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史
1960—1968年,莫迪博·凱塔執政時期實行一黨制,議會的權力受到削弱,但仍正常運作,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發揮了一定作用。1968年11月,穆薩發動政變上台,廢除1960年憲法,解散議會,實行軍事統治。11年後,軍政權恢複議會。1979年6月,全國舉行議會選舉,產生以馬迪·桑加雷(Mady Sangare)為議長的第二共和國國民議會。
1991年3月,穆薩政權被推翻,全國臨時最高權力機構“救民委員會”解散原國民議會,廢除憲法,改行多黨制。1992年2月23日和3月8日舉行了兩輪投票,產生了馬里歷史上第一個多黨立法機構——第三共和國第一屆國民議會,同年7月13日至9月13日,議會召開特別會議,選舉阿里·努烏姆·迪亞洛(Ali Nouhoum Diallo)為議長,制定了《議事規則》。
1997年3月3日,出於大選需要,科納雷總統提前解散議會。1997年4月13日,馬里舉行新一屆議會選舉,因組織不善、舞弊現象嚴重,選舉結果被憲法法院取消。7月20日和8月3日重新舉行兩輪投票,產生了第三共和國第二屆國民議會,迪亞洛在特別會議上再次當選議長。此次議會選舉及其結果遭到眾多反對黨抵制。
2002年7月14日和28日,馬里舉行第三屆議會選舉,產生了第三共和國第三屆國民議會139個議席,其餘8席於10月20日補選產生。9月16日,易卜拉欣·布巴卡爾·凱塔(Ibrahim Boubacar Keita)在特別會議上當選議長。
2007年7月1日和22日,馬里舉行第四屆議會選舉,經兩輪投票產生了第三共和國第四屆國民議會147個議席。同年9月3日,迪翁庫恩達·特拉奧雷(Dioncounda Traore)在特別會議上當選議長。
地位
馬里憲法規定,議會實行一院制,國民議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享有充分的立法權、廣泛的監督權和完整的自主權。總統是國家元首,有權在議會選舉次年,經徵詢總理和議長意見後,宣布解散國民議會。當總統因故空缺,或由議長與總理共同向憲法法院提出且經後者認定總統無法視事時,由議長代行總統職權。
政府是由總理領導的最高行政機關,向國民議會負責,確保國家法律的實施,在議會休會期可按照授權制定並通過某些領域在一定期限內的臨時立法,待議會復會後交議會審議。政府與國會議員同樣享有立法建議權。法律草案經內閣會議討論通過並獲得最高法院批准後,再向國民議會提交。如國民議會以超過三分之二的多數票通過對政府的不信任案,或否決總理的施政綱領時,總理需向總統遞交辭呈。
憲法法院是馬里最高司法機關,有權裁決國民議會制定通過的法律、法規和法令是否違憲,監督議會選舉、公民複決。
選舉與產生
憲法規定,議員由直接普選產生,任期五年,可多次連選連任。根據選舉法,議會選舉採取兩輪多數制,全國分為55個選區(49個省和巴馬科直轄的6個區)同時舉行。1997年開始,國民議會的147個議席由各選區根據選民人數分配,凡年滿21歲,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馬利共和國公民均可參選議員。獨立候選人可以直接參選,政黨根據提交與空缺席位名額數量等同的候選人名單參選,在各自選區獲勝的候選人最終當選國民議會議員。馬里國民議會每五年舉行一次整體性換屆選舉。
職權
議會的根本任務是切實代表選民意願,保障社會各界人士的合法權益,推進民主化進程,促進國家繁榮和社會進步。主要職能有:(一)制定和批准法律和法令,決定國家的大政方針;
(二)對政府的施政綱領進行辯論、質詢和表決,有權對政府提出不信任案,隨時可向政府部門提出問題並要求政府官員公開答辯,對政府工作和行政機關活動實施監督;
(三)批准國家預、決算,並可要求政府對有關情況進行解釋;
(四)決定對外宣戰和批准國家實施緊急狀態。
組織結構
2007年9月3日,迪翁庫恩達·特拉奧雷(Dioncounda Traore)在第四屆國民議會特別會議上當選議長,任期五年。特拉奧雷作為議會的最高領導人,負責主持議會的執行局會議、黨團主席會議、全體會議和議會的官方活動,簽署所有經議會討論過的檔案,任免行政部門人員,並審核議會預算。2008年10月30日修訂並通過的第四屆國民議會《議事規則》規定,議會的主要機構包括執行局、議會黨團和專門委員會。執行局是議會的常設領導機構,由議長1名、副議長9名、總務主任2名和書記9名組成。按照各黨團主席列出的候選人名單和排位,議會將在議長產生後開會選出執行局其他成員,執行局的構成將遵循儘量反映各黨團所占議席比例的原則。執行局每年改選一次,可連選連任,改選一般在秋季例會時進行(第四屆國民議會第二屆執行局名單附後)。
