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簡歷
高祀君,1967年出生,山東青島人,是青島市檢察系統的一名檢察官。
2006年2月,高以訴訟追討與廣源發的一筆工程欠款,民事案件勝訴後卻陷入一場耗時9年的刑事案中。青島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先後以“契約詐欺罪”、“詐欺罪”申請逮捕未果,後城陽公安分局以“詐欺罪”申請逮捕未果, 最終,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一審、二審中,以“妨害作證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高祀君2013年9月19日刑滿釋放。
高祀君被釋放後,委託家人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了刑事再審申請書,要求改判自己無罪。2015年5月5日,山東高院簽發《再審決定書》,認為申訴人提出的申訴理由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的重新審判條件,指令青島中院“對本案進行再審”。
2015年9月8日,高祀君的刑事再審案件在青島中院開庭。
來自青島檢方、法院且接近該案的多位知情人稱,高祀君“妨害作證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青島中院審監庭合議庭、庭務會已對此案作出“無罪”意見,但遲遲未進入青島中院審委會研究。
在案件超期半年多以後。2016年5月27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委會研究認為,高祀君犯妨害作證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下達(2015)青刑再終字第1號刑事裁定書:
1、撤銷本院(2012)青刑一終字第181號刑事裁定和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2012)城刑初字第498號刑事判決;
2、發回山東市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案件真相
安裝工程
早年間,高祀君結識了青島廣源發集團有限公司(簡稱青島廣源發)董事長鬍諒倫,該集團系中國500強。公開資料顯示,集團位於城陽區。
2003年10月,胡同意將蓬萊瀝青建設安裝工程交由高祀君組織人員施工。
2004年2月12日,施工正式開始,但他組織的施工隊因無施工資質,處處受限。關鍵時刻,施工二隊隊長王群稱可以無償借到遼寧省工業安裝公司的資質,該提議也得到胡諒倫認可。
高祀君考慮到後期還要與廣源發、蓬萊瀝青簽訂契約、轉款等事項,便成立了青島金玖源工貿有限公司(簡稱青島金玖源),其妻任法人代表。
隨後運作中,高祀君均以金玖源名義進行。
2005年1月3日,胡諒倫的親屬孫某,帶著幾個人在工地上偷鋼材。他到現場了解相關情況後,將此事反映給工地負責人,隨後孫某遭拘留,但僅拘留一天就被釋放。
10天后,高祀君在返回工地時,遭到孫某等人毆打,法醫鑑定為輕傷。後高祀君報警,孫某再次被拘留,但一天后又被釋放。因為這次報案,胡諒倫與高祀君徹底翻臉。
王群與高祀君簽訂的一份協定顯示,王群是金玖源公司建設蓬萊瀝青工程中請來的施工人員。在山東高院金玖源與廣源發的民事官司終審判決書中,也指明金玖源是工程的具體施工人。
工程竣工後,青島廣源發便聲稱金玖源不是施工方,工程由遼寧省工業安裝公司王群帶領人獨立完成,拒不進行結算。
2005年12月30日,青島廣源發出具了單方進行的與金玖源的結算表,以及結算書,並以11年前標準以及單方制定的標準,將絕大部分施工工程價款砍掉,結算值為311萬餘元。
民事訴訟
2006年2月14日,金玖源向青島中院提起訴訟,要求青島廣源發、蓬萊瀝青償還工程款,並進行工程造價鑑定。
