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崗市國土資源局

一、 一、 五、地籍管理科

職責

一、 監督檢查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執行和遵守情況。
二、 受理對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
三、 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四、 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遭受打擊報復的案件。
五、 對下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履行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 指導下級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 土地整理中心工作職責 負責國家、省投資的土地開發整理復墾任務,作為項目的承擔單位,對項目實施管理,主持項目的招投標、監理工作,以及項目的申報、自查、初驗工作。負責國家、省投資的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的後期管理工作。 組織利用新增建設用地使用費進行自行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 負責對兩縣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的初驗審查和項目初驗及其它業務的指導工作。

內設機構

一、 辦公室 負責機關會議組織、檔案處理、信訪信息、秘書事務等日常政務 以及資產管理、聯絡接待、後勤保障、保密、安全保衛、印信等行政事務;負責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行政規章、綜合性檔案的草擬工作;負責機關綜合協調、督查督辦工作。負責全局業務及綜合檔案的管理和利用;監督、指導對基層單位檔案室及 檔案工作。負責有關地籍檔案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負責土地誌及局志編寫、修訂。
二、 法規監察科 組織國土資源政策調研,組織擬定全市土地資源管理、礦產資源管理辦法;負責地方性土地資源、礦產資源規範性檔案的清理、彙編和諮詢工作;辦理有關行政複議事宜,負責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系統依法行政工作;負責法律、法規的培訓;負責行政處罰案件的覆核;負責土地、礦產資源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依法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三、 政工科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工作;負責系統教育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的編制、實施;制訂實施本系統專業培訓和職工培訓工作計畫;負責局屬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評聘工作;負責本系統幹部隊伍建設;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機關行政監察工作;負責本系統離退幹部的管理;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目標管理;負責本系統計畫生育工作。
四、計畫財務審計科 組織擬定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管理核算本局各項行政、事業經費及各項專項經費;編報並落實年度基本建設、固定資產投資、土地礦產開發整理項目投資;對國土資源各項收費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編制直屬單位資金預決算,並對資金使用進行監督;負責系統內部財務審計工作。
五、地籍管理科 管理城鄉地籍和地政工作,組織全市土地調查、統計、確權、登記、發證和土地動態信息監測工作;負責劃界、落界工作;組織制定實施全市地籍調查、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土地專項調查、土地動態監測等工作計畫;負責詳查縣級資料庫建庫;負責地籍成果檢查驗收;承辦由市政府頒發土地證書的土地登記發證、年檢工作;負責樓房的登記發證;負責土地權屬的確定、糾紛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全市公私產土地使用權抵押的調查審核及抵押登記工作。
六、規劃科 組織擬定和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規劃;負責全市各資源網點及新擴建國營農、林、牧、漁場和企事業單位、部隊農場農村經濟組織、農業生產用地的審核工作。對建設項目用地進行預審;負責綜合統計工作。
七、土地利用管理科 擬定並組織貫徹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交易、租賃、作價出資、政府收購等管理辦法,統一管理土地市場;負責國有土地資產、企業改制土地資產處置和運營管理;確認土地評估機構評估成果;負責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負責國有土地收回、收購、儲備、置換的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存量土地項目用地供地審核;對全市土地有償使用制度貫徹落實情況進行檢查、指導。
八、耕地保護科 負責組織實施耕地保護工作,承辦由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審批農地轉用、土地徵用和土地開發的報批工作,指導農地用途管制;負責農村宅基地用地審批;組織基本農田保護;負責各類建設項目涉及占用耕地的占補平衡的審核和監督檢查、驗收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土地開發、復墾、整理項目的申報、管理及監督驗收工作。
九、礦產開發管理科 組織制訂和實施全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規劃;負責礦產開發項目的審核、申報、管理,依法受理採礦權的審核和登記發證,辦理採礦權的出讓、轉讓、初審、審批手續;依法調處採礦權爭議,查處違法採礦行為,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依法對全市採礦權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確認採礦權評估結果,依法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使用費和採礦權價款
十、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科 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政策、辦法、標準、規程、規範;依法進行全市礦產資源儲量動態的監督管理,依法受理礦產資源儲量占用的審核和登記發證,辦理探礦權、採礦權出讓、轉讓的儲量審核和確認;負責小型礦山、乙類礦產礦山儲量審批;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可供性戰略研究和全市地質資料的匯交管理和有償使用的監督管理。
十一、地質環境科 組織編制和實施地質環境、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蹟保護規劃,負責地質環境的監督管理;負責地質環境和地質災害勘查、評估、評價,組織協調地質災害治理工作;負責小型礦山閉坑抵押金的核定、收繳和返還;負責地質環境項目的審核、申報、管理;監督檢查礦山地質環境的保護及恢復治理,審核礦山地質環境報告,查處破壞地質環境違法行為;負責礦泉水的開發監督管理;組織認定和管理具有保護價值的地質遺蹟;監督地下水的過量開採和污染;負責全市地質環境監測工作。
十二、地質勘查管理科 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編制全市礦產資源勘查規劃;依法受理探礦權登記發證的審批,依法對辦理探礦權出讓轉讓進行審批,調處地質勘查爭議糾紛,查處違法探礦行為,負責全市地質勘查市場的監督管理和勘查資質管理;負責礦產勘查項目的審核、申報、管理。
十三、紀檢監察室 監督檢查本部門及下屬單位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情況;受理對管轄範圍內的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的控告、檢舉、申訴;調查處理管轄範圍內的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及源頭治理工作;監督檢查本部門及所屬系統黨風謙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研究制定本部門、本系統預防和治理腐敗的規章、制度和措施;完成上級國土資源部門紀檢監察機構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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