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漁業法》等法律、法規;組織制定水利和漁業產業發展的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研究制訂水利、水產發展的有關政策;組織制訂市級河道及跨縣(市)流域綜合規劃和有關專業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審查各縣(市)流域綜合規劃和有關專業規劃。
(二)統一管理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漁業資源及水生生物資源;制訂全市水資源、漁業資源開發、利用、保護配置規劃和全市、跨縣(市)地域水長期供求計畫、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要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的論證工作;實施取水許可證、水土保持合格證和跨縣(市、區)作業的漁業捕撈許可證、水產養殖使用證制度及水資源費、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徵收制度;發布全市水資源公報;指導全市水文工作。
(三)組織、指導和監督全市節約用水工作;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訂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江河水庫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組織指導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的監測和保護工作,並將有關數據和情況通報市環保部門。
(四)組織、指導水行政執法和漁業行政執法;協調並仲裁部門間和縣(市、區)間的水事糾紛和漁事糾紛。
(五)編制、審查市級水利、水電、漁業基建項目建議書,審查縣級水利、水電基建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組織水利、水電、漁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組織指導水利、水電、漁業基建項目的建設管理;監督實施水利、水電、漁業的法律法規、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水電工程的規程、規範;組織指導水利、水電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市級河道、水庫、灘涂的綜合治理和開發;管理河道采砂;組織建設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縣(市)域的重要水工程;組織指導水利、水電工程的運行管理和安全監管。
(六)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防汛防旱工作和水土保持工作,負責市政府防汛防旱指揮部和市水土保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市本級、指導全市城市防洪工作。
(七)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農村水電電氣化和鄉鎮供水工作。
(八)負責水利與漁業科技、教育、對外合作工作;指導全市水利、漁業隊伍建設。
(九)制訂水利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對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巨觀調節;指導水利行業的供水、水電、水產養殖等多種經營工作;研究提出有關水利的價格、稅收、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
(十)負責漁業行業管理,指導全市水產養殖、捕撈、加工、流通等;組織實施漁業生產經營許可證制度;組織實施水生動物防疫、檢疫工作,負責水產品質量、水產種苗生產的監督管理。
(十一)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承辦文秘、檔案、會議、信息、信訪、保密、保衛、宣傳、財務等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研究提出有關水利的價格、稅收、信貸、財務等巨觀調節意見;指導監督直屬單位財務工作;指導水利系統人才規劃、培訓、隊伍建設工作。
規劃與計畫處制定水利發展中長期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水中長期供求計畫;編制和審查市內大中河流和重點水利綜合規劃及其他水利專業規劃,協調流域開發工作;承辦水利水電基建審查、審批項目、重點補助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審查工作;負責涉水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編制工作;安排全市水利年度投資計畫;對市級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巨觀調節;監督全市水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定水利科學技術發展規劃;承辦水利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工作;承辦水利綜合統計;負責對外合作交流,管理有關學會協會。
建設與管理處組織協調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建設,負責市級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審批和其它項目的審查、報批;組織市級水利工程的建設和驗收;管理水工程建設和安全運行;監督實施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水電工程的規程、規範;管理水利設計、工程招投標、監理、施工及施工安全、質量監督、工程造價等工作;負責水利設計、監理、施工、諮詢等單位和人員的資質管理;組織對江河、水庫和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農村水電電氣化建設與管理;組織實施市本級、指導全市城市防洪工程建設與管理。
水政與水資源處監督水政監察、水行政執法和水土保持執法工作;承辦縣(市、區)際間的水事、水土流失防治等糾紛調處;參與市際間水事糾紛調處;承辦水利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水法規宣傳和普法教育工作;統一管理和保護水資源;擬定管理和保護河道、水庫等水域、岸線、河堤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制度;管理河道采砂,受委託核發河道採礦許可證;發布全市水資源公報;組織水功能區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江河水庫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指導全市農村水利工作和鄉鎮供水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承擔市水土保持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指導全市水文工作。
漁業漁政處制定全市漁業發展、漁業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水產養殖、捕撈、加工、流通等工作;負責全市漁業資源的管理;對漁業捕撈和漁船管理制度、漁業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漁業資源增殖和水產品質量和水產種苗的監督、管理,負責組織漁業環境監測、保護和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指導全市漁政執法和水產技術推廣工作,承辦、參與縣際、市際間漁業糾紛調處,承辦漁業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漁業法規宣傳等。
直屬單位
水土保持監督管理站 主要職責(一)進行水土保持宣傳教育,普及水土保持知識。(《水土保持法》第九條)
(二)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水土保持法》第七條)
(三)審批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條)
(四)監督檢查開發建設單位防治所造成的水土流失,代無力治理的單位進行治理。(《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
(五)組織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水土保持法》第十四條)
(六)建立水土保持監測網路,對水土流失動態監測預報並公告。(《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條)
(七)查處違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規的行政案件。(《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
(八)負責組織實施生態市建設中相關水土保持工作。
(九)依法徵收水土保持設施防治費和補償費。
水利水電管理站 主要職責
(一) 組織指導全市水庫大壩等水工程的安全監管和水庫除險加固的實施。具體負責全市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負責全市中型水庫和小(一)型病險水庫的年度運用計畫和在建水利工程度汛預案的核准;負責全市中型水庫和小(一)型水庫大壩的安全鑑定;
(二) 組織協調全市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農村水利現代化建設,組織擬定全市農村水利的各專項規劃與建設計畫,具體負責編制全市農田水利歲修計畫,組織實施千萬畝十億方節水工程建設和農村節約用水工作;
(三) 水電產業對我市GDP的貢獻率已達8%,已成為我市新的經濟成長點。水利水電管理站負責全市水電產業發展的政策研究,主管全市水電的開發和運行安全管理。具體組織實施全市農村水電電氣化項目和以電代燃料工程項目。
水產技術推廣站
河道管理所
防汛防旱指揮部辦公室
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站
水政漁政監察支隊
南明湖及生態河川管理處
合理保護、開發和利用南明湖及生態河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