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職責
(一)領導全系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派出機構,認真執行國家有關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制度。制訂全系統工商行政管理的規範性檔案。
(二)依法組織管理工商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登記註冊,依法核定註冊單位名稱,審定、批准、頒發有關證照。
(三)負責巨觀監督管理全系統企業的經營行為,對在本局註冊的企業實施年檢和直接的監督管理。承擔上級工商局授權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依法組織監督檢查市場主體的交易活動,查處壟斷、不正當競爭行為,監督管理利用計算機網路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組織監督管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依法打擊流通領域的走私販私行為,查處其他各類經濟違法違章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
(五)依法組織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查處侵犯消費者權益案件,組織查處市場管理和商標管理中的經銷摻假及假冒產品行為。
(六)依法監督管理消費品市場、生產資料市場;參與市場培育、市場布局規劃,組織各類市場登記和統計工作;規範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組織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
(七)依法組織實施契約行政監管,組織查處契約欺詐行為,組織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管拍賣行為。
(八)依法組織管理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個人獨資企業和私營企業,規範其經營行為,引導個體私營經濟健康發展。
(九)組織管理商標工作,對經營者使用商標和印製商標的單位進行監督管理,組織查處商標侵權假冒等違法行為,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
(十)組織管理廣告發布和廣告經營活動,查處廣告違法違章行為。
(十一)負責全系統隊伍建設、機構編制、幹部人事、財務審計、紀檢監察等工作。
(十二)指導直屬事業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的工作。
(十三)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