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縣法院

1949年8月29日,鳳縣黃牛鋪區的6個鄉和唐藏區的1個鄉獲得解放,同年9月3日,中共鳳縣縣委和鳳縣人民政府進駐黃牛鋪西街。10月15日鳳縣人民法院立,院址位於黃牛鋪。11月27日,鳳縣人民法庭成立。3月,縣法院隨縣委、縣政府機關遷駐雙石鋪至今,為了配合鎮壓反革命和土地改革運動,成立了鳳縣人民巡迴審判小組3個。 1953年9月,為了配合“普選”運動,成立了普選人民法庭。後隨著各項運動的結束,鳳縣人民法庭和普選人民法庭被撤銷。 1955年9月,縣法院內設立秘書室。 1956年5月成立了河口街人民法庭。 1958年1月,為配合農村整風運動,分別在黃牛鋪、留鳳關兩區設立臨時人民法庭,同年12月,鳳縣、留壩縣分設。 1963年7月,成立了南星人民法庭。 1965年1月,成立了雙石鋪人民法庭,審理社教運動中的案件。 1966年12月,將河口街人民法庭和南星人民法庭分別改名為東風人民法庭和紅旗人民法庭。 1968年1月,縣法院實行軍事管制。 1973年5月4日,鳳縣人民法院恢復,院內設辦公室。 1974年4月11日,成立龍口人民法庭,恢復南星、河口人民法庭。同年5月14日,縣法院內設民事審判庭。 1976年6月5日,院內設刑事審判庭。 1981年6月8日,院內設經濟審判庭。與刑事審判庭合署辦公。 1982年4月,刑事、經濟分設。 1989年,院內設辦公室、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經濟審判庭。並設有龍口、南星、河口3個人民法庭。1992年12月,設行政審判庭。 1993年9月,法院在縣交通局設執行室。 1994年8月,該院設執行庭、告訴申訴庭。 1996年設政工科。 1997年,鳳縣法院龍口人民法庭綜合樓建成,面積為640平方米,內設可容納100餘人的審判法庭。 1998年,安裝16門內線交換機通訊系統。 1998年,鳳縣法院受理案件557件,審結510件,分別是改革開放前的10.5倍、15倍。審結執行案件127件,執行標的274萬元。實有編制人員4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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