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背景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條: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由交通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資格管理,其中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實行資格管理 。
2.《拖拉機駕駛培訓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4年第41號公布)第五條:拖拉機駕駛培訓機構應當具備與其培訓活動相適應的場地、設備、人員、規章制度等條件,取得省級人民政府農機主管部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拖拉機駕駛培訓許可證》,方可從事相關培訓活動 。
3.《江西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從事拖拉機駕駛培訓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與其培訓活動相適應的場地、設備、人員、規章制度,並取得省人民政府農機主管部門頒發的駕駛培訓許可證後,方可開展培訓活動。
4.《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贛府發〔2014〕12號)附屬檔案江西省省本級取消下放轉移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第57項: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培訓班資格審核,下放至設區市農業(農業機械)行政主管。
5.《九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銜接省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九府廳發〔2014〕24號)附屬檔案2市本級承接省政府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第37項: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培訓班資格審查,承接部門:市農業局。
4.《九江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市本級行政許可項目目錄的決定》(九府發〔2015〕6號)附屬檔案3下放縣(市、區)的行政審批項目第49項: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培訓班資格審核。承接部門:縣(市、區)農業主管部門。
標準條件
一、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班申請表;二、單位法人證書、機構代碼證複印件;三、教學場所使用權證明及其平面圖;四、教學設備清單;五、申請人、教學和財務人員花名冊;六、組織管理制度;七、附教學場地、教學設備彩色照片;八、生源預測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