高祀君除起訴青島廣源發、蓬萊瀝青外,還追加青島安邦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島安邦石化)承擔連帶責任。
而在金玖源訴廣源發案件中,作為金玖源施工二隊隊長的王群也以“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身份參與到訴訟中來。
王群偽造遼寧省建設安裝集團的公章和遼寧省工商局的證明檔案,稱該集團就是原來的遼寧省工業安裝公司,並以該集團名義進行訴訟,但遭法院駁回。
訴訟過程中,他使用的遼寧省建設安裝集團公章,以及遼寧省工業安裝公司公章,均被青島市公安局鑑定為造假,鑑定檔案為“公(青)鑒(文檢)字【2007】6號”“公(青)鑒(文檢)字【2007】7號”。
2007年3月7日,青島市市南區江蘇路派出所民警將王群抓獲,並繳獲隨身攜帶的4枚假公章以及假工作證件。
在高祀君提供的他與江蘇路派出所民警談話錄音中,民警表示,王群被抓後,青島廣源發通過時任青島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局長單果濰疏通,將王群釋放,“當時他已經做了有罪供述。”
而單果濰在2012年5月4日,因涉嫌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去年4月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目前該案在二審抗訴中。
王群被釋放後,仍持假公章以遼寧省工業安裝公司名義參與訴訟。
最後,青島中院委託青島價信工程造價諮詢有限公司進行了工程造價鑑定,確定涉案工程為1141萬餘元。
經過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二審,金玖源勝訴。2008年7月25日,山東高院判決,青島廣源發、蓬萊瀝青支付金玖源工程款800多萬元,並支付利息,青島安邦石化承擔連帶責任。
民事變刑事
2008年8月9日,金玖源拿到了二審勝訴判決書後僅僅兩天的8月11日,王群向青島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報案,稱高祀君冒領廣源發公司的工程款,涉嫌“契約詐欺”,聲稱金玖源不是具體施工人。
王群報案時說,高祀君存在詐欺行為,理由仍是金玖源並非施工單位。
但此時青島市中院、山東省高院兩級判決已經認定金玖源為具體施工人。
雖然山東省高院終審已認定工程是由金玖源具體施工。但青島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原支隊長黃興風似乎並沒有顧及這一點,黃興風當天就在王群的舉報上籤字同意以“契約詐欺”立案。
隨後,黃興風讓青島公安局經偵支隊一大隊四中隊於2008年9月24日向青島中院提出中止判決書執行的執行建議。
金玖源公司到青島中院如實反映情況後,青島中院執行局於2008年10月28日恢復執行。
青島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向青島市人民檢察院申請以“契約詐欺罪”逮捕高祀君,被檢察院駁回。
隨即,廣源發董事長鬍諒倫親自到青島經偵支隊,再次以契約詐欺報案。
2009年4、5月份,青島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再次向青島市人民檢察院以上述理由申請逮捕高祀君,再次被駁回。而這次的報案人是廣源發集團。
公安廳領導的批示
2009年3月7日,高祀君的妻子王蕊和金玖源的幾位施工隊長,到山東省公安廳上訪,得到一位副廳長的批示,稱青島經偵支隊不應該插手此事。
批示下來後,黃興風便派人在高祀君女兒幼稚園門口,當著其女的面,將王蕊戴上手銬帶走。雖然王蕊很快被放了出來,但高祀君覺得一個普通民事案件,警方能兩次報檢察院,實在違背法治精神。
“我當時認為,一切都是廣源發和他們勾結在一起陷害我。”高祀君說,他開始尋找“勾結”的證據。
