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問首接責任制

若主辦人不在崗,責任人應及時與主辦人員聯繫,並將有關事宜交待清楚;若無法與主辦人員取得聯繫,應做好記錄,儘早交主辦人員辦理,主辦人員不得藉故推諉。

首問首接責任制

1、第一位接到服務對象來訪、來電或來信申請辦理公務的工作人員即為首問首接責任人(下稱責任人)。

2、不論服務對象提出的問題或需辦理的事項與首問首接責任人是否有關,責任人都應熱情回答與接待,不得藉故推諉。

3、服務對象提出的問題或需辦理的事項屬責任人所在處室職責範圍內的,要耐心解答,符合條件的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不能當場辦理的,要向服務對象一次性解釋清楚有關辦理事項

4、服務對象提出的問題或需辦理的事項不屬於責任人所在處室職責範圍內的,責任人要負責引導服務對象到經辦處室,並轉交經辦處室的領導或經辦人員。

5、接聽來電的責任人應將來電反映的事項、來電人的姓名、聯繫電話等登記在冊,並予以辦理或轉告相關處室辦理。

6、服務對象需解決的事項如涉及其他相關職能處室的,主辦處室或主辦人員應負責做好聯絡、協調工作,相關處室須積極配合。

限時辦結制度

1、各處室應在每月5日前總結上月工作,布置當月工作。並形成書面材料交局辦公室。對本處室當月工作計畫、局長辦公會議部署的工作以及其他臨時交辦工作均須認真完成。

2、答覆下級的書面請示,應在收到請示後10天內給予答覆,如不答覆,則視為同意。

3、各處室在開展各項工作時,應提出辦理時限,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

4、基層單位人員來局辦事時,凡符合規定、手續齊全的,承辦人員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辦理,凡不能辦理 的,必須說明理由。

5、可以辦理而超過時限尚未辦理的,視為同意,並由承辦人補辦好手續告知申請人。

6、對職工來信、來訪、來電及口頭反映的問題,要及時認真的予以解釋和答覆。

失職失責追究制度

為進一步促進機關作風建設,落實機關效能建設的各項制度,決定實行失職失責追究制。

一、失職失責追究工作由局效能建設辦公室根據《效能建設失職失責追究制度》提出追究意見,經局效能建設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後執行。

二、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效能公示告誡(按季度累計)。

1、違反身份公示或去向公示制度3次(含3次)以上的;

2、違反學習教育制度或會議制度3次(含3次)以上的;

3、違反考勤制度或衛生工作制度,文印管理制度3次(含3次)以上的;

4、違反財務、安全保衛、公章使用、車輛使用、檔案等管理制度二次的;

5、違反崗位責任制或限時辦結制,首問首接制,機關效能建設檔案管理制度3次(含3次)以上的;

6、違反機關工作人員不允許行為2次(含2次)以上的;

7、效能考評70分以下的;

8、服務態度生硬,與服務對象或者機關內部人員發生爭吵,影響機關形象的。

三、效能告誡經濟處罰規定。

1、被效能告誡1次的,扣季度獎50%;

2、被效能告誡2次(含2次)以上的,扣季度獎100%;

3、造成經濟損失的,按損失額的一定比例(不少於20%)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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