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服務社性質:
高陵縣一米陽光青年志願者愛心服務社是由志願從事社會公益事業的各界青年志願者聯合發起自願結成的地方性民眾組織,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公益活動開展情況:
服務社長期以來致力於公益事業,長期開展七大公益活動。分別為:“一米助學”、“一米飲水”、“一米代辦”、“一米晨練”、“一米獻血”、“一米乘車”、“一米義賣”。2012年7月11日—13日,高陵縣一米陽光青年志願者愛心服務社組織70名中小學生前往陝西省規劃產業園區東郊白鹿原大學城區參加為期3天的拓展訓練。
2013年1月,為加大對貧困在冊學齡兒童助學幫扶工作的宣傳,切實解決高陵縣貧困兒童在生活、學習中的實際困難,激發全社會的關愛與資助熱情,高陵縣一米陽光青年志願者愛心服務社經研究,決定在全縣範圍內徵集貧困在冊學齡兒童(一到六年級)開展愛心助學公益活動,幫其完成(初級階段)學業。
2013年1月26日,滿載著一米陽光愛心服務社物資的的車隊駛入位於西安市白鹿原上的兒童村,為居住在這裡的留守兒童送去溫暖。
2013年4月23日,高陵縣一米陽光青年志願者愛心服務社組織志願者在該縣昭慧廣場為四川雅安地震災區祈福。
2013年5月4日,由“高陵縣一米陽光愛心服務社”主辦,“高陵縣山水戶外俱樂部”、“高陵縣婚戀交友團委”協辦的“愛護自然 青年先行”走進秦嶺保護大自然公益活動圓滿完成,本次活動共有50餘名志願者報名,參加進山撿拾生活垃圾的志願服務活動。
2013年6月1日,高陵縣一米陽光愛心服務社走進高陵縣“手牽手”特殊教育中心,為那裡的智障兒童送去慰問品,讓孩子們感受六一兒童節的歡樂。
2013年7月8日,高陵縣一米陽光愛心服務社設立19個飲水點,免費為戶外工作者服務。持續的高溫天氣給交警、城管、保潔、農民工等戶外工作者造成了很大的困擾,為了給他們提供飲水、休息的場所,高陵縣一米陽光愛心服務社發起“一米飲水”愛心服務活動,在全縣範圍設立19個飲水點,免費為這些戶外工作者提供服務。
據了解,這19個免費飲水點基本覆蓋全縣各條主要街道,服務對象主要是那些長時間在戶外工作的人們,為他們免費提供飲用水、消暑休息場所,使他們更好的投入工作。
網路團委情況:
為了更好地開展活動,增強青年志願者的凝聚力,引領青年團員更好地參與社會實踐活動,西安市首家網路團組織——共青團高陵一米陽光青年志願者愛心服務社(網路)委員會近日在高陵正式成立,經過投票選舉,網路委員會首任團委書記由高陵一米陽光青年志願者愛心服務社社長劉守晶擔任。目前,高陵縣活躍在網路上的團員青年在千餘人以上,青年志願組織20多個。高陵縣團縣委結合實際,依託高陵縣一米陽光青年志願者愛心服務社,成立了共青團高陵一米陽光青年志願者愛心服務社(網路)委員會,以此為抓手,輻射帶動各個活躍在網路上的團員青年和青年志願組織,廣泛參與青年志願服務活動和公益事業,充分利用網路平台開展共青團的相關活動,使傳統的團活動延伸到網路上來,讓團旗在網路上高高飄揚。
現任領導:
社長:劉守晶副社長:張國清、雷 楠、李 丹
服務社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高陵縣一米陽光青年志願者愛心服務社的中文簡稱為:高陵縣一米陽光愛心社;英文譯名為:Gaoling County One meter Sunshine Youth Volunteer Service;英文縮寫為:GCIOMSLC第二條 高陵縣一米陽光青年志願者愛心服務社(以下簡稱服務社)是由部分熱愛公益事業的青年志願者聯合發起自願結成的地方性民眾組織,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服務社的宗旨: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模範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以幫助他人、完善自我,喚起社會各界人士的愛心和社會責任感為目的,組織開展可廣泛參與(政府支持、引導;民眾參與、監督。實行民主化管理,所有具有愛心的人士均可參與)並持續發展(1、合法的開展公益活動;2、建立合理的組織架構,擁有始終保持熱情的志願者團隊,不因人員變動影響活動開展;3、對整個服務社資金進出流動進行有效監督,對活動組織費用進行有效公示;4、各項活動的開展在服務社可有效調節控制的範圍之內)的愛心公益活動,為建設團結互助、平等友愛、共同進步的美好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第四條本服務社業務上受共青團高陵縣委指導,高陵縣民政局為本社團的登記管理機關。本社團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社團地址:高陵縣環城東路89號
第二章 工作任務
第六條本服務社的主要工作任務是:
(一)成立並完善本地區志願者服務工作組織架構建設,招募志願者,為各類公益活動的開展提供人力資源保障;
(二)幫助貧困兒童,改善他們的生活、學習環境;
(三)長期組織開展向孤、老、病、殘等弱勢群體進行慰問、捐贈的活動;
(四)引導青年一代增強社會責任感,不斷提高自身素質,為服務和奉獻社會奠定基礎;
(五)通過長期開展聯誼會等形式的活動,在各行各業的新時代青年之間架設橋樑,構建一個學習和交流的平台,促進大家共同進步;
(六)積極回響當地有關政府部門的號召,配合併參與舉辦各類活動(公益)。
第三章 志願者招募
第七條本服務社的志願者需以個人名義申請加入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服務社的志願者,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十八周歲,原則上不超過四十五周歲;
(二)有加入本服務社的意願;
(三)擁護本服務社的章程;
(四)具有責任心、愛心和相應的社會服務能力,並自願參與本服務社組織的各類公益性活動。
第九條志願者申請加入的程式是:
(一) 提交申請書;
(二) 積極參加1次以上的社會公益活動,在活動中表現優秀,並獲得活動發起組織的認可;
(三) 由服務社授權的負責人發給相應證件。
第十條本服務社志願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服務社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服務社的活動;
(三) 對本服務社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 請求本服務社幫助解決在公益活動中遇到的實際困難;
(五) 可請求服務社在必要時刻開具相關證明;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服務社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服務社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 完成本服務社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多渠道蒐集有關信息,蒐集幫助對象的詳實資料,並及時上報;
