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清盤(liquidation/Winding up),是一種法律程式,公司的生產運作停止,所有資產(包括生財工具的機械、工廠、辦公室及物業),給短期內出售,變回現金,按先後次序償還(分派給)未付的債項,之後按法律程式,宣布公司解散的一連串過程。香港有限公司清盤可分為股東自願清盤、債權人自願清盤及由法庭強制清盤。
一、股東自願清盤進行股東自願清盤,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公司賬簿完整
通過股東會特別決議,得到大部分股東同意
該公司有能力償還債務
必須委任一名清盤人,負責監察及處理整個清盤過程
二、債權人自願清盤進行債權人自願清盤,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公司賬簿完整
公司無能力清還所有債務且不能繼續營運
公司由債權人委任一名清盤人,負責監察及處理整個清盤過程
該清盤人必須是執業會計師或律師
三、由法庭強制清盤
由法庭提出的清盤,屬強制清盤。不論公司本身、其債權人、公司註冊處處長或破產管理處處長均可以提出清盤要求。當清盤令發出後,法庭會委派一名清盤人,破產管理處處長亦可以擔任臨時清盤人,整個程式牽涉多次董事、股東及債權人會議。
香港公司清盤程式
香港公司清盤呈請公司任何一位債權人或公司本身,均可向法院提出呈請,要求將公司清盤。清盤案的法律程式通常由呈請人聘請律師進行。符合法律援助條例及規則內所訂受助資格的呈請人,可獲法律援助署提供該方面的援助。
臨時清盤人
遞交呈請書後,若公司的資產陷於險境,呈請人可透過其代表律師向法院申請,委任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兩名合適人士為有關公司的臨時清盤人。
香港公司清盤令
呈請人向法院提出呈請後,法院會訂定聆訊日期,而呈請人則須將清盤呈請書之鈴印副本送達有關公司及破產管理署署長。有關公司的全部董事,均會獲得通知出席 聆訊,而該公司的任何債權人亦可出席。若法院認為將該公司清盤是公平的處理方法,便會頒布清盤令。清盤令頒布後,曾任臨時清盤人的人士或破產管理署署長便 成為該公司的臨時清盤人,須接管該公司。臨時清盤人會將該公司的一切資產收集及變賣,以求債權人獲得發還最高額的債款。
債權證明
該公司的債權人均須填妥債權證明表,然後將該表及一切可支持其申索申請的證明檔案遞交臨時清盤人。債權人在遞交債權證明表時,須繳交小額備案費,但追討工 資的則不用繳交任何費用。臨時清盤人或受委任的清盤人須審查該等表格,並在宣布發還債款時,發出裁定通知書,將審查結果通知各債權人。如果有某宗申索不獲 接納,有關方面會說明原因。倘債權人不滿意有關解釋,可向法院抗訴, 但必須在裁定通知書所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登記財產與查收賬簿及紀錄
若破產管理署署長獲委任為臨時清盤人,該宗清盤案便由一名破產管理主任負責辦理。破產管理署的人員便會前往該公司,登記其資產並連同有關帳簿與檔案一起查 收,尤其是雇員的工資紀錄。進行該項工作時,該公司的董事應與破產管理署的人員同行,以便隨時提供數據及加以協助。破產管理署的人員亦可能要求該公司的雇 員從旁協助。
初步訊問及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
法院頒下清盤令後,如臨時清盤人是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擔任的話,破產管理署的人員便會向有關公司的董事進行初步訊問,而各董事必須回答訊問時所提出的一切問 題。有關公司的董事或負責人並須在指定期限內將一份準確的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即截至臨時清盤人委任日期止,該公司的資產負債表)遞交破產管理署署長查 閱。破產管理署收到該說明書後,已登記債權的債權人可向該署申請副本一份,惟須繳交規定的費用。無力償債公司的董事或人員如未能遞交或延遲遞交資產負債狀 況說明書,該等董事或人員將會被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