同時,高祀君開始蒐集黃興風等人與青島廣源發的交集資料。
2009年4、5月份,青島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再次向青島市人民檢察院以上述理由申請逮捕高祀君,再次被駁回。而這次的報案人是廣源發集團。
不該參加的婚禮
2009年9月26日,在青島廣源發董事局主席胡諒倫兒子婚禮名單上及現場錄像,青島市政府部分高層及所轄部分區、市政府主要負責人,青島市公安局系統、檢察院系統、法院系統等官員雲集。
多份證據描述,2009年9月26日,青島廣源發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島廣源發”)董事局主席胡諒倫兒子大婚日子,高祀君在婚禮現場拿到了所有來賓名單,其中包括時任青島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支隊長的黃興風,辦案人員李超亮、楊懿、薛永鑫等,並以此向山東省公安廳反映。
據青島市公安局一位知情人透露,高祀君的那次上訪,讓青島市公安部門很被動。
報案人行賄辦案人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東刑二初字第6號刑事判決書,認定黃興風犯受賄罪等,判處無期徒刑。
判決書中載明:被告黃興風利用擔任青島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支隊長的職務便利,為青島廣源發集團有限公司在欒某某職務侵占案、王某甲偷稅案、高某某挪用資金、職務侵占案、高某甲詐欺案等案件中提供幫助。黃興風於2007年12月,收受該公司董事局主席胡諒倫所送現金人民幣30萬元用於購買別墅,並通過胡諒倫以明顯低於市場價81.358萬元購買城陽區夏莊街道雲頭崮社區"山水茶苑"小區別墅一棟,總計價值人民幣111.358萬元。
胡諒倫作為證人,在其證言中證實, 2005年7月至2007年12月,黃興風以建廠缺少資金為由,先後從他公司拿走130萬元,進入2008年,胡同意130萬元不用黃歸還。上述判決書對此解釋,胡此舉是“因青島廣源發相關的案件由青島公安局經偵支隊偵辦,他希望和黃興風搞好關係,多關照公司”。
來自青島警方知情人介紹,青島廣源發在2008年涉及的經濟案件中,只有“高祀君案”。上述判決書中多名證人證實,2008年,胡諒倫曾經找過黃興風幫忙,到青島市公安局舉報高祀君契約詐欺,而黃則主導了該案。案件立案後,黃興風要求儘快查清事實。上述判決書內容印證,黃“曾多次調度該案,要求加快辦案節奏,儘快破案,為青島廣源發挽回損失”。
而黃興風利用擔任青島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支隊長的職務便利,按照胡某報案指控的內容,批准對高祀君涉嫌“契約詐欺罪”等進行立案偵查,並將案件報送至青島市人民檢察院申請逮捕。
從高祀君已經申訴的“妨害作證罪” 判決書來看,事實最終查明“契約詐欺罪”並不成立。黃興風的行為,只是為了給廣源發在與發生民事訴訟並最終敗訴的案件提供幫助。
記者從青島警方獲得的一份“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介紹,2008年8月11日,遼寧省工業安裝工程公司王群向青島警方報案,稱其為蓬萊瀝青工程的具體施工單位,而高祀君冒領工程款。而上述“詢問筆錄”及多份判決書佐證,青島金玖源為該工程具體施工人,對於掛靠事宜,亦沒有向胡諒倫、青島廣源發等隱瞞。
在高祀君詐欺案卷材料中,其中“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上有黃興風的簽字。
談判
2009年10月底,有兩個政府的人找他“要求談判”。
城陽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司法局有人找到高祀君,稱:“為了不影響城陽區的招商引資,廣源發的債務我們政府出面替他還,你們金玖源必須放棄利息,本金只能要一半。否則不會讓你們執行!”
