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簡介
1993年2月高廣友被本溪市旅遊局任命為國有企業本溪水洞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副經理,1998年2月被認命為企業經理、法人代表,直至2002年4月該公司因故被本溪市工商管理部門吊銷執照。在此期間,高廣友本人又先後在內蒙古海拉爾市和本溪市成立了海拉爾天信房地產開發公司、本溪天信房地產開發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等多家民營企業,並任法人代表和董事長。2010年8月29日高廣友因涉嫌犯國有公司、企業人員失職罪被監視居住,同年9月28日被逮捕。2011年10月本溪市檢察院依法向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本溪市中院今年3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主要經歷
法院審理查明,自1993年至2004年,高廣友利用其管理本溪水洞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職務便利,採取虛報工程項目、虛增工程結算量等手段,套取上級主管單位撥付的工程款;採取欺騙手段將水洞房地產開發公司所有的房產非法變更為其個人產權,據為己有;採取製作虛假欠據的手段,在與聯建單位進行抹賬過程中,用國有企業債權抵頂其個人企業應繳納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和開發管理費等多種方式,總計貪污857萬餘。在此期間,高廣友指使公司財務人員將國有企業所有資金轉入其個人投資的企業賬戶,挪用公款88萬餘元。在其個人經營的本溪天信公司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項目中,高廣友為了逃避繳納稅款,指使公司財務人員設立內外兩套賬,採取隱瞞收入的手段,利用外賬向稅務機關進行虛假納稅申報和不申報,總計逃避繳納稅款383萬餘元。
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款,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單位本溪天信房地產開發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犯逃稅罪,判處罰金2000萬元。被告人高廣友犯逃稅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1800萬元;犯貪污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