(六) 不得向幫助對象收取報酬或者借錢、借物、謀取其他利益;
(七) 不得以本服務社的名義組織或參與違反原則的活動。
第十二條 志願者在服務社的安排下開展公益活動,完成各類服務工作。未經過服務社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本服務社名義私自開展活動。
第十三條 志願者在參與活動期間應當佩戴統一的標誌。證件、標誌的使用及管理辦法由服務社統一規定。
第十四條 本服務社的志願者l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服務社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志願者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服務社志願者管理委員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本社團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志願者管理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領導本服務社開展工作;
(二)制訂和修改章程;
(三)選舉和罷免本服務社的主要負責人;
(四)罷免和提名管理委員會組成人員;
(五) 決定志願者的吸收或除名;
(六)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 籌備召開管理委員會各項工作會議;
(八) 執行管理委員會的決議;
(九) 聽取和審議服務社的工作報告;
(十) 向整個服務社公布工作和財務狀況;
(十一) 決定服務社各類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服務社志願者管理委員會每一年一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管理委員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半年。
第十八條本服務社的志願者管理委員會是整個服務社的執行機構,管理委員會的成員須經服務社2/3以上的志願者代表根據服務社章程選舉產生,根據本服務社實際情況,管理委員會設社長1名,副社長2名,委員9名,共11人。社長、副社長以及各個委員的任命,須經志願者管理委員會選舉產生,再將選舉產生的名單上報業務主管部門進行審核,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後,方能生效。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社長主持,兩名副社長負責協助,其他委員按照各自職責各負其責,搞好服務社各項工作。管理委員會在屆期內領導本服務社開展日常工作,對整個服務社的發展負責。
第十九條管理委員會會議須有2/3以上(含2/3)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本服務社社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服務社的首腦,作為服務社對外的最高代表與有關部門和其他社團、組織進行溝通合作;
(二)主持開展服務社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服務社年度工作計畫;
(三)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員會會議;
(四)統籌監督服務社內部各部委的工作情況,檢查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五)有向有關部門申請活動經費和審批社團內部經費支出的權利;
(六)代表本服務社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一條 本服務社副社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社長主持開展服務社日常工作,視情況分管相應部門,組織實施服務社年度工作計畫;
(二)負責協助社長加強本社團管理委員會成員、全體志願者間的交流;
(三)提名管理委員會成員,報請管理委員會決定;
(四)副社長在社長的委託下,可在一定範圍行使社長的職能;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並直接向社長匯報。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二條本服務社經費來源為會費、內部籌集、社會捐贈和資助及其它合法收入,經費的籌集、使用、管理應當符合有關規定,接受廣大社團成員的監督,並及時利用網路、檔案材料等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三條 本服務社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社團成員中分配。
第二十四條本服務社建立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在接受和發放捐贈物資過程中,須履行嚴格而正規的財務手續,做到不差分文。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服務社資產。
第二十六條本服務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社團成員會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管理委員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八條本社團的終止由管理委員會成員根據實際情況提出,經管理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依法辦理。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經2012年6月25日管理委員會會議表決通過。
第三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服務社的管理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自服務社登記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