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師養老保險

高校教師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展望為了適應我國高等教育事業的改革發展要求,需要儘快建立新的保險制度。 參保人員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及繳費滿15年的,可以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 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參加今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調整。

我國高校教師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

我國現行的高校教師退休養老制度在近三十年中有過幾次調整,但總體變化很小。主要涉及退休經費來源、退休條件、退休待遇等問題。首先是經費來源。現在的高校教師退休經費一部分來源於國家財政,但由於長期以來國家財政對高校的投入總體不足,而高校退休教職工的收入在逐年增長,因此很多高校為退休人員發放養老金的經費壓力非常大。其次是退休條件。關於高校的退休條件,根據國發(1978)104號檔案對高校教師退休條件的規定:男年紀到60周歲,女年紀到55周歲,並且工齡大於10年,如符合條件者可以退休,職工所在單位會根據實際情況發放相應退休金。再次是退休待遇。現行退休待遇主要依據國家的相關規定,退休費按本人退休時基本工資前兩項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統包型的退休制度漸漸不能適應大環境,不利於經濟社會的發展。主要表現在:首先,影響高校教師的工作熱情。分配製度的改革總體方向是適合社會發展規律,提高高校教師福利待遇,而傳統型的退休制度不利於提高高校教師的退休待遇,使得他們對退休以後的收入充滿疑慮,這將影響高校教師的工作熱情和積極性。其次,增加高校負擔。由於我國在養老保險現行制度上實行的是雙軌運行,使得包括高校在內的事業單位的養老金要遠遠高於企業,因此高校一些超編人員或者依據相關規定可自行選擇去留的部分人員都不願意離開高校這樣的大樹,使得高校自身的經濟負擔一直很重。此外,近年來,高校退休人員的待遇大幅度提高,而政府投入較少,也加重了高校的自身負擔。最後,不利於高校教師充分發揮才能。目前高校的退休年齡規定男為60歲,女為55歲。但現今人均壽命大大增長,並且健康程度相對於過去要樂觀很多。而高校教師作為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如果工作時間不能延長,顯然不能充分發揮人才的作用。
目前全國不少地方實行了績效工資,而績效工資一個很重要的精神就是大幅度地提高退休人員的待遇,退休人員待遇的增長幅度遠遠超出在職人員,並且這些費用都是用高校自身的發展基金。這就比較大地挫傷了在職人員的積極性,同時也阻礙了校內分配製度的改革,因為在退休人員待遇大幅增長的前提下,高校已無力承擔給在職人員相應地增長收入。因此,從目前來看,傳統的高校退休養老制度已不適合高校當前形勢以及未來的發展趨勢,所以高校退休養老制度改革勢在必行。

當前制度下進行改革需要探索的問題

思想認識問題

一方面,國家在制定政策的時候應充分把握國情,尊重高校教師的職業特點,不能簡單地把高校教師的養老保險作為國家負擔而拋給社會,這樣不符合改革的精神,當然得不到高校教職工的支持,也不利於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因此,改革政策制定者要改變思想觀念,認真聽取高校教職工的意見,切實考慮到教職工的的利益。
另一方面,如果改革只針對事業單位而不改公務員待遇,則有失公平。客觀上會對高校等事業單位人員帶來三種不公:一是大部分事業單位目前執行的退休制度和待遇本就和公務員相似,如果為了減輕財政負擔,而只針對事業單位進行改革顯然是有失公平的。二是近年來,公務員的退休待遇高於事業單位,如今公務員還在持續提高退休待遇,卻要改革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減少相應的退休待遇,顯然對事業單位人員是不公平的。三是國人的薪酬和經濟學上的“價格剛性”一樣,屬於“有漲無落”。如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會減少相應退休待遇,而公務員繼續執行老辦法當然不能算是公平合理,讓高校教職工無法接受。

改革啟動初期的費用難題

如果改革正式啟動,那資金問題應該是一個主要難題,而高校本來就沒什麼資金積累。以浙江某高校為例來計算一筆帳:如果以單位繳納養老保險比例為20%,個人為8%,退休教職工人數為2000來統計,需要高校每年補充近5000萬,才能使每位教職工與現有的離退休工資相當,而此高校的學費總收入才7000多萬。因此,這個負擔是顯而易見的,但如果藉機讓高校另尋財路,可能會導致高校教育脫離軌道,故要解決這個難題還有待於國家出台相應的政策。

改革後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問題

一直以來,高校離退休人員都是由高校的離退休部門統一管理。退休待遇則統一由學校發放到教職工個人帳戶,其中大約30%的經費由政府核撥,其餘經費由高校按標準自行補齊。這樣一個過程增加了發放過程的複雜程度及退休資金的不確定性,有待改變。應該設定一個專門的社會管理服務機構,由這個部門專職負責離退休教職工的養老金髮放,並由此部門專門協調離退休教職工的其他相關事務。作為社會保障化改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國家改革的目的是讓為國家高等教育事業作出過重大貢獻的老同志有一個更好的福利和相應配套的社會保障體系,因此對於退休教職工的社會化服務要引起相關改革政策制定者高度的重視。

