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陽市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條例

為了防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造成大氣污染,保護生態環境,保障公眾健康,維護公共安全,促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條例全文

(2017年3月7日鹹陽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17年5月25日陝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農作物秸稈,是指以小麥、玉米為主的糧食作物和以油料、果蔬為主的經濟作物採收後的剩餘物。

第四條 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工作堅持政府主導,疏堵結合,綜合利用,標本兼治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是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工作的責任主體,統一領導和組織協調本級行政區域內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工作,並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保障工作經費。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本級行政區域內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工作,指導、支持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做好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級行政區域內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防治大氣污染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及農機部門指導本級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科技、公安、財政、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利、文物旅遊、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級行政區域內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監督管理工作和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的指導服務工作。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可以將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納入村規民約並制定相關措施,建立村組及社區監管責任制,對村組及社區實行格線化管理,進行日常檢查,及時發現並消除隱患、報告和處置火情,協助執法人員對違法焚燒行為進行查處。

第八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

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妥善處理農作物秸稈,禁止露天焚燒,不得隨意棄置,消除火災隱患。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工作納入目標責任制,作為考核評價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所屬部門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組織編制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規劃,將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統籌使用。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機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推廣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先進適用技術,推進肥料化、能源化、飼料化、食用菌基料化和工業原料化工作,提高綜合利用率。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激勵機制,制定、落實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的財政、投資、土地、運輸、價格等政策措施,引導和扶持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其他組織和個人參與實施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項目。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的宣傳教育,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發揮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依法開展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的公益宣傳活動。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適時組織環保、農業、農機、公安、交通等部門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工作進行檢查,加強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公布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舉報電話、網站等,方便公眾舉報。接到舉報的,應當及時處理並對舉報人相關信息予以保密;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反饋處理結果,查證屬實的,應當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 對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和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造成火災事故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消防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七條 阻礙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監督管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負有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和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工作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工作作風懈怠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按照《鹹陽市地方立法條例》的有關規定,2016年3月21日,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報送了《我市2016年度立法計畫建議項目的報告》。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在反覆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五十七次主任會議研究,最終將《鹹陽市禁止焚燒秸稈管理條例》確定為我市2016年度立法計畫項目。條例已先後經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二十九次會議三次審議並表決通過。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本條例的必要性、可行性

我市是國家級商品糧基地市,以小麥、玉米為主的糧食作物和以油料、果蔬為主的經濟作物種植面積大,13個縣市區每年有350多萬畝農田在夏、秋或春季收割播種期間涉及農作物秸稈的處理處置問題,不少農村民眾有焚燒秸稈習慣。我市地處關中核心,境內多條高速公路、鐵路穿境而過,又有西鹹國際機場、軍用機場,緊鄰省會西安,轄區分布有大量的水利、文物、通訊等重要設施,焚燒秸稈不僅造成環境污染,而且會造成交通和公共設施安全問題。

近年來,我市加強秸稈禁燒工作,建立了秸稈禁燒責任追究制度,取得了明顯成效,為“治污降霾·保衛藍天碧水”提高大氣質量作出了不少貢獻。但我市禁燒工作體系還不健全,一些好的工作機制和措施需要鞏固提升。如:農作物秸稈焚燒現象仍然存在,禁燒工作措施單一等。

由於《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陝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僅僅對禁止焚燒農作物秸稈做出了原則性要求,政府及其部門職責劃分、監督管理、資金保障等方面均未作出詳細規定,在具體執行和日常管理過程中缺乏可操作性,不能有效預防和制止露天焚燒行為,亟需制定地方性法規,增強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的合法性依據。此外,國內的部分地市已經針對農作物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進行了專項立法,產生了較大的社會影響,農作物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意識已逐步深入人心,而我市目前沒有一個對農作物秸稈禁燒進行規範的綜合性法規,很多方面已經不能適應當前形勢的要求。

因此,制定我市關於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的地方性法規是必要的、可行的。

二、制定過程

2016年9月3日,市人民政府向市七屆人大常委會報送《關於提請審議〈鹹陽市禁止焚燒農作物秸稈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議案。

市人大常委會城鄉建設環境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對該條例草案進行了審查,經第七十二次主任會議討論,決定提請2016年12月27日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草案可以作為立法的基礎文本,但須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及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修改,並邀請相關立法專家再進行充分論證,從條例草案的文字用語到具體條款逐一進行斟酌後再形成二審的草案文本。

