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則》、《貴州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
1.3 工作原則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發證、誰負責”的原則。
1.4 事故概念及其分類 本預案所稱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是指構皮灘、思林電站庫區船舶、排筏、設施在航行、停泊、作業過程中發生的碰撞、觸礁、擱淺、觸損、浪損、火災、爆炸、風災、自沉及其他造成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的事件。
(1)碰撞事故:兩艘以上船舶之間發生撞擊造成損害。
(2)觸礁事故:船舶觸碰礁石或擱置在礁石上致損、造成人員傷亡或船舶翻沉。
(3)擱淺事故:船舶擱置在淺灘上致損、造成人員傷亡或船舶翻沉。
(4)觸損事故:船舶觸碰岸壁、碼頭、航標、橋墩、浮動設施等水上水下建築或者沉船、沉物、木樁、魚柵等障礙物造成損害。
(5)浪損事故:船舶因其他船舶興波衝擊造成損壞。
(6)火災、爆炸事故:船舶因自然或人為因素失火或爆炸造成損害。
(7)風災事故:船舶遭受較強風暴襲擊造成損失。
(8)自沉事故:船舶因超載、積載或裝載不當、操作不當、船體漏水等原因或者不明原因造成沉沒、傾覆、全損。
(9)其他引起人員傷亡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1.5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餘慶縣範圍內構皮灘、思林電站庫區發生的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二、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縣構皮灘、思林電站庫區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職責 縣成立構皮灘、思林電站庫區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應急指揮部”),由縣人民政府縣長任總指揮,縣人民政府分管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副縣長任副總指揮,縣政府應急辦、縣安監局、縣交通局、縣農業局、縣畜牧局、縣旅遊局、縣林業局、縣體育中心、縣公安局、縣衛生局、縣財政局、縣水利局、縣發改局、縣總工會、縣人勞局、縣民政局、縣監察局、縣氣象局、縣電信公司、縣聯通公司、縣移動公司、相關保險公司、構皮灘電站建設公司(發電廠)、思林電站建設公司(發電廠)及有關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和縣委宣傳部負責人為成員。其主要職責是:研究決定全縣構皮灘、思林電站庫區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的重大問題;部署和總結年度全縣構皮灘、思林電站庫區水上交通安全應急工作;指揮監督全縣構皮灘、思林電站庫區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2.2 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職責 縣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在縣交通局,辦公室主任由縣交通局局長兼任。其主要職責是:在縣應急指揮部的領導下,負責全縣構皮灘、思林電站庫區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和協調有關部門、社會力量參與構皮灘、思林電站庫區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救援行動。
2.3 縣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縣委宣傳部:負責組織新聞媒體做好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宣傳報導工作。
縣政府應急辦:負責啟動應急救援預案,調集全縣應急救援力量、技術專家、救援裝備和器材進行救援,綜合協調各部門、各單位應急救援工作,做好同市政府應急辦的銜接,積極爭取上級支持。
縣交通局:負責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監測、監控,統一收集掌握全縣水上交通安全信息,分析水上交通安全生產形勢;督促縣地方海事處組建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承擔全縣構皮灘、思林電站庫區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負責應急工作水域的交通管制和保障交通運輸工作;配合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縣安監局:負責提供必要的人力、信息資源支持,全面協調和落實應急救援工作,組織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查明事故原因,明確事故責任,並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議。
縣農業局:負責農副業自用船的水上交通行業管理,配合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縣畜牧局:負責漁業船舶的水上交通安全行業管理,配合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縣旅遊局:負責水上旅遊、觀光、遊樂、漂流等船舶及浮動設施的水上交通安全行業管理,配合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縣林業局:負責林業用船的水上交通安全行業管理,配合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縣體育中心:負責參加比賽的體育運動船艇的水上交通安全行業管理,配合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縣公安局:負責組織本系統力量參與事故搶險救援工作,組織事故可能危及區域的人員疏散撤離,保護現場人員人身和財產安全;實施危險區域安全警戒和人員撤離區域的治安管理,實施事故區域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縣衛生局:負責組織醫療單位和醫護人員對傷病人員實施醫療救治。
縣財政局:負責應急救援工作中的經費保障。
縣水利局:負責及時提供事故發生水域的水文資料,實施水文監測,配合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縣發改局:負責應急物質的計畫儲備,會同交通部門安排應對水上交通安全的基建項目。
縣總工會:負責參與事故調查和善後處理工作。
縣人勞局:負責會同相關部門做好事故善後處理工作。
縣民政局:負責會同相關部門做好事故善後處理和安撫工作。
縣監察局:負責對事故相關責任單位和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行為的調查處理工作。
縣氣象局:負責及時提供事故發生地氣象資料,實施氣象監測。
縣電信公司、移動公司、聯通公司負責做好應急救援工作的通信保障工作。
相關保險公司:負責事故善後處置和保險賠付工作。