高祀君回憶, 兩位談判人員態度很強硬,說出了“你不接受,我們就動用一切手段對付你。”的話。
高祀君當即拒絕。不久後,城陽區政府、城陽法制辦出具加蓋政府公章的函件,要求異地執行此案的法院——濟南市商河縣人民法院停止執行。
2016年3月31日,青島市城陽區政府辦公室原主要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電話採訪時稱,當年確有“談判”事宜。他介紹,其當年參與了上述企業重組,但如今自己已不在原職,不方便再對此作出回應。
而這兩家單位在接受媒體電話採訪時,均以時間久遠等拒絕回應。
深層原因
一位知情人士告訴新京報記者,“之所以政府介入高祀君的案子,是因為他在民事案件中追加了青島安邦,要求青島安邦負連帶責任。”
高祀君在與城陽區有關領導對話時,也提到了青島廣源發的貸款問題,但他沒想到,給自己帶來了更大麻煩。
高祀君案之所以特殊,除其前檢察官身份外,最主要的是,他在起訴一起民事案件中,疑似觸動了一家中國500強企業的核心利益。該企業向多名政府領導進行過賄賂,其中有不少公安系統官員。
雖然後來一些受賄者先後落馬,但他們有的在位期間,被指通過行政、刑事手段對高祀君案進行了干預。
高祀君之所以成為青島廣源發的“眼中釘”,主要是掌握了該集團從1993年至2003年期間,在多家銀行騙貸的證據。
“青島廣源發多起經濟糾紛案件中,我首先將安邦石化承擔連帶責任告上法庭。”高祀君對此表示。公開資料介紹,安邦石化由中國化工集團油氣開發中心(以下簡稱“中化工油氣開發中心”)與青島廣源發原下屬5個企業資產重組而成。
《中國經營報》援引青島廣源發一前高層的說法:“截至2004年年底,眾多銀行貸款到期,青島廣源發無力償還,資金鍊面臨斷裂。而安邦石化的成立無疑暫時為其化解了經濟危機。”
在2001年,廣源發偷稅被國家審計署罰稅款1億元,並補繳稅款1億元,劉強稱,其經濟效益因此開始走下坡路。該公司在2001年至2004年幾年間,銀行貸款從幾千萬元迅速增加到21多億元。記者從上述匿名財會人員處獲得的該公司“貸款數額”表顯示,總貸款21.6817億元,涉及16家銀行。
自2001年開始,青島廣源發難有盈利,處於虧損狀態,如果青島金玖源等債權人、債權銀行大範圍追討債權,其將面臨破產,而安邦石化日子也不會好過。前述“關於暫緩執行58號判決書的緊急呼籲”內容亦描述,安邦石化如承擔連帶責任,除6.2億元債務浮出水面外,為其擔保的青島鋼鐵集團有限公司、青島喜盈門集團有限公司、青島變壓器集團有限公司、青島正進集團有限公司四家公司“必將隨之陷入僵局”。
劉強回憶稱,截至2004年年底,眾多銀行貸款到期,青島廣源發無力償還,資金鍊面臨斷裂。而安邦石化的成立無疑暫時為其化解了經濟危機,青島廣源發原所屬5家企業隨之成了空殼公司。
2001年以後,青島廣源發旗下盈利最大的青島廣源發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也處於虧損狀態。青島廣源發開始採取對外擴張方式,收購、兼併其他資不抵債的企業,來增加自己企業固定資產,抵押貸款,以貸還貸。
2006年8月份左右,華夏銀行、恆豐銀行、交通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光大銀行等多家銀行在魯、在青分支機構向中化工油氣開發中心發出《致中國化工油氣開發中心的函》,內容稱,“進入到重組企業的銀行授信約6.2億元,涉及授信銀行16家”,由中化工油氣開發中心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剩餘則由青島廣源發承擔,擔保方式由第三方保證、股權抵押、房地產抵押組成。據青島廣源發內部人士介紹,其中很大一部分貸款被銀行作為不良資產予以剝離,但仍有大量貸款。
一次簡單的討債,卻觸動了21億元債務敏感區,更挑動政府、富豪、官員的利益神經,高祀君案被重審,更是當地政府、官、商的一次艱難復盤。
政府部門的信函
高祀君“討債”時,恰逢對方企業被國企“整合”過程中,當地政府曾直接向法院去函稱,擔心高的訴訟會引來更多債主,從而導致整合失敗,而主導高祀君案的一位公安局局長則被認定在此過程中收受對方企業130萬元。
