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世景
魯世景,男,漢族, 1946年生,河南濮陽縣人。1963年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
履歷1964年進入石家莊陸軍學院,1966年調入北京衛戍區警衛師司令部任參謀,同年加入中國共產黨。1973年轉業到濮陽縣新華書店圖書發行調研,1984年調濮陽市統建辦任機關支部書記,1988年調濮陽市監察局任審理科科長;1986年任兼職律師,1992年任特邀律師;2001年受聘於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企業創新研究所任高級研究員,2003年任該院學術委員會特約研究員;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終身研究員;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企業創新研究所高級研究員;中央黨校黨建理論部特約教授;《農民日報》特約通訊員;中國基層黨建網特約記者;中國《發現》雜誌特約評論員;毛澤東思想學術研究會顧問;民間法律愛好者協會會長。
長期從事“三農”問題、冤假錯案調研與基層普法工作。
論述:“冤假錯案實例中的權力主體和權力客體研究”與“刑事偵查技術中的法醫臨床學鑑定論辯”等
學術觀點
我國法律關係中的“錯案”,其特點之一,就是民主監督的薄弱性。它體現在自立法到司法實踐過程的“錯案責任追究”無保障狀態,致使權力主體與權力客體之間的對立統一關係中,抽去了“事實為根據、法律為準繩”的法定原則,失去了法的靈魂,形成權力主體任意超限施法的較大空間。如今年(2006)5月以來,河南省高級法院“大接訪”的第一天,就有七千餘人的上訪大軍,就是這種平時輕視人民監督,也包括權力客體在內的有效監督,成為積重難返的癥結所在。解剖錯案實例,發現成因中的規律性,是管理科學體系中不可分割的任務之一。
錯案實例中的權力主體與權力客體研究(摘要)
謂之“錯案”,本研究系指與管理法學不可分割的動法之案,即我國社會主義現行法律關係中,形成民事、行政、刑事等“冤、假、錯案”實例。
錯案的原因、依據、性質與後果各有不同,但唯一相同的,就是錯的規律。研究發現,釀成錯案的諸多因素中,最終可歸結為權力主體與權力客體這一既矛盾鬥爭,又互為依存的對立統一關係的錯亂。除了純屬知識或技術條件制約導致的錯案外,幾乎所有錯案的一個規律性現象,就是權力主體超限作用於權力客體,將自身變成為公權力的超限施體,即權力的相對無限享有者。同時,權力客體難能抵禦超限施體的作用時,自身即成為超限權力侵害的受體,即承受者。從而抽去了連結二者關係的以“事實為根據,法律為準繩”的法定原則,變成為個人之間我施你受的主從關係。
研究還表明,減少乃至避免錯案的至效良方,當屬毛澤東早在延安時期解答如何避開“國家權力主體置換周期率”問題時所說的,“我們發現了能夠跳出這個周期率的根本出路,那就是‘民主’。可見,切實有效的民主監督,在預防、發現和糾正冤、假、錯案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神奇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