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控
據檢察機關指控,1997年下半年至2009年初,馮迪峰利用擔任紹興市環境保護局環境監察科科長、環境監察處處長、監督管理處處長、副局長的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與個人謀取利益,43次非法收受所送的財物,合計價值人民幣1590654元。 2009年3月,馮迪峰因涉嫌重大違紀違法接受紹興市紀律檢查委員會調查。同年5月19日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因涉嫌受賄犯罪,5月19日被刑事拘留,6月1日被依法逮捕。案發後,馮迪峰退繳了全部贓款贓物。 紹興市檢察院認為,馮迪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計價值人民幣1590654元,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提起公訴
利用職務之便,為相關企業和個人謀取利益,43次以購房、炒股、購車等名義收受賄賂款物近160萬元。2009年17日上午,紹興市環保局原副局長馮迪峰因涉嫌受賄犯罪被紹興市檢察院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