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級
香港法院組織系統分為三級:
(1)基層法院組織。由區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專門法庭組成。
(2)高等法院。高等法院設抗訴法庭和原訴法庭。
(3)終審法院。
職能
區域法院原稱地方法院,全港按地區設4所,管轄一定範圍的民事、刑事案件。
裁判署法庭原稱裁判司署,全港設9所,是初級刑事法院,一切刑事案件都必須先經此法庭受理,作初級審訊。
高等法院原稱“最高法院”,設抗訴法庭和原訴法庭,對民事、刑事案件行使審判權。
終審法院行使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權,是特別行政區最高審級,即香港的訴訟案件以終審法院的判決和裁定為最終的判決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