鵬華豐澤分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簡稱:鵬華豐澤分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批准機關及文號:鵬華豐澤分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經2011年10月25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核准鵬華豐澤分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的批覆》(證監許可[2011]1707號文)核准,進行募集。
基金類型:契約型,開放式,債券型本基金基金契約生效後三年內(含三年)為基金分級運作期,豐澤A自基金契約生效日起於豐澤A的開放日接受申購贖回,豐澤B封閉運作並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分級運作期屆滿,本基金轉為上市開放式基金(LOF)。
基金代碼:鵬華豐澤A(160619)鵬華豐澤B(150061)
基金份額配比:
豐澤A與豐澤B兩級基金的基金份額的初始配比不高於7:3。
本基金基金契約生效之日起3年內,豐澤A將於豐澤A的開放日接受基金投資者的集中申購與贖回,豐澤B封閉運作並上市交易。豐澤A的每次開放日,基金管理人將對豐澤A進行基金份額折算,豐澤A的基金份額淨值調整為1.000元,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豐澤A份額數按折算比例相應增減。豐澤A的基金份額折算基準日與開放日為同一個工作日。開放日結束後,兩級基金的份額配比將根據申購份額與贖回份額實際成交確認情況重新進行確定。兩級份額的基金份額配比計算結果保留至小數點後第9位,小數點第9位以後的部分四捨五入。在每次開放日後,根據豐澤A份額折算和申購、贖回情況可能會出現兩級份額配比大於或小於7:3的情形。
基金經理:戴鋼先生,經濟學碩士,9年證券從業經驗。歷任廣東民安證券研究發展部債券研究員。2005年9月加盟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從事債券研究分析工作,擔任債券風險績效研究員、信用債研究員、專戶投資經理。戴鋼先生具備基金從業資格。
基金管理人: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
基金投資運作情況
投資目標:在適度控制風險的基礎上,通過嚴格的信用分析和對信用利差變動趨勢的判斷,力爭獲取信用溢價,以最大程度上取得超越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收益。
投資理念:超額收益來自於適度承擔信用風險,並對其進行分析和管理。
投資範圍:本基金的投資範圍主要為固定收益類品種,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短期融資券、可轉債、分離交易可轉債、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等。本基金不直接買入股票、權證等權益類金融工具,因所持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形成的股票、因投資於分離交易可轉債而產生的權證,在其可上市交易後不超過10個交易日的時間內賣出。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對包含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短期融資券、可轉債、分離交易可轉債、資產支持證券等在內的非國家信用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80%;分級運作期內對主體信用評級為AA+、AA、AA-級別的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短期融資券、可轉債、分離交易可轉債、資產支持證券等在內的非國家信用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投資上述債券資產的80%(分級運作期屆滿後不受此限制);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業績比較基準: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為:中債總指數收益率。
中債總指數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編制,並在中國債券網公開發布,具有較強的權威性和市場影響力;該指數樣本券涵蓋央票、國債和政策性金融債,能較好地反映債券市場的整體收益。本基金是債券型基金,主要投資於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為此,本基金選取中債總指數作為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
如果今後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推出,或者是市場上出現更加適合用於本基金的業績基準的指數時,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變更業績比較基準並及時公告,但不需要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風險收益特徵:本基金是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屬於具有中低風險收益特徵的基金品種,其長期平均風險和預期收益率低於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於貨幣市場基金。
從投資者具體持有的基金份額來看,由於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基金分級運作期內,豐澤A份額將表現出低風險、低收益的明顯特徵,其預期收益和預期風險要低於普通的債券型基金份額;豐澤B份額則表現出高風險、高收益的顯著特徵,其預期收益和預期風險要高於普通的債券型基金份額。
該基金髮行期限及認申購贖回期限
1、發行日期:本基金的發售時間自2011年11月2日至2011年11月25日止(共18個工作日),
2、封閉日期:不超過三個月
3、申購日期:自基金契約生效之日起不超過三個月開始辦理申購。
4、贖回日期:自基金契約生效之日起不超過三個月開始辦理贖回。
基金收益分配基本規定
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本基金在分級運作期內及分級運作期屆滿時,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本基金不單獨對豐澤A與豐澤B基金份額進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本基金轉換為上市開放式基金(LOF)後,本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基金收益分配採用現金方式或紅利再投資方式(指將現金紅利按除息日除權後的基金份額淨值為計算基準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選擇現金方式或紅利再投資方式,若基金份額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若基金份額持有人選擇紅利再投資,紅利再投資的份額免收申購費用;登記在深圳證券賬戶的基金份額的收益分配只能採取現金紅利方式,不能選擇紅利再投資;
(2)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3)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於期末可供分配利潤的20%(期末可供分配利潤指期末資產負債表中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4)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淨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5)分紅權益登記日申請申購的基金份額不享受當次分紅,分紅權益登記日申請贖回的基金份額享受當次分紅;
(6)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至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7)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