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措施和原則》的通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措施和應急處置原則的通知
安監總廳管三〔2011〕1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公布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1〕95號)的有關要求,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組織編制了《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措施和應急處置原則》(以下簡稱《措施和原則》),從特別警示、理化特性、危害信息、安全措施、應急處置原則等五個方面,對《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中的危險化學品逐一提出了安全措施和應急處置原則。現將《措施和原則》印發給你們,供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危險化學品企業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參考使用,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企業,要切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照《措施和原則》,全面排查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漏洞和薄弱環節,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要針對本企業安全生產特點和產品特性,從完善安全監控措施、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各項操作規程、採用先進技術、加強培訓教育、加強個體防護等方面,細化並落實《措施和原則》提出的各項安全措施,提高防範危險化學品事故的能力。要按照《措施和原則》提出的應急處置原則,完善本企業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器材,開展應急處置演練和傷員急救培訓,提升危險化學品應急處置能力。
二、地方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參照《措施和原則》的有關內容,加大對生產、儲存、經營及使用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行為的執法檢查力度,切實加強對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安全監管。要充分發揮安委會辦公室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部門聯席會議的綜合協調作用,督促、支持各有關部門認真履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責。要參照《措施和原則》有關要求,監督和指導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企業進一步加強對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控,全面加強和改進企業安全管理,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發生,進一步促進全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的持續穩定好轉。
請各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及時將本通知精神傳達至轄區內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企業。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附屬檔案:《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措施和應急處置原則》(以下簡稱《措施和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