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長江公路大橋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第二條 第十二條 第二十條

通過時間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規定正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馬鞍山長江公路大橋(以下簡稱大橋)施工期水上交通秩序,保障大橋施工和過往船舶航行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大橋施工期在橋區水域航行、停泊和作業的船舶、設施及其所有人、經營人和大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以及其他相關單位和人員。
第三條 大橋跨越長江下游江心洲水道(主汊)和太平府水道(副汊),橋位分別位於長江下游航道里程約411.9千米處和長江下游航道里程約410.7千米的延伸線處。江心洲水道橋為三塔兩跨懸索橋,太平府水道橋為三塔兩跨拱形塔斜拉橋。
江心洲水道橋橋墩自左岸至右岸依次編號為北0號墩(邊塔墩)、北1號墩(中塔墩)和北2號墩(邊塔墩)。北0號墩與北1號墩之間為北1號孔,北1號墩與北2號墩之間為北2號孔。
太平府水道橋橋墩自左岸至右岸依次編號為南0號墩(邊塔墩)、南1號墩(中塔墩)和南2號墩(邊塔墩)。南0號墩與南1號墩之間為南1號孔,南1號墩與南2號墩之間為南2號孔。
第四條 大橋施工期橋區水域範圍:
(一) 江心洲水道橋區水域範圍為橋軸線上游2000米兩岸聯線與橋軸線下游1500米兩岸聯線之間的水域。
(二) 太平府水道橋區水域範圍為橋軸線上游1500米兩岸聯線與橋軸線下游1000米兩岸聯線之間的水域。
第五條 確定和變更橋區水域上(下)行航路,因施工需要禁航或者實施交通管制,以及通過橋區水域的最大船舶尺度和大橋通航高度,由海事管理機構根據航道情況和施工需要確定,並提前發布航行通(警)告。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蕪湖海事局是大橋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機關,其所屬馬鞍山海事處具體負責實施現場監督管理。
第二章 施工安全管理
第七條 大橋建設單位全面負責大橋建設的安全生產,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供橋樑設計檔案、施工方案和橋區河床、水文測圖等技術資料;
(二)確保水上交通安全設施(包括橋墩防撞設施)與大橋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三)建立健全施工期內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建立氣象收集和工程信息通報等制度,制定有關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各項安全和防污染措施;
(四)按有關規範要求在兩岸設定標明橋區範圍的界限標誌以及橋樑安全警示標誌和施工專用標誌;
(五)負責按規範要求設定、維護並及時調整橋區助航標誌,保證其功能正常發揮;
(六)加強對施工單位生產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施工單位做好有關安全保障工作;
(七)督促施工單位配備應急拖輪等必要設施、制定相關預案,擔負施工水域內突發事件的施救搶險任務;
(八)負責做好施工與通航及其他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的協調工作。
第八條 施工單位應對施工水域安全和施工安全負責,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和防污管理的法律法規,並做到:
(一)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及防污計畫書,按規定申請辦理水上水下施工作業審批手續,嚴格在核准的施工專用水域內施工作業,並按事先制定的限定施工船舶或者設施作業的氣象、水文條件進行作業,及時通報施工進度;
(二)負責保持橋區水域良好的通航環境。夜間施工時應妥善遮蔽照明燈光,不得影響船舶航行安全;
(三)設立專職通信員與安全員,確保與馬鞍山海事處聯繫暢通,每周定期將下周施工安排書面告知大橋所在執法大隊;
(四)施工單位應採取防止施工作業過程中產生的火花、焊渣等掉落保護措施。載運危險貨物船舶通過橋區水域時,若施工作業產生的火花、焊渣等對其安全通過產生影響,應提前停止電焊作業,確保船舶安全通過;
(五)設定或遷移施工輔助碼頭和其他水上設施以及進行其他相關水上水下施工作業,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有關審批手續,經批准後方可實施,並保證有關設施保持適於從事有關活動的狀態;
(六)按要求配備必要安全設施(如警戒船、應急拖輪等),制定相關預案並定期演練,擔負施工水域內突發事件的施救搶險任務;
