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岡縣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第三條 第十條

第一條 為加強本縣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工作的管理,規範招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和遵義市人民政府第47號令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包括水利工程建設的勘測設計、施工、監理與水利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採購。
第三條 達到下列規模標準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契約估算價(或概算價,下同)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50萬元(含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或者單台重要設備契約估算在2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
(三)勘測設計、監理等服務項目,單項契約估算價在20萬元(含2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
第四條 達到本細則規定的規模標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程式上報批准後,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項目。
(二)防汛、抗旱、搶險、救災等緊急項目。
(三)採用特定專利技術或特有技術的項目。
(四)不具備招標條件的公益性建設項目。
第五條 招標代理單位的選擇和媒體的指定以及其它未盡事項,按《鳳岡縣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達不到本細則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按下列方式由業主確定施工隊伍、監理和設計單位以及供貨單位。
(一)單項契約估算價在50萬元(含50萬元)至100萬元(不含100萬元)人民幣以下水利工程項目施工權的發包,由縣水務局組織招標;20萬元(含20萬元)至50萬元(不含5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水利工程項目施工權的發包,應按照公平、公開、公正、誠信的原則要求,在鳳岡政府入口網站上發布報名公告,在發改、水利等部門的監督下,由項目業主採取競爭性談判方式落實;20萬元以下的水利工程項目施工權的發包,由項目業主集體研究落實。
(二)單項契約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下或者單台重要設備契約估算在2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水利工程項目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採購,按《政府採購法》和《鳳岡縣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三)單項契約估算價在2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水利工程項目的勘測設計、監理等的發包,在發改、水利等部門的監督下,原則上由業主按照擇優的原則集體研究落實。若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七條 本縣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實行保證金和獎懲制度。
(一)凡參與本縣水利工程建設施工、設計、監理和供貨、材料項目競爭的企業,在資質審查合格後參與競標前,須向業主交納不超過項目總預算價2%的投標保證金,否則,不能參與競標。若企業中標,其所交納的投標保證金,可作為工程質量保證金,未中標企業所交納的投標保證金,待招標結束後5日內不計息退還。
(二)縣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對實施水利建設工程項目企業的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納稅和支付民工工資等誠信情況進行一次綜合檢查評定,若企業所實施的工程質量和誠信被評為優,經公示無異議後,業主可以獎勵該企業一個20萬元人民幣以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權。若發現企業所施工的項目存在質量、安全甚至發生行賄等不良行為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取消其在我縣一年內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投標資格。
第八條 達不到本細則規定操作條件的,業主應按規定向相關單位匯報情況,待批覆後,按規定操作。
第九條 水利部門每季度應將全縣水利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情況及相關資料書面報送縣“五項制度”監督檢查組備案,縣“五項制度”監督檢查組每季度對水利建設招投標情況採取隨機抽查工程項目的辦法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 本細則由縣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細則從下發之日起施行,若與法律法規規定相牴觸的,執行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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