高校教師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展望

為了適應我國高等教育事業的改革發展要求,需要儘快建立新的保險制度。在改革的執行過程中,先對過去幾次改革進行反省,重新評估改革有可能遇到的障礙,邊實踐邊探索相應的制度改革。
明確《社會保障法》及其相應的實施規範並規劃好配套服務。在《社會保障法》中,需對相關規定作出詳盡的說明,並對具體執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都作出釋疑,使得各個單位在改革過程中能有所依據,確保改革的順利進行。同時,在法律法規健全的過程中做好相應的服務網路,以迎接這場關係事業單位所有人員利益的改革,加強與社區所屬單位的合作,保障離退休人員移交社會管理後的生活不受影響,享受到“老有所養、老有所依”的社會保障。
加大宣傳力度,提高認知度,推進改革的步伐。在我國,知識分子眾多,並且他們都有著自己對於各種事物的深刻認識。因此,一項有關於他們切身利益的改革,要想得到他們的認同,必須在宣傳的力度上加強,讓他們明白這次改革是符合國家和個人利益的要求,是時代進步的標誌,消除他們原本的疑慮。在讓廣大教職工了解養老保險體系的同時,也要讓他們了解作為養老保險的有益補充部分,如職業年金、個人的商業保險等。
形成多支柱、多層次的保障格局。本著從廣大教職工的根本利益出發,養老保險的制度不應該僅僅體現單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它應該有多種層次和補充。當然,一些補充,如教師年金制度是應該充分考慮當地和教師所在高校的實際經濟狀況,這也能較為客觀地體現一定的公平性。至於個人行為的商業保險則由教師根據個人經濟情況進行選擇。這樣幾個層次的保險體系不僅可以保障教職工個人的基本生活,而且在通過指定基金在資本市場的操作過程中獲得養老金的保值和增值。這種由幾個層次和支柱組成的體系將更好地保障教職工退休後的生活,符合改革的方向。
保證改革的公平性。改革的公平主要是指公務員、事業單位與企業三位一體同時改革,既有效消除高校教職工的阻力,也能起到引導作用。打破目前養老保險改革的困局有兩個建議:一是把公務員、事業單位統一調至企業養老金標準;二是把養老金標準較低的提上來,和標準較高的達到同一水平。
統籌全國養老保險,為養老保險的流動創造便利、安全的環境。在現在的經濟環境下,人才的流動是非常普遍的,因此提供一個方便和安全的養老保險接繼系統是首當其衝的。實現這一點,有兩個問題值得重視:一是每個帳戶必須有著清晰的記錄;二是能否方便地統計出參保者在多個地區的權益總和,各個地區的核算標準是否一致等。總之,如果在轉移和結算的方式上能夠便利和安全的話,也會減少廣大教職工對改革的牴觸情緒,促進改革的開展。
借鑑國外高校老師的養老保險制度。養老保險是現代工業文明的產物,在探索我國高校教師養老制度改革時,要注意借鑑國外運行較成熟的制度。從我國國情出發,在以下幾個方面借鑑國外的養老保險制度:一是教師的身份和地位;二是制度的模式,以及模式與政治經濟環境、教育體制及傳統文化等的關係;三是制度的具體內容,如構成、責任主體、財務制度、資金來源等;四是待遇水平,在各行業中處於何種位置;五是養老保險制度可能的發展趨式。

代課老師養老保險

目前,在教師的崗位上還有很多代課老師在辛勤耕耘著,但作為一名尚未轉正的教師,他們的晚年生活如何來保障呢?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國家推出了代課教師養老保險新政策來保障代課教師群體的權益。
不同地區有不同的政策,但代課教師的養老保障有一個大方向。在此以湖北省的代課教師養老保險政策為例,來說明下這一問題。

一、參保辦法
本著本人自願的原則,參照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一)基本養老費的繳納
從1996年1月1日起補繳養老保險費,補繳比例為20%,其中:自1996年1月至自辭退前從事教育工作的時間,由當地財政負擔12%,個人負擔8%;被辭退後所需繳納的費用全部由個人負擔。
補繳基數為參保時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1995年12月31日前從事教育工作的時間不視同繳費年限。
(二)個人賬戶
1996年1月1日起,按繳費基數的8%,為參保人員補建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三)養老保險待遇
參保人員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及繳費滿15年的,可以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
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年齡條件為: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參保人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累計繳費仍不滿十五年的,可允許其繼續繳費至15年,其基本養老金從交滿15年的次月開始計發;對參保時已超過男60周歲、女55周歲,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繳至滿15年,其基本養老金從補繳資金到位的次月開始計發。
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參加今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調整。
參保人員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條件死亡的,其個人賬戶累計存儲額可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係。
參保人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分別按死亡時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個月和10個月的標準給予喪葬補助費和遺囑撫恤金,其個人賬戶餘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養老保險待遇。
(四)基本養老金計發
參保人員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經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查批准後,其月基本養老金按下列公式計發: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本人退休時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蓄額÷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家規定執行)
二、相關問題
(一)對不願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單辭退民辦教師,符合低保條件的,納入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或今後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二)為減輕個人繳費負擔,對參保的辭退民辦教師個人補繳所需費用,由財政按人平1萬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其中省財政負擔60%,市(州、縣)財政負擔40%。省級財政補助分三年到位。
(三)對於財政補助涉及人數較多、補助資金數額較大,一次性補繳單位部分確有困難的,可與當地社保經辦機構協商,分期繳納。
(四)原辭退民辦教師從新就業的,應隨同新用人單位其他職工一同參加社會保險,被辭退前從事民辦教師期間的養老保險按上述辦法繳納,補繳的繳費年限和補建的個人賬戶與現在新用人單位的參保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合併計算。
各地教師群體可以參照湖北省的個例,詳細可以諮詢當地相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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