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曾任保利民爆濟南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
人物事件
爆炸事故
2013年05月20日,被告人馮懷祿身為保利民爆濟南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在明知公司生產存在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情況下,沒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致使震源藥柱廢藥在回收復用過程中混入了起爆件中的太安,提高了危險感度,太安在4號裝藥機內受到強力摩擦、擠壓、撞擊,瞬間發生爆炸,引爆了4號裝藥機內乳化炸藥,從而殉爆了502工房內其他部位炸藥,最終導致工房內工人及外部施工人員33人死亡,19人受傷,造成經濟損失6600萬元。
法院判決
2015年03月,章丘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馮懷祿身為保利民爆濟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對於馮懷祿辯護人提出的其對事故所應承擔刑事責任次於公司內部其他涉案責任主體的辯護意見法院不予採納,對於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系自首,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以及被告人積極參與救援及善後賠償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等意見,法院予以採納。
最終,章丘市人民法院依法對山東保利民爆“5·20”特別重大爆炸事故責任人馮懷祿作出依法判決,對方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