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志剛[酒後駕車司機]

魏志剛 ,男,29歲、浙江省杭州市人,杭州天長通信設備有限公司市場部經理,2009年8月4日21時25分左右,駕駛浙A892E9號保時捷卡宴牌小型越野客車在杭州市拱墅區莫乾山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浙江省廣電集團門口時,撞到走在愛心斑馬線上的青年女子馬芳芳(17歲,浙江台州臨海人,其男友為安徽阜陽人),該女子經浙江省新華醫院搶救無效於22時40分許死亡。酒精測試結果顯示,魏志剛體內酒精含量為0.36mg/ml,系酒後駕車。據目擊司機表示,當時保時捷車速超過80公里每小時。

事件簡介

魏志剛父親:魏民軒,共產黨員,大專學歷。1955年12月出生於浙江省杭州市。經過十幾年的艱苦創業,先後創辦了杭州天長通信設備有限公司、杭州吉信電力科技有限公司。並任二家公司的董事長兼CEO。

一審宣判

2009年8月28日,杭州“8.4”交通肇事案在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被告人魏志剛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被告人親屬等各界民眾近80人旁聽了庭審。新華社、浙江日報等媒體記者到庭旁聽報導。庭審結束後,拱墅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該案審理情況及判決結果。

經庭審查明,2009年8月4日晚,被告人魏志剛酒後駕駛浙A892E9號保時捷凱宴牌小型越野客車回杭州市文二西路世紀新城的租住處。當晚21時26分,被告人魏志剛駕車由南向北行駛至莫乾山路111號浙江廣播電視集團門口人行橫道南側約十米處路段時,由於超速行駛,未注意觀察行人動態,致使車頭保險槓左側撞上由西向東橫過馬路的被害人馬芳芳。馬芳芳被撞至引擎蓋並與擋風玻璃相撞後彈離,再跌至車輛前方路面。事發後,被告人魏志剛即讓乘坐該車的范某撥打120急救電話。馬芳芳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晚22時40分因顱腦損傷而死亡。事發路段標明限速為每小時60公里。經鑑定,魏志剛當時的行車速度在每小時74至83公里之間,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0.36毫克/毫升。被告人魏志剛對事故負主要責任。

案發後魏志剛親屬與被害人親屬已就民事賠償達成協定,魏志剛親屬已賠償並自願補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總計人民幣63.8萬元。

庭審中,控辯雙方圍繞被告人魏志剛是否構成自首,是否具備從輕情節並適用緩刑等焦點問題進行了辯論。辯護人認為,魏志剛有自首情節,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積極賠償並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請求對被告人從輕或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辯護人宣讀了被害人馬芳芳親屬出具的請願書,馬芳芳親屬對被告人魏志剛的過失行為表示諒解,懇請對其從寬處理。被告人魏志剛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對馬芳芳親屬表示歉意,對自己的行為表示悔恨,請求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被告人魏志剛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並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事發後,公安機關接到民眾報警後趕到案發現場,被告人魏志剛雖然在現場等候處理,但這是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義務,故其行為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被告人魏志剛無視交通法規,酒後駕駛車輛在城市中心道路上超速行駛,行近人行橫道未減速,肇事致距人行橫道南側約十米處的被害人被撞彈離,越過人行橫道,再跌至路面,因顱腦損傷而死亡,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應酌情從重處罰。鑒於被告人魏志剛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其親屬積極賠償,同時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對魏志剛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請求從輕處罰的意見予以採納,但辯護人請求適用緩刑的理由不足,不予採納。據此,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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