來自山東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的一份資料描述,城陽區政府曾因此向其致信,稱若判決安邦石化承擔連帶責任,將“會給安邦石化公司以及城陽區帶來嚴重後果”,並“請求省人大關注該案“,督促省法院依法糾正58號判決書。2008年8月15日,山東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對此致函山東高院。
2009年,該經濟糾紛案在商河人民法院異地執行。7月3日,城陽區政府向商河縣人民法院傳送一份“關於暫緩執行58號判決書的緊急呼籲”,稱如果58號判決書判決成立並得到執行,“將造成國有大股東中國化工集團油氣開發中心現在正在投資的大項目因無法繼續進行而只能撤資,已經為蓬萊瀝青公司等五公司化解的6.2億元銀行債務又將浮出水面,廣源發集團只能破產,幾千名員工必將失業。”
“這是典型的政府干預司法。”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王旭律師對此稱,可從中窺見當地政府與企業之間的微妙關係。
據廣源發一位前高層透露,在2001年到2004年幾年間,廣源發的銀行貸款從幾千萬元增加到21億元。2004年底,很多銀行貸款到期,廣源發無力償還陷入危機,而這次重組,中國化工集團油氣中心為廣源發貸款提供擔保,解決了危機,而廣源發五家企業幾乎成了空殼,根本沒有償還債務能力。
“本來廣源發就沒有錢了,如果像銀行和高祀君這樣的債主們上門,找誰要?債主來了,不但廣源發要破產,青島安邦也會很有壓力。”上述高管稱。
“高祀君在打民事官司的時候,追加了青島安邦的責任,這會讓青島安邦很緊張,高祀君贏了,債主和銀行都跑來青島安邦要錢,你要知道,青島安邦是政府牽線成立的。這肯定會帶來社會穩定的問題,而這是政府不願看到的。”青島一位律師稱。
政協副主席的參與
2016年5月10日下午,中紀委網站訊息,山東省青島市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正廳級)李學海涉嫌嚴重違紀,目前正接受組織調查。在高祀君一案中,廣源發快速成長的幾年,李學海先後任城陽區區長、區委書記。高祀君曾舉報李學海在廣源發改制期間涉嫌官商利益輸送;高祀君的代理律師稱李學海任城陽區黨政領導期間,黨政部門用行政手段干預高祀君與廣源發的民事糾紛。
噩夢開始
2010年4月14日,商河縣人民法院執行局來到青島,準備再次執行案件時,高祀君卻遭到城陽警方羈押,關押35天后,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取保候審。
相關材料顯示,高祀君曾被指控“契約詐欺”、“詐欺”等罪名,但均未能找到足夠證據。
但在2010年秋,胡諒倫又到青島市轄區城陽公安分局報案聲稱,高祀君涉嫌“妨害作證罪”。
10月26日,城陽方面再次對高祀君實施逮捕,罪名是“妨害作證罪”,隨後他被關進了城陽看守所。
2012年3月16日,被關押了18個多月後,城陽檢察院以“事實、證據有變化”為由要求撤訴,城陽法院當天做出刑事裁定書,準許檢察院撤訴。而仍被羈押的高祀君卻委託律師向青島中院遞交抗訴狀,請求撤銷城陽法院的刑事裁定書,請求不允許城陽檢察院撤訴,要求給個說法。
“我坐了一年半的牢,他們說撤訴就撤訴?必須在法庭上給我一個說法。”高祀君稱。
程式錯亂、重複起訴、無羈押手續
2012年3月21日,高祀君的代理律師向青島中院遞交了抗訴狀,請求撤銷“(2011)城刑初字第355號”刑事裁定書,青島中院受理。
2012年3月23日他再次接到城陽區檢察院起訴書。
此時,便出現了一個案件在城陽區法院和青島中院同時審理的局面。
同年5月8日,高祀君又接到一份起訴書,如此一來,這三份起訴書在不同時間,以相同案號或相同落款時間,就同一事實、同一內容、同一證據重複起訴至城陽區人民法院。
而就在城陽區檢察院撤訴、重複起訴期間,高祀君被超期羈押的50多天則沒有任何具備法律效力的羈押手續。
