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志龍

馬志龍

馬志龍,男,漢族,1959年10月14日出生, 浙江嵊州人。1982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7年1月參加工作,中央黨校大學學歷。曾任浙江嵊州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 2016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 2016年7月,因嚴重違紀,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2017年3月9日,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馬志龍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馬志龍不服,提出抗訴。 2017年6月28日,二審駁回馬志龍的抗訴,維持原判。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1998年至2016年期間 先後擔任:

浙江嵊縣鄉鎮企業局副局長;

嵊縣長樂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嵊縣長樂鎮黨委書記、縣委委員;

嵊州市委組織部副部長;

嵊州市副市長;

嵊州市委常委、副市長;

嵊州市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

嵊州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6年5月26日,據浙江省紀委監察廳網站訊息,嵊州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馬志龍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逮捕

因犯受賄罪於2016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

立案偵查

2016年7月29日,從浙江省紹興市人民檢察院獲悉,該院日前以涉嫌受賄罪依法對嵊州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馬志龍(正處級)立案偵查。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依法雙開

2016年10月27日, 據浙江省紀委監察廳網站訊息,前期,紹興市紀委對嵊州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主任馬志龍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馬志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禮卡、禮券,辦公用房超標;違反組織紀律,不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務上的影響違規為他人安排工作;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影響要求他人違規為其父親減免住院床位費,違規為其父親安排公租房;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改制等方面謀取利益並索取、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參與賭博。

馬志龍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紹興市紀委常委會研究並報紹興市委批准,決定給予馬志龍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已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違紀典型

2016年12月28日,中紀委監察部網站“每周通報”集中報導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查處77起 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嵊州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主任馬志龍違規收受禮卡禮券等問題是典型之一。馬志龍5次收受下屬所送購物卡券,合計價值3萬元;一直超標準使用辦公用房,且在辦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中,拒不整改;其還存在涉嫌違法問題,已移送司法機關處理。2016年7月,馬志龍受到開除黨籍和開除公職處分。

一審宣判

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紹興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馬志龍犯受賄罪及林克犯受賄罪、貪污罪一案,於2017年3月9日作出(2017)浙06刑初1號刑事判決:有關馬志龍受賄的事實,1998年至2016年,被告人馬志龍在擔任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中共嵊州市委副書記、嵊州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期間, 馬志龍收受財物合計價值人民幣22188706.24元和7000美元。根據以上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判決如下:1. 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馬志龍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2. 沒收依法扣押的人民幣28171850元及歐米伽手錶一隻、玉手鐲一隻、象牙一對。一審宣判後,馬志龍不服,提出抗訴。

終審裁定

發布於中國裁判文書網站、落款日期是2017年6月28日的《馬志龍受賄罪林克受賄罪、貪污罪二審刑事裁定書》裁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馬志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共同或單獨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受賄罪;馬志龍歸案後認罪態度好,又能退清全部贓款,原審已予從輕處罰。馬志龍及其辯護人提出原判量刑過重,要求從輕處罰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採納。原判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相關條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馬志龍的抗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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