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世駿生態科學成就獎

馬世駿生態科學成就獎是中國生態學學會設立的最高獎項。 中國生態學學會馬世駿生態學成就獎每四年評選一次,在每四年舉辦的中國生態學學會換屆代表大會上頒發。 中國生態學學會成立由理事長任組長的“馬世駿生態科學成就獎”獎勵評審委員會,成員由中國生態學學會顧問、學會負責人組成。

第一條 為了促進我國生態科學科技進步與技術創新,推動生態學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提高生態學事業的社會影響,獎勵對生態學理論和套用作為巨大貢獻的生態學科技工作者,中國生態學學會設立馬世駿生態科學成就獎(簡稱為馬世駿獎)。
第二條 馬世駿生態科學成就獎是中國生態學學會設立的最高獎項。為了確保獎勵的嚴肅性、權威性、科學性,評獎過程及最終結果,將嚴格貫徹“民主、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三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關於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的精神,中國生態學學會成立馬世駿獎獎勵評審委員會,負責獎勵的實施、審定。日常事宜將由中國生態學學會辦公室具體辦理。
第四條 中國生態學學會馬世駿生態學成就獎每四年評選一次,在每四年舉辦的中國生態學學會換屆代表大會上頒發。
第五條 每次獎勵名額為兩名。可以空缺。
第六條 對獲獎者頒發“馬世駿生態科學成就獎”證書及適當獎金。
第七條 獲獎者應具備下述條件:
1、具有中國國籍,在生態學基礎研究與套用研究領域工作10年以上的科技工作者。
2、對生態學基礎理論發展做出重大貢獻,或套用生態學理論解決了我國國民經濟發展中的重大科學問題或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生態學工作者。研究成果應在我國國內完成。
第八條 由中國生態學學會各專業委員會或省、市、自治區生態學會推薦。亦可由中國生態學學會理事聯名(至少五名)舉薦,每位理事僅限推薦一名候選人。授獎機構不直接受理個人申報。
第九條 舉薦單位應具實填報由獎勵機構統一制定的申報表,並附相關印證材料。
第十條 中國生態學學會成立由理事長任組長的“馬世駿生態科學成就獎”獎勵評審委員會,成員由中國生態學學會顧問、學會負責人組成。獎勵評審委員會每四年一屆,與中國生態學學會理事會同步換屆。
第十一條 獎勵評審委員會通過評審向常務理事會推薦3名候選人,在中國生態學學會網上公示1個月,由常務理事會具名投票產生獲獎人。獲獎人須得到參加投票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常務理事的同意,參加投票的常務理事應占常務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十二條 經常務理事會投票產生的獲獎人,在中國生態學學會網上公示1個月,接受全體生態學學會會員和全社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 獲獎名單公示期間,一旦發現有剽竊、抄襲他人成果的,一律取消獲獎人獲獎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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