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後,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及時將條例草案及其說明在市人大常委會網站及鹹陽日報上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同時,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組織市級有關部門、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村、鎮、基層派出所代表和企業代表召開座談會,並赴縣區調研廣泛徵求意見。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各方面的意見,市人大法工委多次對草案進行了修改。2017年2月10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法工委提出的條例草案修改建議稿進行了審議,同意法工委的修改建議,決定提出《鹹陽市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經2月14日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決定提請2月16日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修改稿從題目、體例結構、適用範圍、政府及部門職責、法律責任等方面較草案作了大量修改完善,已趨成熟。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之後,在市人大常委會網站及鹹陽日報上全文公布,再次公開徵求意見。召開論證會,聽取了法律專家的意見。法工委充分吸收常委會組成人員、專家等各方面意見,提出了條例草案修改二稿建議稿。法制委員會對修訂草案修改二稿建議稿又一次進行了審議,同意法工委的修改建議,決定提出《鹹陽市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條例(草案修改二稿)》。經3月6日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決定提請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3月7日,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並表決通過了《鹹陽市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條例》。

三、條例主要內容

條例共二十條。

條例第一條至第四條分別規定了立法目的、適用範圍、農作物秸稈的概念以及立法原則。

第五條、第六條規定了政府及其部門的職責,確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是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工作的責任主體。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本級行政區域內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工作。明確了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級行政區域內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防治大氣污染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農業、農機部門指導本級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級行政區域內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監督管理工作和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的指導服務工作。

第七條規定了民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積極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可以制定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的村規民約,協助執法人員對違法焚燒行為進行查處。第八條明確規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第九條規定了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工作目標及考核制度。

第十條至第十四條分別規定了農作秸稈綜合利用、禁燒工作的宣傳引導、監督檢查、公眾參與、表彰獎勵等內容。

第十五條規定了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的法律責任。條例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的相關規定,明確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規定了其他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為法律責任的兜底性條款,即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為本條例實施時間。

審查意見的報告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鹹陽市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2017年3月7日鹹陽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條例共二十條,重點規定了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職責分工,禁燒的宣傳引導、監督檢查、公眾參與、表彰獎勵、法律責任及綜合利用等內容。條例制定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陝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

為了做好條例審批工作,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前介入,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議。4月5日,接到條例報請批准報告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對條例進行了合法性審查,徵求了省住建廳、環保廳、財政廳、交通廳等9個相關部門的意見,對條例中存在的與上位法不一致等合法性問題提出了修改意見。此外,還就條例的適當性和文字表述方面提出了一些意見,一併反饋給鹹陽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修改時參考。鹹陽市人大常委會根據審查意見,對條例相關內容作了修改。

2017年5月15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四十八次會議,對條例進行了合法性審查。法制委員會認為,鹹陽市地處關中核心地區,眾多交通幹道穿境而過,部署有民用、軍用機場等重要設施,焚燒秸稈不僅造成環境污染,而且嚴重影響交通和公共設施安全。現有大氣污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僅僅對禁止焚燒秸稈作出了原則性要求,缺少可操作性,不能有效預防和制止露天焚燒秸稈行為,確有必要制定本條例。條例符合立法法對設區的市立法要求,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地方性法規不牴觸。

經2017年5月16日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決定,將該條例列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議程進行審查。法制委員會建議本次會議對《鹹陽市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條例》予以批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解讀

《鹹陽市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條例》將於9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為鹹陽擁有地方立法權後,訂立的第一步實體性法規。

6月21日,鹹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第3號)公告,《鹹陽市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條例》已於2017年3月7日鹹陽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17年5月25日陝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准,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2016年9月3日,鹹陽市人民政府向市七屆人大常委會報送《關於提請審議》(簡稱條例)的議案,按照《鹹陽市地方立法條例》的有關規定,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次會議三次審議,並於2017年3月7日經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5月25日,陝西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在西安閉幕。會議上表決通過了省人大常委會批准《鹹陽市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條例》的決定,認為該條例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地方性法規不牴觸,將在保護生態環境、保障公眾健康、維護公共安全、促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該條例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該條例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適時組織環保、農業、農機、公安、交通等部門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工作進行檢查,加強監督管理;對公眾舉報的,應當及時處理;對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和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違反條例規定、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的,由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該條例還規定,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造成火災事故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消防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阻礙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監督管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

鹹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相關負責人介紹,該條例是鹹陽市擁有地方立法權後,擬訂立的第一部實體性法規。結合鹹陽市情實際進行修改完善,廣泛徵求了方方面面意見建議,更加精準、更加務實、更具可操作性。制定該條例也是在法律層面加強環境保護、治理霧霾天氣的有力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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