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稱
居住證辦理流程
實施依據
依據《河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規定》,制定本規範。
申報材料
辦理1年有效期居住證的,公安派出所應要求流動人口提交以下材料:
1、《實有人口信息採集表》;
2、辦證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證明;
3、近期正面免冠1寸照片2張白底;
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資料。
對租房居住的,還應要求其提交租房證明或租房協定。
辦理3年有效期居住證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1、以就業為由申請辦理的,辦證人需提供勞動就業登記管理機構出具的就業證明材料原件
或複印件;
2、以經商為由申請辦理的,辦證人需提供營業執照或相關政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原件或
複印件;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資料。
受理條件
公安派出所對申報居住登記的流動人口,應當發給居住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不要求領取居住證的,可以不發證:
(一)未滿16周歲的;
(二)擬居住時間不滿30日的;
(三)在居住地就醫、探親、旅遊、出差的;
(四)在學校、培訓機構寄宿就學或者培訓的人員;
(五)已辦理旅館業住宿登記的;
(六)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員。
居住證實行一人一證。根據申領人實際情況,居住證有效期限分為1年和3年。
流動人口在居住地擬居住3年以上並已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應當發給有效期為3年的居住證。不符合前款條件的流動人口,發給有效期為1年的居住證。
受理機關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負責居住證的申領、發放及相關管理工作。
辦理期限
公安派出所對流動人口提交的材料應噹噹場審核。對材料齊全、符合申領條件的,當場辦理髮證;對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並告知其需要補充的材料。
辦證方式
公安機關應主動為流動人口提供服務,採取上門辦證、預約辦證等多種便民措施,方便流動人口辦理居住證。
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孕婦等流動人口可以由其監護人或者其他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
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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