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道夫·馮·耶林

魯道夫·馮·耶林

魯道夫·馮·耶林 (Rudolf von Jhering 1818年8月22日-1892年9月17日魯道夫·馮·耶林)生於奧利希市,卒於哥廷根。德國19世紀著名的法學家,締約過失責任理論的創始人。

魯道夫·馮·耶林 (Rudolf von Jhering 1818年8月22日-1892年9月17日
魯道夫·馮·耶林魯道夫·馮·耶林
)生於奧利希市,卒於哥廷根德國19世紀著名的法學家,締約過失責任理論的創始人。

人物生平

魯道夫·馮·耶林生於一個猶太家庭。曾求學於海德堡、哥廷根、慕尼黑柏林,並於1842年在柏林取得法學博士。 之後任教於巴塞爾羅斯托克基爾吉森。 1868年赴維也納,並於此做其著名演講“為權利而鬥爭”,該書兩年內再版十二次,被譯成26種語言。
在維也納,奧地利國王賜其世襲貴族。1872年,其受聘於哥廷根大學擔任法學教授。 在哥廷根任教期間,曾拒絕了萊比錫大學海德堡大學的教授任職聘請,1892年於哥廷根逝世。
1881年,即德國民法典誕生前近20年,其已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權中“積極利益”與“消極利益”之區別這一至今仍在德國民法典中使用的概念。而由其“發現”的關於訂立契約之前的責任(即締約過失責任),至今仍由德國民法典第311條第2款所調整。耶林在19世紀下半葉的法學聲望與19世紀上半葉薩維尼的法學聲望一起被相提並論。
在今天的哥廷根,有一條街道被命名為耶林大道,以紀念這位著名的法學家。在其曾居住過的寓所前,有一塊標有其名字的牌匾。

主要著作

《羅馬法各階段之精神》, 第四版, 1852-1865
《為權利而鬥爭》, 講演,維也納,1872
關於《為權利而鬥爭》
耶林的《為權利而鬥爭》是他在世界範圍內引起轟動的著作,同時,這也是迄今為止他的著作中唯一被翻譯成中文的作品。早在1937年,吳經熊先生在他的《法律哲學研究》中已

魯道夫·馮·耶林雕像魯道夫·馮·耶林雕像
向中國學術界作了推薦。此後,在台灣,薩孟武教授也大力宣揚該文,並節譯刊於他的《孟武自選文集》中,後蔡震榮與鄭善印兩位先生終於將其全部移譯,並於1993年以《法(權利)的抗爭》為名在台北三峰出版社出版。1994年,大陸的胡寶海先生根據日譯本又將其譯為中文,並刊載於梁慧星先生主編的《民商法論叢》第二卷中。至此,大陸法律人方能便利地一睹此文全貌。當然,遺憾的是,耶林更多的著作尚未見於中文,甚至英文,連哈特都稱耶林著作英譯本的缺乏為“一出知識悲劇”。 
義大利著名作家卡爾維諾曾這樣定義經典作品:“一部經典作品是一本每次重讀都好像初讀那樣帶來發現的書,是一本即使我們初讀也好像是在重溫我們以前讀過的東西的書,是一本從不會耗盡它要向讀者說的一切東西的書。”耶林的《為權利而鬥爭》正是這樣一篇經典文字。王澤鑒先生將該文置於他的《民法總則》之首,並稱“余特別愛好是書富有感情,而且創見極多,能夠說出別人所不能說出的話……‘法律的鬥爭 ’(台灣譯名)可作為初習民法的‘精神教育’。” 
《為權利而鬥爭》共分為六章,標題分別是“法的起源”、“鬥爭是法的生命”、“為權利而鬥爭是對自己的義務”、“主張權利是對社會的義務”、“為國民生活權利而鬥爭的重要性”、“現代羅馬法與為權利而鬥爭”。耶林的論點雖然富於激情,但其論證方式卻絕不空洞,絕不意識形態,其結論雄辯而有力,令人振奮。 
林在文中開宗明義,他說,“法的目標是和平,而實現和平的手段是鬥爭。只要法必須防禦來自不法的侵害——此現象將與世長存,則法無鬥爭將無濟於事。法的生命是鬥爭,即國民的、國家權力的、階級的、個人的鬥爭。”耶林在文中雄辯地批評了薩維尼所認為的“法的形成同語言的形成一樣,是在無意識之中,自發自然形成的,既無任何角逐,亦無任何鬥爭”這一觀點。耶林的文字提醒我們,不要安穩地沉浸於所謂的 “自生自發演進秩序”的幻景之中,而要去靠鬥爭去爭取權利,去呼喚法律,而在當下的國內,這種幻景正在一定範圍內成為我們隨波逐流,無所作為,甚至綏靖保守的理由。事實上,在一個迷霧般的恐懼氛圍中,越來越多的人加入鬥爭的行列將是拯救自己從而也拯救他人的唯一途徑。 
不過,我們不要以為該文僅僅對普通民眾具有召喚意義,事實上,該文也對政府當局具有啟發意義 ——假如他們願意被啟發的話。耶林說,一個“對外保有威信,對內堅如磐石的國家再也沒有比國民法感情更寶貴、更需要培育、獎掖的財產了。這是政治教育的最高且最重要的任務之一。只有每個人的健全有力的法感情才是國家力量極為豐富的源泉,得以自立於國內外的確實保證。”“民族力量與法感情的力量為同義語,培養國民的法感情就是培養國家的健康和力量,當然這種培養不是學校和課堂上的理論培養,而是把正義原則實際地貫徹於一切生活關係。” 耶林在文中還提到了19世紀的中國,他說,“因此一個民族對內對外的政治地位與其道德力量相應這一命題永遠正確——中國只要保留對成年孩子加以管束的戒尺,縱使擁有幾億民眾也絕不會占據小國瑞士對他國所擁有的國際法上受尊敬的地位。”在當下的中國,管束成年孩子的“戒尺”已經失去了封建禮教的色彩,但在更為一般和廣泛的領域,人們依然難以充分實現自己的權利和自由。耶林這句話明白無誤地告訴我們,真正的大國地位並不取決其眾多的人口和廣闊的疆土,而是與其道德力量直接相關;倘若一個國家無法很好地保障國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那他永遠無法贏得文明國家的真正尊重。 
無論如何,簡單的介紹當然無法代替對於原文的直接閱讀。在這個對經典作品“提及多於讀過”的年代裡,我深信,閱讀耶林不僅可以豐富我們的智識,而且還能激勵我們的行動。閱讀耶林的《為權利而鬥爭》仿佛是在聆聽貝多芬的《命運交響曲》,他們都激勵我們要“扼住命運的咽喉”。耶林在文章結尾引用一位詩人的話說,“人必須不停地開闢生活與自由,然後才配有生活與自由的享受。” 
《權利的目的》,第二版, 1877-1883
《無效或未完成契約之締約過失責任或損害賠償》,載於: 今日羅馬私法及德國私法精要年刊文集, 第一版,耶拿 1881,第327頁及以下。

名言選錄

"立法者應如哲學家般思考,如農夫般言談。"
"為權利而鬥爭乃人性之詩學。"
"目的為一切權利之創造者。"
"權利之目的為和平,達成此目的之手段為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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