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招生宣傳學生組織聯盟

高校招生宣傳學生組織聯盟

高校招生宣傳學生組織聯盟是由北京交通大學和中國石油大學(北京)等高校共同發起組織的高校公益自組織,旨在加強各校招生宣傳類學生組織或社團間的交流和合作,促進各學校招生宣傳類學生組織或社團自身的發展,傳播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播大學文化。自2014年4月底開始聯繫組建,目前已經覆蓋了來自北京、廣東、浙江、陝西、四川、湖南、重慶等地二十餘所高校。

【高校招生宣傳學生組織聯盟的使命】

高校招生宣傳學生組織聯盟針對高校招協類組織社團存在的發展問題,為各高校招協類組織社團提供一個“自我組織、自我管理、自我學習和自我成長”的交流合作平台,旨在激發各高校招協類組織社團的創造力,將社團活動和社團管理經營好、發展好,更好地服務同學,實現社團夢想和社會價值!

【高校招協類組織社團享有的權利】

(一)本聯盟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聯盟的活動;

(三)獲得本聯盟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聯盟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加入自願、退出自由。

【高校招協類組織社團履行的義務】

(一)執行本聯盟的決議;

(二)宣傳本聯盟工作,發展聯盟規模,維護本聯盟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聯盟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聯盟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高校招生宣傳學生組織聯盟組委會的職責】

高校招生宣傳學生組織聯盟組織架構如下:

高校招生宣傳學生組織聯盟組委會由各高校招協類組織社團自薦,負責組織開展聯盟相關活動;

監事會負責監督整個組織的日常管理和活動開展;

片區組委會負責聯盟片區會的日常事務,綜合事務部負責聯盟辦公事務、活動組織、財務管理等;

綜合信息部負責聯盟的信息收集和整理、對外聯絡等。

【如何加入高校招生宣傳學生組織聯盟】

基本要求:認同高校招生宣傳學生組織聯盟理念,積極維護聯盟形象和核心利益,遵循組委會活動安排,積極為高校招協類社團的發展做出貢獻。

加入流程:

(一)提交加入聯盟申請書;

(二)聯盟委員討論通過,上報執行委員會審批;

(三)經聯盟執行委員會批准設立相應委員會席位;

(四)申請單位派駐代表進入聯盟委員會,即正式加入。

2)高校招生宣傳學生組織聯盟章程(草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社會團體名稱:全國高校招生宣傳學生組織聯盟(以下簡稱“本聯盟”)。

英文譯名:StudentLeagueofUniversityAdmission

英文縮寫:SLUA

第二條本聯盟是依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由熱愛公益、支持大學文化傳播的各高校招生宣傳類學生組織或社團自願組成,經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非盈利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聯盟的宗旨是在不違背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原則上,加強各校招生宣傳類學生組織或社團間的交流和合作,促進各學校招生宣傳類學生組織或社團自身的發展,傳播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播大學文化,愛心助力高中生的發展,促進社會主義文明的建設與發展。

第四條本聯盟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待確定掛靠機構)

第五條本聯盟的住所: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聯盟的業務範圍(必須具體、明確):

(一)廣泛宣傳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進大學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提升的校園文化內涵;

(二)建立聯盟內成員間的交流機制,促進聯盟內各成員單位的發展和進步;

(三)根據本聯盟的宗旨發展、壯大各學校招生宣傳類學生組織或社團(現有和待建),完善聯盟自身組織結構;

(四)組織各成員開展感恩回饋回訪母校—與學弟學妹面對面的大型公益社會實踐活動;

(五)支持聯盟成員在校內依照法律和校規校紀開展開展有利於大學生髮展的校園活動,維護成員合法權益,為成員提供信息和資訊服務。

(六)通過組織大型的公益實踐活動,增進大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同時增進志願服務在大學生中的傳播。

(七)開展同國內外其他的社會團體和機構和有關部門、個人的交流和合作,為高中師生提供資訊信息;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聯盟成員由全國各高校招生宣傳學生組織或社團、高校社會實踐有關部門組成。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聯盟的成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聯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聯盟的意願;

(三)各高校招生宣傳學生組織或社團、高校社會實踐有關部門;

(四)。

第九條成員加入聯盟的程式是:

(一)提交加入聯盟申請書;

(二)聯盟委員討論通過,上報執行委員會審批;

(三)經聯盟執行委員會批准設立相應委員會席位;

(四)申請單位派駐代表進入聯盟委員會,即正式加入。

第十條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聯盟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聯盟的活動;

(三)獲得本聯盟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聯盟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加入自願、退出自由。

第十一條成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聯盟的決議;

(二)宣傳本聯盟工作,發展聯盟規模,維護本聯盟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聯盟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聯盟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成員退出聯盟應書面通知聯盟執行委員會,由聯盟執行委員會撤銷相應委員會席位。成員如果1年不提交相關材料或不參加本聯盟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成員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聯盟委員會或聯盟執行委員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受刑事處罰的;

(三)個體言行對本聯盟名譽造成重大損毀的。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聯盟最高權力機構是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執行委員會成員;

(三)審議執行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訂或修改本聯盟管理條例;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成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成員代表大會每屆1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委員會是成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聯盟開展日常工作,對成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執行委員會由委員會組成,委員會由成員代表大會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具體選舉辦法由成員代表大會確定。執行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成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執行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成員代表大會;

(四)向成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成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聯盟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執行委員會須有2/3以上執行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執行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執行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聯盟設立常務執行委員會。常務執行委員會由執行委員會選舉產生,在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執行委員會負責(常務執行委員會人數不超過執行委員會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執行委員會須有2/3以上常務執行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執行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執行委員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聯盟的執行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組織協調能力強,在校內有較大影響,民眾基礎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3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聯盟執行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執行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聯盟執行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1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成員代表大會2/3以上成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聯盟執行委員會主席為本聯盟法定代表人。

本聯盟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聯盟執行委員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執行委員會、常務執行委員會;

(二)檢查成員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常務執行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聯盟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第二十九條本聯盟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執行委員會或常務執行委員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為加強內部監督機制,本聯盟設立監事會(3名以上監事可設監事會),監事會的正、副主任任期和任職條件與正副會長、秘書長相同。

本聯盟理事、秘書長、財務人員不得任監事。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執行委員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執行委員會會議,有權向執行委員會提出質疑和建議,並可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

(三)監督本聯盟領導成員工作,對嚴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可提請執行委員會予以罷免;

(四)監督本聯盟的財務管理。有權提請常務執行委員會對聯盟的開支情況進行審計;

(五)監督聯盟各項工作開展和活動組織,有權提請常務執行委員會對聯盟日常工作進行審查。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聯盟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聯盟按本《章程》規定收取成員會費。會費標準的制訂或修改,由執行委員會[或常務執行委員會]提出,經成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的成員(或成員代表)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成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會費標準須在1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本聯盟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成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聯盟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聯盟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聯盟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成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聯盟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並向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提交由具備資質的會計中介機構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第三十八條本聯盟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聯盟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對本聯盟章程的修改,須經執行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報成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聯盟章程修改,須在成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聯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執行委員會或常務執行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聯盟終止動議須經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聯盟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聯盟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聯盟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聯盟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年×月×日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聯盟的執行委員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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