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賽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全國體育賽事的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體育賽事是指已在我國(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式開展的體育運動項目的全國綜合性和單項體育比賽。
第三條 在我國舉辦的國際綜合性運動會、國際單項體育賽事的組織管理按照相應國際體育組織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舉辦體育賽事遵循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國家體育總局(以下簡稱體育總局)負責對在我國舉辦的全國性體育賽事的監管。全國單項體育協會(以下簡稱全國單項協會)負責本項目全國性體育賽事的具體監管。各省(區、市)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或地方單項體育協會(以下簡稱地方單項協會)以及全國行業體育協會負責對本地區、本行業的相關體育賽事的具體監管。
第二章 體育賽事分類
第五條 全國性體育賽事:
(一)體育總局主辦的全國綜合性運動會,包括全國運動會、全國冬季運動會、全國青年運動會;
(二)全國單項協會主辦的全國性單項體育賽事,包括但不限於《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競技體育重要賽事名錄》(以下簡稱《賽事名錄》)內所列舉的競賽;
(三)全國單項協會主辦的涉及國家安全、政治、軍事外交等方面的特殊項目賽事:即健身氣功和航空項目的全國性和跨省、區、市的體育賽事;
(四)全國性行業體育協會主辦的相關體育賽事;
第六條 地方性體育賽事:地方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或地方單項協會主辦的綜合性或單項體育賽事。
第七條 我國舉辦的國際性體育賽事:
(一)A類賽事:由國際體育組織主辦的綜合性和單項體育賽事;由體育總局主辦或參與主辦的重要國際體育賽事;由體育總局相關單位或所屬全國單項協會主辦的跨省(區、市)的國際體育賽事,以及舉辦涉及海域、空域及地面敏感區域等特殊領域的國際體育賽事;
(二)B類賽事:由體育總局相關單位或所屬全國單項協會主導,與地方共同主辦或交由地方承辦的國際體育賽事;
(三)C類賽事:地方自行舉辦的國際體育賽事;由地方主導,體育總局相關單位或所屬全國單項協會參與主辦、協辦的國際體育賽事。
第三章 國內體育賽事申辦
第八條 申辦由體育總局主辦的全國運動會、全國冬季運動會和全國青年運動會,由申辦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現行的審批程式執行,報國務院批准舉辦。
第九條 全國單項協會主辦的《賽事名錄》內所列舉的體育賽事,由主辦單位自行確定承辦單位和舉辦地點。
第十條 全國單項協會舉辦的特殊運動項目體育競賽按照現行程式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商業性、民眾性體育賽事取消審批,合法的法律主體(包括全國單項協會)均可依法組織和舉辦,自行確定或協商確定舉辦地點。
第四章 國際體育賽事申辦
第十二條 申辦A類國際體育賽事,需列入體育總局年度外事活動計畫,按照現行規定和審批許可權報體育總局或國務院審批。
第十三條 申辦B類國際體育賽事,需列入體育總局外事活動計畫,原則上由承辦地有外事審批權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 申辦C類國際體育賽事,實行報備制,由地方有外事審批權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審批。
第五章 體育賽事名稱使用
第十五條 體育賽事的名稱應當與實際內容一致。
第十六條 全國單項協會主辦或作為主辦單位之一的體育賽事,其名稱可以使用“中國”、“全國”、“國家”、“中華”字樣或具有類似含義的辭彙。未經相關部門確認,其他體育賽事不得冠以“中國”、“全國”、“國家”、“中華”字樣或具有類似含義的辭彙。
第十七條 未經相應的國際體育組織確認,體育賽事名稱不得冠以“世界”、“亞洲”字樣或具有類似含義的辭彙。
第六章 體育賽事組織工作規範
第十八條 全國綜合性運動會競賽組織工作按照體育總局制定的全國綜合性運動會組織管理工作辦法和相關規定實施。
第十九條 《賽事名錄》內所列舉的體育賽事,執行以下規定:
(一)執行本運動項目正式的國際規則和裁判法,以及全國單項協會的競賽規則和規程,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競賽原則。
(二)執行體育總局和全國單項協會制定的裁判員選派監督管理規定和賽風賽紀的工作要求。
(三)執行體育總局和全國單項協會制定的競賽經費使用的相關規定。
(四)執行國家的《反興奮劑條例》,接受和配合國家反興奮劑機構的檢查工作。
(五)接受競賽承辦地人民政府相應主管部門的監管。
第七章 體育賽事賽區工作管理
第二十條 全國綜合性運動會賽區組織工作按照體育總局制定的綜合性運動會組織管理辦法實施。
第二十一條 舉辦全國單項體育賽事,應當成立體育賽事賽區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賽區組委會)和裁判、技術、仲裁、安全等有關專業機構,負責競賽的籌備、組織和安全等工作。組委會成員中應當包括但不限於賽區當地政府或體育主管部門的代表。
第二十二條 賽區組委會應按照體育總局和全國單項協會制定的裁判員選派監督管理辦法對參與賽事工作的裁判員、輔助人員、賽區工作人員等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賽區組委會應按照本項目競賽規則、規程規定提供符合競賽規則規定的競賽場地(館)和競賽器材,制定賽區參賽指南、技術手冊,製作競賽秩序冊、成績冊等。
第二十四條 為確保比賽順利進行,賽區組委會應制定競賽組織和安全工作等相關預案,並採取有效措施應對突發事件。
第八章 體育賽事賽區處分
第二十五條 承辦《賽事名錄》內和全國單項協會主辦的其他體育賽事,如發生違規事件,全國單項協會應對賽區做出處分。對違規賽區的處分分為:警告,通報批評,取消申辦、承辦全國性體育賽事2-3年的資格。
第二十六條 發生以下情節,全國單項協會應當對賽區做出警告處分:對未能提供符合競賽規則規定的場地(館)、競賽器材的;賽區組委會和有關專業機構不健全的;賽事組織和安全工作方案不完善的。
第二十七條 發生以下情節,全國單項協會應當對賽區做出通報批評處分:受到警告處分,拒絕整改或未能進行整改的;競賽組織工作違背公開、公正、公平的競賽原則,存在虛假比賽和違背體育精神的行為的;發生影響社會和公共安全以及體育賽事安全事件,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第二十八條 發生以下情節,全國單項協會應當對賽區做出取消申辦、承辦全國性體育競賽2-3年資格的處分:因賽事組織和安全等工作疏漏,導致賽場比賽秩序嚴重混亂不能正常進行比賽的;發生危害社會和公共安全以及體育賽事安全事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第二十九條 全國單項協會在其體育賽事的競賽組織和賽區管理工作中發生以上問題的,體育總局將依照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處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全國單項協會和全國性行業體育協會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制定本項目、本行業的體育賽事管理辦法,以及商業性、民眾性體育賽事監管的實施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開展職業聯賽的全國單項協會可參照本《辦法》自行制定職業聯賽的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地方綜合性運動會和單項體育賽事的管理,以及商業性、民眾性體育賽事的監管,由各省(區、市)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或地方單項協會依據地方法律、法規和參照本辦法研究確定。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國家體育總局
201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