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鹽城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根據《中共鹽城市委鹽城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鹽城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鹽委〔2010〕8號),設立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綜合協調食品安全、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職責 劃給市衛生局。

(三)將市衛生局餐飲業、食堂等餐飲服務環節(以下簡稱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和保健食品、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的職責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四)增加餐飲服務環節餐飲服務許可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組織實施國家和省有關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和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按職責許可權研究制定相關的實施辦法、工作規劃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餐飲服務許可及其監督管理和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監督實施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管理規範,開展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狀況調查和監測,發布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管有關信息。

(三)依法承擔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有關工作,負責保健食品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監督實施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組織開展保健食品安全監測和評價,發布保健食品安全監管有關信息。

(四)依法承擔化妝品衛生許可的有關工作,負責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

(五)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藥品包裝材料法定標準;監督實施處方藥與非處方藥以及醫療器械產品分類管理制度;監督實施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制度、配合實施醫療器械不良反應事件監測;監督實施藥品生產、藥品經營、醫療機構製劑、藥物非臨床研究和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

(六)負責藥品零售、連鎖企業許可證的核發及管理;辦理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登記,核發第一類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根據授權辦理藥品生產、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和特殊藥品購用手續;接受省局委託負責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核發及管理。

(七)負責對藥品、醫療器械、藥品包裝材料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進行日常監督,按規定監督抽查藥品、醫療器械和藥品包裝材料的質量。

(八)組織實施中藥、民族藥監督管理規範和質量標準及中藥品種保護制度,監督實施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範、中藥飲片炮製規範。

(九)監督管理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醫療用毒性藥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戒毒藥品及特種藥械。

(十)組織查處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和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等在研製、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違法行為;負責本地區藥品、醫療器械及保健食品廣告刊播情況的檢查和提請查處。

(十一)負責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管以及保健食品、化妝品衛生監管和藥品監督管理有關的法規培訓;組織實施執業藥師資格制度。

(十二)指導縣(市)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應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三)管理所屬食品藥品檢驗檢測機構以及派出機構。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設10個內設機構,均為正科級。

(一)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局機關的行政事務工作,起草重要文稿;負責文秘、會議、機要、檔案、信訪、信息、統計、新聞宣傳等日常政務工作;負責後勤保障、行政接待、機關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安全保衛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行政許可處)

監督檢查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實施;承擔規範性檔案和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和備案;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擔有關政務公開、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聽證和賠償等工作;指導本系統法制建設,組織開展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及培訓工作。

負責涉及餐飲服務、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方面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行政許可登記事項的審批;負責牽頭組織行政許可及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檢驗、檢測、認證、審核、上報等相關工作;負責行政審批決定送達和行政許可證件的發放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和完善本部門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工作制度以及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和管理。

(三)餐飲安全監管處

承擔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承擔餐飲服務許可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實施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管理規範;開展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狀況調查和監測;承擔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管有關信息的發布工作;參與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四)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管處

依法承擔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和化妝品生產衛生許可的有關工作;負責保健食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和化妝品生產、經營衛生監督管理;監督實施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及化妝品衛生許可有關規範、化妝品衛生標準和技術規範;組織開展保健食品安全監測和評價;承擔保健食品安全監管有關信息的發布工作。

(五)藥品安全監管處(發展服務處)

監督實施藥品、藥品包裝材料法定標準;具體實施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監督實施藥品生產、中藥材生產、醫療機構製劑、藥物非臨床研究和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根據授權辦理藥品生產、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和特殊藥品購用手續;依法監管醫療用毒性藥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和藥品包裝材料及容器。協助省局辦理藥品、藥品包裝材料、醫療機構製劑註冊現場核查以及藥品註冊監督等相關業務。

參與擬訂全市醫藥產業的發展戰略、行業規劃和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培育大型醫藥企業集團,扶植中小醫藥企業發展,指導藥品生產、流通領域藥學專業人才的在職繼續教育和其他涉藥人員的業務培訓。

(六)藥品流通監管處

貫徹實施國家藥品流通法律、法規、規章和地方性法規、規章;監督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監督實施藥品流通領域處方藥、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負責藥品零售、連鎖企業許可證的核發及管理;負責轄區內藥品流通、使用環節的日常監管;監管網際網路藥品信息服務和交易行為;參與藥品招標監管;負責本地區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刊播情況的檢查和提請查處。

(七)醫療器械監管處(藥品不良反應監測處)

監督實施醫療器械標準;監督實施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和分類管理;辦理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登記,核發第一類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負責轄區內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的日常監管;參與醫療器械招標監管;接受省局委託負責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核發及管理、辦理醫療器械出口銷售證明。

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不良反應(事件)監測制度;承擔全市藥品、醫療器械不良反應(事件)資料的收集、管理、審核、上報,對各縣(市、區)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專業機構進行業務指導;組織藥品、醫療器械不良反應(事件)監測教育培訓;承辦省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委託群發性不良反應(事件)及死亡病例現場核查工作;向涉藥單位和公眾提供藥品、醫療器械不良反應(事件)的專業諮詢;承辦省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委託的其他工作。

(八)藥品稽查處

監督檢查轄區內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藥品、醫療器械和藥品包裝材料的質量;受理藥品和醫療器械質量案件的舉報和投訴,負責對上級布置查處的產品質量案件進行調查處理,依法查處制售假冒偽劣藥品和醫療器械的行為和責任人;組織實施全市藥品質量監督抽驗計畫;指導和監督縣(市、區)藥品稽查執法、應急管理、產品召回和案件查處工作。

(九)財務審計處

承擔局機關的資產及財務管理。負責直屬單位資產、財務的綜合管理,對直屬單位的財務實施審計監督。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十)人事教育處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機構的編制、幹部人事和勞動工資管理工作;負責全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的業務培訓;管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人員出國培訓、考察等外事工作;組織實施執業藥師資格考試、註冊、培訓及繼續教育工作;負責局機關老幹部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另按有關規定設定紀檢(監察)機構。

人員編制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為51名。後勤服務人員編制另行核定。

內設機構行政編制為:辦公室7名,政策法規處4名,餐飲安全監管處4名,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管處4名,藥品安全監管處4名,藥品流通監管處4名,醫療器械監管處6名,藥品稽查處7名,財務審計處3名,人事教育處3名。

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3名;另核紀檢組長(副處職)1名;正副處長(主任)23名,其中正處長(主任)13名(含監察室主任、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市食品藥品稽查專員各1名),副處長(副主任)10名(含市食品藥品稽查專員2名)。

其他事項

(一)食品安全監管的職責分工。市衛生局牽頭建立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制,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市農業委員會負責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餐飲服務環節的監管。市衛生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責任。根據省相關部門的“三定”規定,由鹽城質量技術監督局和鹽城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和流通環節的監管。各部門要密切協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二)鹽城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亭湖分局、鹽都分局分別為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派出機構,均為正科級,分別負責亭湖區、鹽都區轄區內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研究、生產、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鹽城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亭湖分局、鹽都分局行政編制均為14名。領導職數均為:局長1名、副局長3名(其中1名副局長兼紀檢組長)。

(三)由市衛生局會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適時推進食品藥品監管隊伍整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