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規定涉及對象:本縣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含駐鳳單位)領導幹部、在職幹部職工。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領導幹部,是指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
第四條 嚴禁領導幹部駕駛公車。除有中央、省、市明文規定和有縣政府主要領導書面批准的部門和崗位除外,一律不準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駕駛公車。
(一)凡領導幹部駕駛公車者,一經查實,給予全縣通報、誡勉談話等組織處理,並追繳廉政責任金1000至2000元。
(二)凡因違反規定駕駛公車肇事者除按交通法規處理外,一切損失費用由肇事者本人自行承擔並給予黨政紀處分。
第五條 進一步嚴肅會風會紀,凡縣委、縣政府組織召開的會議,必須按會議通知要求按時參會。進入會場一律將通訊工具關閉或調整到振動狀態,參會期間,不準隨意走動、打瞌睡和無故提前離開會場。 會務人員做好會場情況記錄,對在會場出現隨意接聽手機、打瞌睡等不良行為和無故缺會、遲到、早退等違反規定的,給予全縣通報、誡勉談話等組織處理。
第六條 進一步嚴肅查處黨員和幹部參與賭博。 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部門要繼續嚴格執行《中共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關於嚴肅查處黨員和幹部參與賭博的通知》(組通字〔2004〕43號)檔案規定,對參與任何形式賭博活動的領導幹部,一律先免職,再視其情節給予黨政紀處理。 凡在公共場所進行“小刺激”打牌娛樂活動的領導幹部,一經查實,給予全縣通報、誡勉談話直至免職處理,並追繳廉政責任金1000至2000元。
第七條 鄉鎮領導幹部一律不準“走讀”。違反規定的給予全縣通報、誡勉談話等組織處理,並追繳勤政責任金1000至2000元;各鄉鎮黨委書記要加大對本鄉鎮副科級以下幹部“走讀”現象的檢查治理,建立健全考勤、請銷假和值班制度,凡因管理不嚴造成鄉鎮幹部“走讀”現象嚴重的,一經查實,除給予當事人追繳勤政責任金500元外,對其所在鄉鎮一併追繳勤政責任金2000元,給予鄉鎮主要領導全縣通報批評。
第八條 嚴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揮霍浪費。
(一)縣直機關工作人員到鄉鎮工作需就餐的,一律在鄉鎮食堂就餐,中午不準飲酒。
(二)縣直機關單位之間,不得以工作聯繫為名相互宴請和在娛樂場所接待。
(三)縣直機關工作人員到鄉鎮工作凡違反本規定的,一經查實,追繳廉政責任金500元;縣直機關單位之間以工作聯繫為名相互宴請和在娛樂場所消費的,一經查實,視情節對責任人給予組織處理直至黨政紀處分,並追繳單位廉政責任金2000元。
第九條 新聞媒體、社會輿論、廣大幹部民眾要加強對違反本規定行為的監督,及時舉報。
第十條 實行實名舉報有獎制度,凡經查證屬實的,從追繳的廉政、勤政責任金中給予實名舉報人獎勵。
(一)實名舉報人舉報經查屬實的,獎金為該舉報事項所追繳廉政、勤政責任金的30%。同一違反本規定行為有多人舉報的,獎勵第一舉報人;聯合舉報的,由舉報者協商確定;不能確定的,獎金平均分配。
(二)執紀人員要嚴格執行保密規定,凡因執紀人員泄密導致舉報人被打擊報復的,嚴肅追究執紀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定人員的各種材料歸於當事人的廉政檔案,是副鄉科級以上幹部的,由縣紀委廉政室存檔,作為考核任用幹部的重要依據。所追繳的廉政、勤政責任金統一收繳到縣紀委廉政帳戶。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縣紀委、監察局負責解釋,縣紀委廉政室、縣委組織部幹部監督科、縣委辦督查室、政府辦督查室負責實施,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