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二)依法查處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依法管理社會治安、戶口、居民身份證、槍枝彈藥、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等工作。
(三)依法管理外國人和出入境工作,以及外國人在我縣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管理工作。
(四)偵破走私、製造、販賣、運輸毒品及易製毒化學品的犯罪案件,並組織抓好禁種、禁吸毒品工作。
(五)負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防範、安全保衛工作,指導企事業單位保衛組織的建設和業務工作。
(六)維護全縣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機動車輛、駕駛員的管理培訓工作;查處交通違法,處理交通事故。
(七)管理好公安裝備、器材和經費等警務保障服務工作。
(八)加強駐縣武警、消防現役部隊建設的領導和指導;依法做好消防監督指導工作。
(九)組織實施對重大活動、節日以及重要外賓的安全保衛工作。
(十)組織實施民警培訓、管理教育及公安宣傳工作,抓好隊伍建設。
(十一)加強民警警務督察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實施對民警的監督、查處公安隊伍違法違紀案件。
(十二依法對看守所、拘留所及人員的管理、教育和改造。
(十三)負責全縣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工作。
(十四)完成縣委、政府及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它工作。
內設機構
辦公廳,辦公室,財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