國民議會下設11個專門委員會,負責收集信息、了解情況、研究有關法律和法令草案,在議會的每次全會或特別會議開幕時報告休會期間所做的工作。一般情況下,每個專門委員會構成人數不得超過21人。各專門委員會的執行局由1名主任和1名副主任組成,以有效多數票的原則作出決定,每名議員需要登記並參與至少一個、至多兩個專門委員會的工作。
議會另設監察委員會,由15名成員組成,每年改選一次,對議會執行局的收支情況進行監督,並於每季度末提交一份監察報告。此外,議會還有權組成特別或臨時調查委員會,就特定問題進行調查、評估並提出報告和處理意見。當討論主題涉及多個委員會時,國民議會可以在執行局的倡導下,成立臨時的跨領域委員會。
會議制度
國民議會每年召開兩次全會,第一次於當年10月的第一個星期一開幕,會期最長不得超過75天。第二次於次年4月的第一個星期一開幕,會期最長不得超過90天。議員們在兩次例會的休會期間一般返回原選區視事。根據總統、總理或多數議員的提議和要求,議會可召開特別會議,主要審議和通過某些專門提案或在例會期間未能審查的議案。
議長會議原則上每周召開一次,出席人員有議長、所有副議長、黨團主席、專門委員會主任和金融委員會的總報告員。議長會議的任務是審議確定全會的會議日程,決定是否組織對提交到議會的檔案進行一般性辯論。
議會採取舉手表決制,一項普通法案獲得簡單多數同意即可通過,政府的施政綱領和組織機構法須獲得絕對多數贊成方可通過,對政府的不信任案和修憲動議須獲得三分之二國會議員的支持。
立法程式
《議事規則》規定,由政府擬訂的法律草案和施政綱領須提交議會審議。議員的立法建議需以書面方式呈交議長,由議長向全體議員通報,同時向政府通報(憲法規定,國民議會與政府同樣享有修改法律的權利)。每項法律草案將印發所有議員,在進行正式的大會討論前必須交由相關的專門委員會研究。所有提交討論的法律草案應在同一次全會或下一次全會上進行審核。而一項被否決的法律草案3個月內不得提交複議。憲法規定,經議會討論通過的組織機構法,需由總理向憲法法院提交審核過後,方可簽署實施。其他法律法規,可由總統、總理、議長或超過10名議員聯名等方式向憲法法院提交,獲得憲法法院批准後,方可實施。
議員制度
根據1997年通過的議會組織機構法,議會由147名議員組成,議員享受司法豁免權,不得擔任任何政府公職,不得從事商業活動。按照2003年2月和2005年1月先後修訂過的議會組織機構法規定條款,每名議員每月可領取36萬西郎的固定工資(按照現行工資指數計算)、30萬西郎的代表津貼和7萬5千西郎的住房補貼,議會開會期間每天可享受2萬西郎的會議補貼。
議長每月固定工資為45萬西郎(按照現行工資指數計算)。議長、執行局成員、黨團主席和專門委員會主任除代表津貼和住房補貼外,另分別享有每月15萬、10萬、5萬和5萬西郎的雜費津貼,黨團副主席和專門委員會副主任的雜費津貼為每月2萬西郎。
另規定,凡當選過一任議員者,自55歲退休起,每月可領取一定比例的“議會退休金”(約18萬西郎),如曾兩次或兩次以上當選議員,退休後可領取全額的“議會退休金”。
黨團
議員可根據彼此一致或相似的政治傾向自由組成議會黨團,但禁止成立捍衛某宗教、某行業或地區、個人利益的集團。每個議會黨團成員不得少於5人,議員可以不參加任何黨團,但不能同時參加兩個黨團。每個黨團自行選舉產生執行局,並由議會執行局配備一個秘書處,黨團主席自動具有參與議長會議的資格。第四屆國民議會現有8個黨團:1.非洲團結正義黨團(ADEMA?PASJ)51席;2.共和民主聯盟(URD)黨團29席;3.馬里聯盟黨團(RPM)11席;4.鞏固多數派聯盟黨團(ACM,包括BARICA,BDIA,MIRIA,PCR,PSP,RND,UDD,US?RDA)10席;5.民族復興——民族一體化與非洲團結黨團(PARENA?SADI)9席;6.復興愛國運動黨團(MPR)8席;7.全國民主創議大會黨團(CNID)7席;8.馬里發展共識黨團(CODEM)5席。
辦事機構
議會下設有總秘書處和議長辦公廳。秘書長由議長親自任命,負責領導總秘書處,協調處理議會大小事務,確保議會工作的正常進行。私人秘書處和中央文電運轉處向秘書長提供協助,總秘書處下設法律秘書處、行政財政秘書處和國際關係部(負責籌備、組織、跟蹤與議會間關係和國際合作相關的事務)。
議長辦公廳包括辦公廳主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人員、新聞專員各1名,議長私人秘書處包括特別顧問、技術顧問、具體負責某一事務的專員等。
以上所有工作人員系公務員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