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科技發展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起草全縣有關科技發展的地方性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全縣的科技工作實施意見,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二)牽頭擬訂和實施全縣科技發展規劃,提出全縣科技發展的重大布局和優先領域,統籌協調重大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及關鍵技術、共性技術研究,牽頭組織縣域經濟社會發展重要領域的重大關鍵技術攻關,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科技攻關、成果轉化、智慧財產權、科技資源配置等計畫項目。
(三)負責“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科普費、科技進步獎勵費、科學事業費及其他科技專項經費的預決算、使用安排管理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強化科技投入及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的政策措施建議。
(四)推進全縣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提升科技創新能力。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促進產學研結合的政策措施,提出科研條件保障規劃和政策措施建議,推進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建設和科技資源共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提出配套政策建議。
(五)擬訂科技成果推廣、科技獎勵、促進技術市場和科技中介組織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組織科技成果的鑑定、登記和縣科技進步獎的評審、獎勵。指導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組織重大科技成果套用示範,負責科技保密以及技術市場建設,指導科技中介組織的建設;承擔科技評估管理和科技統計工作。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組織高新技術企業申報,指導企業開展技術研發工作,推動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
(七)負責全縣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活動,組織申報實施對外科技合作計畫並承擔科技援助的相關工作。
(八)擬訂科技促進農村和社會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業科技示範園區、農村科技示範基地的建設,促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新農村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
(九)擬訂科學技術普及規劃和提出政策措施建議,負責科學技術普及工作,協調開展科普活動和科技宣傳培訓工作,推進全縣科普能力建設,提高全民科技素質。
(十)負責全縣智慧財產權(專利)管理工作。
(十一)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