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住房管理中心

駐馬店市住房管理中心

駐馬店市住房管理中心是按照市政府授權,承擔全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任務的事業單位,規格為正處級。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房地產開發經營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全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房地產開發經營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家、省、市廉租住房資金安排並監督實施;負責編制全市房地產業發展規劃、住房建設規劃、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市中心城區公有住房出售、集資合作建房審核、住房分配貨幣化及其它住房改革工作。

(三)負責城市住宅與房地產業行業管理的任務。負責審查、報批或核准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地產估價機構的資質並進行監督;承擔市城市規劃區商品房預售許可工作。

(四)承擔房地產經紀、業主委員會、前期物業管理的責任。指導住宅區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指導商品房預售資金和住宅公共部位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承擔市城市規劃區內商品房預售資金管理和住宅公共部位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管理和監督。

(五)承擔各類房屋(含構築物)登記、產權產籍、房屋交易(包括轉讓、抵押、租賃)、房屋測繪的指導、管理和監督;承擔市城市規劃區內各類房屋(含構築物)登記及房屋交易(包括轉讓、抵押、租賃)管理。

(六)承擔房屋檔案管理、指導和監督;承擔市城市規劃區各類房屋檔案日常管理。

(七)承擔房屋權屬信息管理系統建設。負責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和預警預報體系建設;承擔房地產行業數據統計和房地產市場信息收集、整理、利用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房地產業各類指數、參數、價格等重要指標的制定、發布。

(八)承擔房屋安全管理和危險房屋安全鑑定的責任。

(九)指導直管公房的管理工作,承擔市中心城區直管公房的日常管理。

(十)負責住房科學研究,組織對外交流合作;指導本行業協會活動。

(十一)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住房管理中心設9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秘、會務、機要、信息、保密、宣傳、安全保衛、計畫生育、綜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全市城鎮房地產開發、住宅建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對房地產業依法行政和行政執法的監督管理;負責房地產方面的行政訴訟和應訴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負責人事管理、勞動保障、機構編制工作;負責幹部職工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指導所屬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三)財務科

負責制定本系統財務管理制度;負責財務管理和收支預、決算;負責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有關經費和資金的統一管理;負責對所屬單位的財務檢查、審計和業務指導。

(四)住房保障科

負責編制全市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限價房及其它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承擔市中心城區公有住房出售、住房分配貨幣化及其它住房改革工作;承擔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住宅和房地產業科

擬訂編制全市住房建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承擔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承擔市城市規劃區商品房屋預售資金管理和新建商品房買賣契約備案;承擔建立全市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和預警預報體系;承擔全市房地產開發數據統計;承擔市舊城改造和房地產開發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

(六)物業和房產中介管理科

承擔物業和房產估價行業資質管理;承擔房地產經紀、業主委員會、前期物業管理備案;會同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社區指導業主委員會工作;承擔市城市規劃區內房屋維修基金的歸集、使用審核、管理、監督。

(七)權籍和市場管理科

承擔房屋登記、權籍檔案和房屋測繪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市房屋登記機構登記發證及測繪機構的測繪成果利用;承擔房地產轉讓、租賃、抵押等市場管理;負責全市房屋權屬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和管理;負責落實房屋管理政策;負責異產毗連房屋管理;指導本行業學會、協會、研究會等社團組織的有關活動。

(八)房屋安全管理科(掛駐馬店市房屋安全鑑定所牌子)

承擔危險房屋安全鑑定和房屋安全管理;負責對中心城區危及房屋結構安全的舉報查處;負責審核直管公房及市政府授權管理的保障性公有住房、安置周轉房等房屋的修繕計畫並檢查監督修繕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對全市房地產各類指數、參數、價格等重要指標的制定、發布工作;承辦市城市規劃區房屋維修基金使用前的評審工作。

(九)行政審核審批科

承擔住房保障和住房管理相關的行政審核審批工作。

人員編制

駐馬店市住房管理中心事業編制3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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