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教學名師獎

簡要概況

2006年進行了第二屆“高等學校教學名師獎”的評選表彰。2007年1月,教育部、財政部聯合下發了《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實施高等學校本科教學質量與教學改革工程的意見》,決定實施“質量工程”,並將“高等學校教學名師獎”評選表彰工作納入“質量工程”,決定從2007年開始,將原來每三年評選一次的“高等學校教學名師獎”改為每年開展一次。至今,已經開展了四屆“高等學校教學名師獎”評選工作,共評出400名獲獎教師。設立教學名師獎,目的就是鼓勵教授上講台,獎勵長期在教學第一線教書育人,在教學改革、師資隊伍建設上做出突出貢獻的教師,從而帶動高等學校加強教學隊伍建設,深化教學改革,從根本上提高教學質量。從第三屆高等學校教學名師獎評選開始,加大了對從事高等職業教育教師的表彰力度,引導高等職業教育教師隊伍建設的正確導向,以推動高等職業教育改革,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促進高等職業教育健康快速發展。

評選條件

名師獎參評教師限於普通高等學校(經教育部正式批准)、軍隊院校中承擔本科及高等職業教育教學任務的專任教師。從事本科教學的教師須長期承擔本科教學任務,堅持連續3年以上(含3年)講授基礎課程,為人才培養做出過重大貢獻;從事高等職業教育的教師須具有教師和工程師“雙師型”身份,除具有教學經歷外,須具有相關企業相應技術工種3年以上的專職工作經歷,且近3年仍能在相關企業參加技術服務或技術研發並做出實際成果,在行業的技術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參評教師的年齡原則上不受限制,退休教師需提供學校的返聘證明。 表彰名額為每屆100名,其中,97名為普通高等學校教師,3名為軍隊院校教師(由解放軍總參軍訓和兵種部負責評選)。

評選程式

各高等學校、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在組織開展校級、省級教學名師獎的評選表彰基礎上,推薦國家級教學名師獎候選人。每屆教學名師獎評審均分三個階段: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推薦、同行專家網上評審、會議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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