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一)在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的框架內,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擬訂有關地方規範性檔案草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二)負責依法對全市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指導縣(市、區)社團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對省民政廳委託管理的全省性社團及分支機構、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監督管理。
(三)擬訂全市優撫政策;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撫恤工作;負責褒揚烈士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傷殘的退役軍人傷殘等級的審定、報批工作,指導參戰參試人員身份認定工作;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工作,承擔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
(四)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年度退役士兵、復員幹部的安置政策和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市城區內的中央、省直屬單位和市直單位的退役士兵、復員幹部的安置工作;指導市軍供站的正規化建設和管理工作。
(五)按規定做好全市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
(六)擬訂全市救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災情的核查、統計和上報、發布工作;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協調全市性救災捐贈活動;承擔鷹潭市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七)牽頭擬訂全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實施農村困難民眾住房救助;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落人員救助工作;負責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扶貧濟困等社會捐贈、社會救濟工作;指導農村五保戶供養和敬老院、福利院、光榮院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八)擬訂全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及社區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
(九)擬訂全市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負責縣(市、區)、鄉鎮、街道辦事處的設立、命名、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實施省、縣、鄉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參與行政區域界線爭議的調處;指導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組織全市標準地名資料的收集、整理、編輯和審定;承辦市城區內地名的命名、更名和地名標誌的規劃、設計、製作及安裝。
(十)擬定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標準和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按照政策管理並扶持社會福利企業;按照職責負責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的政策,指導完善慈善組織工作;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一)指導全市婚姻管理、兒童收養和殯葬管理工作;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收養、殯葬、救助服務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全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三)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
負責文秘、信息、宣傳、信訪、保密等政務工作和安全保衛、綜治工作、機關事務工作。
(二)財務室
負責編制民政財務計畫;負責民政事業經費、行政經費的監督、管理和審計檢查;負責民政事業的統計與年報;負責局房產等國有資產管理。
(三)民間組織和區劃地名科
負責鄉(鎮)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工作;負責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處。負責鄉(鎮)以上行政區劃名稱、重要的自然地理實體、城市街道名稱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組織設定和管理地名標誌,推行、公布標準地名的使用;負責全市標準地名資料的編輯和審定,收集整理和鑑定地名檔案。
負責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年度檢查工作,查處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非法活動;指導各縣(市、區)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四)優撫科
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評定和傷亡撫恤,以及革命烈士褒揚工作;指導社會優待和為優撫對象解“三難”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承擔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五)安置科
負責城鎮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和軍隊離退休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農村退役士兵兩用人才的培養、開發和使用工作;指導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休養所的管理工作。
(六)救災救濟科
負責全市災情的核查、統計、上報工作;負責管理、撥發救災款物和監督使用;組織協調全市性救災捐贈活動;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建立自然災害應急保障體系;負責困難民眾住房救濟工作;負責防災減災工作;指導慈善組織開展扶貧濟困工作。
(七)社會救助局
建立和完善城鄉社會保障體系、負責全市城鄉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分配、管理和監使用最低生活保障資金;負責城鄉醫療救助、農村五保供養、六十年代精減退職救濟、臨時救助、結對救助和敬老院建設與管理等社會救助工作。
(八)社會福利科
負責全市國內、涉港、澳、台、華僑、收養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殯葬改革和管理工作;負責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 指導城鄉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擬定保障老年人、孤兒等特殊群體的社會福利和社會救助政策、規章並指導實施;指導城鄉福利生產;負責本級和上級下撥的社會福利資金項目的評審、福利資金的分配、管理和監督。
(九)基層政權科
負責全市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負責城鄉社區建設工作。
(十)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人事管理、黨團建設、工、青、婦工作;負責系統內幹部培訓工作,機關老幹部工作。
(十一)監察室
負責黨風廉政建設和制度建設工作;開展案件檢查、執法監察及糾風工作;承辦市紀委、市監察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二)鷹潭市軍供站
保障平時和戰時過往部隊,入伍新兵、退伍老兵及支前民兵、民工在運輸途中的膳食、開水及軍用馬匹的草料、飲水供應。
(十三)鷹潭市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
按照黨和政府關於安置軍隊離退休幹部的方針、政策和規定,落實軍隊離退休幹部的政治、生活待遇,承擔軍隊離退休幹部的服務管理的具體工作。
(十四)鷹潭市救助管理站
對因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正在城市流浪乞討度日的人員實行救助。
(十五)鷹潭市移民開發和扶貧辦公室
負責萬安庫區和上猶江庫區移民後期扶持工作,處理好兩大庫區移民的遺留問題;負責全市大中型水庫庫區移民後期扶持和項目資金審報及管理監督。
(十六)鷹潭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1、貫徹執行黨和政府關於老齡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教、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的工作目標。
2、辦理市老齡工作委員會決定的事項,督促、檢查市老齡工作委員會決定事項在有關部門和各縣(市、區)的落實情況並綜合上報。
3、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全市老齡工作發展規劃,擬定實施辦法。
4、負責市老齡工作委員會各成員單位的聯繫、協調工作。
5、收集、整理老齡工作的有關情況和信息,總結推廣先進經驗。
6、負責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的日常事務。
7、承辦市政府、市老齡工作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七)鷹潭市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委員會辦公室(鷹潭市社會福利彩票發行中心)
制定社會福利有獎募捐活動的規劃和辦法;組織、實施有獎募捐活動。
(十八)鷹潭市慈善總會辦公室
接收海內外捐贈款物;創辦以接收社會捐贈和實施特困民眾救助為內容的慈善超市;開展慈善宣傳和對外合作交流;協調上下慈善機構之間的工作和關係;做好財務管理和基金保值增值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