“一個案子兩個法院同時審理,這是嚴重的程式錯誤。”高祀君的律師說。
蹊蹺的證人、證言
而法院對高祀君定罪的關鍵證據,是一名叫孫建生的人的證言,孫系前述青島價信工程造價諮詢有限公司造價工程師。
一審判決書引用了孫建生的證言:“……當時我和法院的施某、高祀君及高祀君安排的一個司機到蓬萊廣源發瀝青有限公司的安裝工地現場,高祀君指著工地的安裝工程說,除了XX工程都是他的工程隊乾的……”
蹊蹺的是,法院判決高祀君誘使孫建生作偽證,而當事人孫建生自己,卻不承認高祀君指使自己作偽證的指控。孫建生後來的多份證明材料中均表示高祀君從沒有指使自己作偽證。
孫建生在多方證明材料中,均表示高祀君從沒指使他作偽證,也沒使用誘使和唆使讓他作偽證,並稱:“高祀君並沒有進入施工工地。”該說法,也得到當時參與現場鑑定的律師認可。
在高祀君“妨害作證”案一次庭審上,孫建生作為證人出庭作證,他表示將機械費列入鑑定報告中的依據是廣源發單方出具的工程結算表。
孫建生告訴新京報記者,鑑定報告確實是根據廣源發單方面提供的工程結算表作出的,並且在鑑定報告做出來以後,複印四份,廣源發和金玖源都拿到了,還專門有一段時間讓他們對鑑定報告提意見,廣源發在這段時間並沒有提出異議。
新京報記者獲得的那份工程結算表、工程結算書顯示,承包方式為“包工、機械”。結算表有廣源發設備處處長孫某某、工程處處長鬍某某、蓬萊瀝青總經理胡某某等人的簽字。
該案主要證人孫建生告訴搜狐財經《潛望》,“高祀君從來沒有指使、誘使我做假證。民事案件中青價鑒字【2006】第004號鑑定報告是我自己根據廣源發方面審核簽字認可的工程量,結合現場勘查獨立做出的,和高祀君沒有任何關係,有單位公章,我對鑑定報告承擔責任”。
孫建生說,2012年年初,城陽警方再次找到他,並給他一份工程鑑定報告,讓孫建生按照警方的鑑定報告修改四年前的鑑定報告,“我當時認為這有問題,就沒有讓 單位蓋章,以自己的名義簽了字。”
新京報記者看到了那份只有孫建生簽字而沒有加蓋其單位公章的鑑定報告,而這份鑑定報告,作為高祀君的罪證出現在法庭上。
按照刑法規定,妨害作證罪是指採用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孫建生稱,他沒遭遇過這些。
2012年7月13日,城陽法院一審以高祀君犯“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8月,青島中院維持城陽法院的一審判決。此時,高已被關押近三年。2013年9月19日,羈押期滿在城陽看守所獲釋。
伸冤:案件發回再審
2014年2月,高祀君以母親的名義向山東省高院遞交了刑事再審申請書,要求判處無罪等。2015年5月5日,山東高院經審委會研究,發出《再審決定書》,決定“指令青島中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再審”。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王旭律師解釋,山東高院指令案件再審,說明該案件符合“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定、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等情形。
青島及山東多名律師界人士對此介紹,該案成為改革開放以來,青島市首例被山東高院指令再審(申訴人申請無罪)刑事案件,其在山東範圍內也極為少見。
再審:無法進入審委會研究
2015年9月8日,高祀君的刑事再審案件在青島中院開庭。高祀君和參加了當時庭審的知情人告訴新京報記者,在庭審時,出現了有利於高祀君的局面。
公訴人當庭稱,“卷宗中沒有任何證據證明高祀君指使孫建生作偽證。”
公訴人主動向合議庭說明,從卷宗上看,沒有證據證明高祀君指使孫建生作偽證,孫建生的證詞中沒有說高祀君指使他作偽證。
來自青島檢方、法院且接近該案的多位知情人稱,高祀君“妨害作證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青島中院審監庭合議庭、庭務會已對此案作出“無罪”意見,但遲遲未進入青島中院審委會研究。