(七)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過程中物體落入江中。及時清除水中遺留物、廢棄物和掉落物。不得違反規定向水體投棄施工建築垃圾、船舶垃圾、排放船舶污染物、生活污水和其他有害物質。
第九條 橋區水域內的施工船舶及輔助船舶應保持適於安全航行、停泊和作業的條件,並應:
(一)不得超載、超額(定員)運輸;
(二)配備《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並按規定接受海事管理機構實施的船舶安全檢查;
(三)除按有關規定顯示信號外,白天應懸掛黃色施工專用旗一面,夜間應垂直顯示紫光環照燈兩盞;
(四)配備兩套甚高頻無線電話,並保持一套在規定的頻道上值守;
(五)在航時應主動避讓過往船舶,嚴禁強行橫越。離泊或者掉頭時,應在無礙順航道行駛船舶安全的情況下方可實施,並遵守《長江安徽段船舶定線制規定》;
(六)當視距不足1000米或實際風力達到六級及以上時,禁止施工船舶及輔助船舶航行和作業。
第三章 通航安全管理
第十條 船舶通過橋區水域實行報告制度,並服從大橋所在執法大隊指揮,必要時選擇安全地點停泊,等候通過。報告內容為船名、船舶種類、船長、船寬、吃水、水面以上最大高度、拖帶量及隊型等相關情況。
通過江心洲水道橋區水域的客船、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海船、貨櫃船和船隊,以及600總噸及以上或主機功率441千瓦(600馬力)及以上的其他船舶,上行船舶在東埂塔形側面標以下、下行船舶在彭興洲塔形側面標以上,必須通過甚高頻無線電話10頻道或其他通訊方式向鄭蒲巡航救助執法大隊(即馬鞍山大橋監督站)報告。
通過太平府水道橋區水域的100總噸及以上或主機功率73.5千瓦(100馬力)及以上的船舶,上行船舶在翠螺山架空電纜以下、下行船舶在姑溪河口以上,必須通過甚高頻無線電話06頻道或其他通訊方式向陳家圩巡航救助執法大隊報告。
第十一條船舶航經橋區水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通過大橋前,應對舵、錨、主輔機、航行信號、船隊系纜及拖帶設備等進行嚴格檢查,使之處於良好技術和適航狀態,並落實安全防範措施,確保全全通過;
(二)通過橋區時,應由熟悉橋區情況、技術熟練的駕引和輪機人員操作;
(三)通過大橋的船舶,其最高點至橋樑或施工吊籃下緣的間距應不少於2米;
(四)通過大橋的船舶應具有良好的操作性能和控制能力,並以安全航速航行,上行船舶的航速不得低於每小時4千米,下行船舶的航速不得低於每小時12千米;
(五)通過大橋的機動船,應在進入橋區水域前白天懸掛“T”字信號旗一面,夜間顯示白光環照閃光燈一盞,過橋後即行落下或熄滅;
(六)當橋區實際風力達到七級及以上時,禁止船舶通過橋區水域;
(七)上行視距不足1200米,下行視距不足1500米,禁止船舶通過橋區水域;
(八)船舶過橋前發現橋區水域航道、航標不正常或本船船位不正,不能確保全全過橋時,禁止通過橋區水域,並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九)特種船舶(隊)、航行條件受到限制的船舶需通過橋區水域的,應提前24小時將船名、尺度、拖帶方式、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吃水、預計通過時間、安全措施等報告海事管理機構,經同意後方可通過;
(十)禁止追越和並列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
(十一)不得在橋區水域內穿越、拋錨、掉頭、編解隊等。
第十二條 靠泊橋區水域內碼頭的下行船舶,必須在駛過橋區水域下界限後,方可掉頭駛入規定航路進行靠泊。在橋區水域內離泊下行的船舶,必須在駛過橋區水域上界限後,方可掉頭駛入下行通航分道。
第四章 橋區水域安全秩序管理
第十三條 未經海事管理機構同意,與施工作業無關的船舶不得進入施工專用水域。除大橋施工單位和船舶以及航道、水文測量船舶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橋區水域內進行水上測量及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業。
第十四條 所有船舶在橋區水域內應在甚高頻無線電話06頻道值守,以保持通信聯繫暢通。
第十五條 禁止船舶在橋區水域內進行試航、淌航、編解隊、采砂、捕魚及其他影響通航安全和施工安全的作業。
第十六條 大橋施工水域內的碼頭,船舶靠泊寬度不得超過20米。
第十七條 大橋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之間應建立聯絡巡查制度,確保各項作業安全。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者,由海事管理機構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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