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餘慶縣科學技術獎是指由我縣人民政府設立的,授予在推動我縣科學技術進步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的獎勵。
第三條 餘慶縣科學技術獎分設縣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和縣科學技術進步獎兩個獎項。
縣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主要獎勵在餘慶縣科技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工作者。縣科學技術進步獎主要獎勵在農業、林業、水利畜牧、文化、教育、醫療、衛生、建築、環保、工程建設、社會公益事業等科技項目上獲得重大科研成果,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公民、組織。
第四條 縣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縣科學技術獎的申報、推薦、評審、授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條 縣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餘慶縣科學技術獎的組織管理工作。
第二章 設定和條件
第六條 縣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不分等級,原則上不重複授獎,每次授獎不超過2人。沒有符合條件的人選,可以空缺。
縣科學技術進步獎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每次獎勵項目共不超過10項,其中,一等獎授獎項目數原則上不超過2項,二等獎不超過3項,各等次皆可空缺。主要完成者一等獎不超過5人,二等獎不超過4人,三等獎不超過3人。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科技工作者,可申報縣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
(一)在科學技術研究領域取得重大突破,技術上填補了省內外空白,對本學科理論有重大發現,技術上有新的發明和創新,豐富和拓展了學科的理論,對科學技術進步和社會發展作出了重大貢獻,是本學科的帶頭人,並在省內外具有重大影響的;
(二)主持國家、省(部)級、市(廳)級科研項目,經鑑定達到國內先進水平或省內領先水平的。並獲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自然科技獎、技術發明獎或省(部)科技進步獎、社會科學成果獎三等獎1項以上的;全國農牧漁業豐收獎二等獎2項以上或省農業豐收一等獎2項以上的;市(廳)科技進步獎、社會科學成果獎二等獎2項以上的項目主持人; (三)獲全國“五個一工程”、省“五個一工程”獎的人員;獲全國性文藝、新聞獎以及省(部)級二等獎1項以上的項目主持人;
(四)以第一作者在國家級學術刊物上發表高水平科技論文5篇以上的或在省級學術刊物發表科技論文15篇以上的;正式出版著作20萬字以上的;
(五)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取得系列科技成果或有特別重大的技術發明,創造性地解決生產中的關鍵技術課題,並以市場為導向,積極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實現產業化,並引起該技術領域的重大進步,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創造出顯著的經濟、社會效益,對推動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特別重大貢獻的;
(六)在社會其他領域做出特別重大貢獻的。
第八條 縣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的候選人必須具有高尚的政治品格、優良的科學道德,並仍活躍在科技前沿中,從事科學研究或技術開發推廣工作。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民、組織,可申報縣科學技術進步獎:
(一)在實施技術研究開發與套用、社會公益、重大工程建設等項目中,技術上有重要創新,取得了較大的經濟、社會效益;
(二)在引進、消化、吸收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及科技成果轉化推廣套用過程中,技術上有創新並形成較大規模,取得了重大經濟、社會效益;
(三)在科學管理、科學決策、科學規劃等方面研究中有創新,促進了科技與經濟、社會、自然協調發展,取得了較好的經濟、社會效益;
(四)在實施基礎研究、科技著作、套用基礎研究等項目中,做出重大科學發現,得到了省內外公認的;
(五)在實施其他科技項目上做出特別貢獻的。
第三章 推薦和評審
第十條 縣科學技術獎實行推薦制度。推薦時,推薦單位或個人應當填寫統一格式的《餘慶縣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推薦書》或《餘慶縣科學技術進步獎推薦書》、《科技成果鑑定申請表》、《科技技術成果鑑定證書》,並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審材料,所有材料一式三份。 第十一條 縣科學技術獎由下列單位或個人推薦: (一)鎮(鄉)人民政府; (二)縣人民政府各職能部門;
(三)中央、省直屬機構、駐余單位;
(四)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科學技術專家;
(五)經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符合資格條件的其他單位。 第十二條 縣科學技術進步獎的推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薦: (一)智慧財產權有爭議的; (二)科技成果的完成單位或完成人員有爭議的。
第十三條 縣科學技術獎實行每年推薦兩年評審。每年推薦的截止日期為10月30日。
第十四條 縣人民政府設立餘慶縣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具體負責餘慶縣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縣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由組織部、人事局、科技局以及各行業有關專家、領導(9-11人)組成,評審委員會主任由縣人民政府分管科技的副縣長兼任。 第十五條 縣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的專家、領導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政治水平和良好的科學道德,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對項目技術的內容及評審情況嚴格保守秘密;
(二)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熟悉本學科(專業)科技發展動態,具有高級技術職稱。
第十六條 縣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實行迴避制度。被推薦為縣科學技術獎候選人的,不得以評審委員會成員的身份參加當年的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成員與被評審的單位(組織)、個人、項目有利害關係的應該迴避。
第十七條 縣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標準:
一等獎:技術難度和複雜程度大,技術上有重大創新,其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省內領先水平以上,成果轉化程度很高或推廣先進適用的科學技術成果,對行業的技術進步有重大作用,創造了重大的經濟、社會效益。
二等獎:技術難度和複雜程度較大,技術上有較大創新,其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省內先進水平,成果轉化程度高或推廣先進適用的科學技術成果,對行業的技術進步有較大作用,創造了較大的經濟、社會效益。
三等獎:有一定的技術難度和複雜程度,技術上有一定創新,其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市內先進水平,成果轉化程度較高或推廣先進適用的科學技術成果,對行業的技術進步有一定作用,創造了一定的經濟、社會效益。
第十八條 縣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根據推薦情況,按照評審規則組織召開評審會議,對各獎項提出的評審結論和獎勵種類、等級的建議,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根據表決結果確定獎勵種類及等級。對縣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縣科學技術進步獎必須由應到會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第十九條 縣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對獲獎項目、等級、獲獎人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為15天,公示期滿無異議後,報縣人民政府批准授獎。
第四章 獎勵
第二十條 縣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由縣人民政府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獎金為10000元。
第二十一條 縣科學技術進步獎由縣人民政府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獎金為一等獎12000元、二等獎8000元、三等獎4000元,獎金髮給獲獎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截留或者從中提成。獲獎者在1人以上的,獎金應按照貢獻大小合理分配,不得平均分配。屬組織完成的,主要完成人員所得獎金不得少於獎金總額的50%。
第二十二條 縣科學技術獎獎勵記入個人檔案,作為考核晉升、評定職稱、聘任專業技術職務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二十三條 縣科學技術獎獎勵經費由縣財政局列入當年預算。縣人民政府根據本縣經濟發展情況,可相應提高縣科學技術獎的獎金數額。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四條 剽竊、侵奪他人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科學技術獎項的,由縣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繳證書和獎金,並視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推薦的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縣科學技術獎的,由縣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取消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參與縣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的有關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縣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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