青島中院一位辦案人員說,案子從法律上講不複雜,但是人事上很複雜,之所以拖到現在,是因為青島中院主管案子的一位領導遲遲沒有簽字,上不了審委會,所以下不了判決。
青島中院接近該案的知情人士稱,從大量卷宗證據看,沒有證據證明高祀君構成犯罪,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律師王旭稱,若證據證明高祀君的“妨害作證罪”“詐欺罪”等均不成立,隨之再審對其予以平反,則意味著青島法院方面及檢方等或將面臨與青島公安系統類似的處境,可見該案重審難度不小。
再審結果:繼續再審
2016年5月27日,在案件超期半年多後,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委會研究認為,高祀君犯妨害作證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下達(2015)青刑再終字第1號刑事裁定書:
1、撤銷本院(2012)青刑一終字第181號刑事裁定和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2012)城刑初字第498號刑事判決;
2、發回山東市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對於法院最新的裁定,高祀君表示難以接受。在他看來,既然認為“事實不清、證實不足”,就應該直接改判他無罪,而不是發回一審法院重審。之所以發回重審,就是為了拖時間。
“案件又被發回城陽法院重審這不又回到原點了嗎?既然無罪,為何不宣告無罪?”高祀君難以理解。
廣東法全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志偉認可高祀君的觀點。他認為此案不應拖,青島中院應直接改判。將此案發回重審,等於回到了原來的審判起點。
喊冤三年
從被刑拘,被逮捕到被判刑,高祀君一直不服,“從來就沒認過罪”
據參加庭審的一位人士告訴新京報記者,高祀君在法庭上拒不認罪,表現甚至有些狂傲。
青島中院一位熟悉案情的法官說,從卷宗看,高祀君確實從來沒有認過罪。
傷痛
收到裁定後,高祀君氣憤不已。在他看來,作為前檢察官,他不僅親自經歷了被司法侵害的過程,更給自己和家庭帶來難以挽回的傷痛。
至今,高祀君最後悔的是,沒能見上父親最後一面。
2010年4月14日,高祀君第一次被羈押時,他與父親35天未見,在巨大心理壓力下,老人開始誘發疾病。
當年10月26日,高祀君再被羈押後,他父親的精神幾近崩潰,家裡兄弟姐妹,只能以其外出辦案為由,進行暫時隱瞞。
2012年2月,父親去世,永遠的離開了他,高祀君最終也未曾見上父親最後一面。
2012年2月底,高祀君在獄中連續三天夢見父親和他說話,感覺不對的高祀君質問律師,家中是否有事?律師說:“你就是打死我,你家裡也沒事。”
到了5月份,律師再次會見高祀君時,他無意中看到家人寫給青島市委政法委的情況反映。在這份材料中,他得知父親已去世了幾個月。
一直保持堅強姿態的高祀君號啕大哭後回到監室,懇請管教打開公安的電腦資料,將父親的戶籍照片調來,他要對著照片磕三個頭。
“這個我一生不能忘記的管教關上屋門,避開監控幫了我。”高祀君說。
現在,妻子也已經和他離婚,高祀君不怨恨,“不是為別的,是因為她真扛不住了,真怕了,路上警車一響,她就渾身哆嗦。”
而高祀君在事發後受到了相應處罰,2005年,青島市市北區檢察院對其誡勉處分,2011年停發工資,並在一次庭審中,由公訴人告知其已被區人大罷免,失去檢察官職務。
而當初高祀君帶領的金玖源施工隊,歷經幾年官司,也已經四分五裂。
記者調查發現,金玖源六個施工隊中,除王群施工隊以外的240名工人,12年來,均沒拿到全額工資,當初的管理人員已有三個去世。
其中,施工一隊隊長王強從2005年到2010年的春節一直沒敢在家裡過,因為部分工人找其討薪。
2010年4月15日,城陽公安局還以包庇罪將王強刑事拘留一個月,至今沒有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