審簽表》上籤章。建築外牆色彩,必須按規劃批准要求實施,建築外牆色彩應先做樣板塊,經規劃部門審驗後方可全面施工。違反規定或配套工程未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的,不得進行竣工驗收和交付使用,不予發放驗收合格證和房屋產權證。
第十七條 建立規劃公示及公眾監督制度。依法批准的建設項目動工前,必須在工地醒目位置設定公示牌、公示牌應表明建設項目總平面、立面效果圖及項目有關情況。鼓勵公眾監督規劃建設執行情況,對未取得合法證照或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建設行為,公眾可以向管委會檢舉,情況屬實的,管委會視情予以獎勵。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細則未明確規定的或與現行相關法律法規不符的,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規定。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管委會原有規定與本細則不符的,執行本細則。執行中的有關問題,由麗水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200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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