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山市印刷協會

鶴山市印刷協會,成立於2002年12月27日,是鶴山市印刷企業自願籌辦的民間社會團體組織。

基本信息

鶴山市印刷協會成立於2002年12月27日,是鶴山市印刷企業自願籌辦的民間社會團體組織,現擁有會員企業190多家,其中理事單位22家,協會會長為鶴山雅圖仕印刷有限公司董事長馮廣源先生。

協會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面向鶴山市印刷行業,增進各企事業單位之間的團結合作,提高印刷工作者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水平;發揮協會的群體優勢,積極開拓國內外市場,推動我市與各地印刷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全力打造鶴山市印刷業的品牌;促進會員單位共同發展,為促進業內持續、有序、健康發展而努力。

業務範圍

(一)向會員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範企業行為,促進行業自律;
(二)組織會員進行商務考察、經濟信息、技術交流,開展人才培訓、學習班、研討會等,提高會員的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
(三)為會員提供市場、技術等信息平台,提供生產、管理、法律法規等諮詢服務;
(四)通過會刊、網站、報刊等渠道發布行業信息,宣傳行業動向,為企業拓展市場和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五)廣泛聯繫國內外與港澳台地區的同業協會等組織和機構,組織會員參加各類產品展銷會、交易會、博覽會,開展交流、互訪、考察等活動,促進會員的交流與合作;
(六)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困難、意見和要求,幫助會員排憂解難;
(七)教育、引導會員關心支持社會公益事業;
(八)組織各種形式的聯誼活動,增進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溝通聯繫,密切會員之間的友誼合作;
(九)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委託交辦的事項。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鶴山市印刷協會。英文名稱:The Association Of Heshan Shoes Printing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鶴山市印刷協會是由鶴山市印刷企業與管理工作者自願組成的行業性、民眾性團體,具有社團法人地位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面向鶴山市印刷行業,增進各企事業單位之間的團結合作,提高印刷工作者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水平;發揮協會的群體優勢,積極開拓國內外市場,推動我市與各地印刷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全力打造鶴山市印刷業的品牌;促進會員單位共同發展,為促進業內持續、有序、健康發展而努力。
第四條 本會的社團登記地在鶴山市,接受鶴山市民政局和其他職能部門與其職能對應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辦公地址在鶴山市沙坪鎮華僑新村90號25座10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向會員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範企業行為,促進行業自律;
(二)組織會員進行商務考察、經濟信息、技術交流,開展人才培訓、學習班、研討會等,提高會員的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
(三)為會員提供市場、技術等信息平台,提供生產、管理、法律法規等諮詢服務;
(四)通過會刊、網站、報刊等渠道發布行業信息,宣傳行業動向,為企業拓展市場和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五)廣泛聯繫國內外與港澳台地區的同業協會等組織和機構,組織會員參加各類產品展銷會、交易會、博覽會,開展交流、互訪、考察等活動,促進會員的交流與合作;
(六)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困難、意見和要求,幫助會員排憂解難;
(七)教育、引導會員關心支持社會公益事業;
(八)組織各種形式的聯誼活動,增進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溝通聯繫,密切會員之間的友誼合作;
(九)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委託交辦的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印刷行業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的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秘書處發予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如下權利:
(一)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及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培訓班、學習班、技術講座;
(四)優先優惠取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五)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批評權和監督權;
(六)會員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申請本會提供幫助;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為本會提供信息;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有關證書。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評選、表彰、獎勵先進工作者;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本會經濟實體上交管理費;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員費每年500—1000元。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經費使用於組織會員學習、技術交流等活動。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配備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不得用於投資活動。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會長辦公會議或理事會議研究確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二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2008年11月18日第二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