構皮灘電站建設公司(發電廠):負責制訂、實施本單位的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開展應急救援預案演練,組建專業水上應急救援隊伍,做好應急救援物資儲備,配合做好構皮灘電站庫區應急救援工作。
思林電站建設公司(發電廠):負責制訂、實施本單位的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開展應急救援預案演練,組建專業水上應急救援隊伍,做好應急救援物資儲備,配合做好思林電站庫區應急救援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動轄區內各類應急資源進行應急搶險,實施先期應急處置;牽頭組織事故善後處理工作;為事故搶險救援及調查提供後勤保障。
三、運行機制
3.1 預測、預警
3.1.1 信息監測與報告
(1)政府監測 縣氣象、水利部門加強對天氣形勢(如霧、雨、大風等)和水文情況(如水流、水溫、波浪等)的監測分析,及時向縣應急指揮部預報可能引起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信息。
(2)公眾報告 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立接警電話(電話號碼:4621666、4625018),隨時接收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信息。公安110報警台或者地方組織、個人收集到的水上交通事故信息,及時向縣應急辦(電話:4622082、4620524)報告。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險情或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類型(碰撞、觸損、浪損、火災、爆炸、風災、自沉等)、信息來源、損失情況、傷亡情況、事件發展趨勢和已採取的措施等。
3.1.2 預警級別 根據構皮灘、思林電站庫區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潛在的危險性、緊急程度和可能發展趨勢,將其分為: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小事故四個級別。
重大事故:發生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事故。
大事故:死亡1-2人,或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下,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人員有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下,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事故。
小事故:沒有達到一般事故等級以上的事故。
3.1.3 預警啟動程式
發生大事故級以下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由縣應急指揮部報告縣人民政府,啟動縣級應急預案。
發生重大事故及跨縣(市、區)區域的大事故級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由縣人民政府上報市人民政府,請示啟動市級應急預案。
3.1.4 預警警報發布 水上交通安全事故預警級別確定後,縣人民政府及時通過電視、廣播、網路、宣傳車等方式向社會發布預警警報。預警警報內容包括: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當採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3.2 應急處置
3.2.1 應急回響
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收集、核實水上交通安全事故信息後,組織專家研判,提出建議,報縣人民政府批准,由縣人民政府宣布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並上報市人民政府和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縣(市、區)人民政府。
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研判應考慮以下因素:遇險人數和危險程度、對通航安全的影響程度、對救援船舶或人員可能造成的危害性、事故或險情進一步擴大的可能性及程度、對岸基人員生命及財產安全的影響程度等。
3.2.2 現場處置 發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後,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立即組成現場應急指揮部,具體負責現場應急處置的指揮協調工作。縣應急指揮部收到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的事故情況報告後,及時派出有關人員和救援隊伍趕赴現場,在現場應急指揮部的協助配合下,實施應急救援行動。
3.2.3 應急結束 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現場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後,經縣應急指揮部確認,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解除預警及應急措施,應急隊伍撤離現場。發生重大事故及跨縣(市、區)區域的大事故級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按程式報市人民政府後,由縣人民政府宣布應急結束。
3.3 恢復與重建
3.3.1 善後處置 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發生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善後處置工作,儘快消除事故後果和影響,恢復正常秩序。善後處置包括人員的安置、救治、補償、徵用物資補償、污染物收集處理等事項。
3.3.2 調查與評估 應急工作結束後,縣交通海事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對水上交通安全事故進行應急處理,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性質、原因和責任,總結教訓並提出防範和改進措施。主要內容包括:事故概況、起因、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及應急處置工作經驗、存在問題等。
四、宣傳、培訓與演習
4.1 宣傳 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時向社會公布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報警電話,並通過廣播、電視等媒體廣泛宣傳有關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等方面的常識,增強公眾自救意識。
4.2 培訓 縣應急指揮部定期對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各種專業知識培訓。培訓內容包括:應急預案、救援知識、救援技巧、水上消防、水上救生、防止水域污染等。
4.3 演習
4.3.1 專項演習 每年由縣交通局組織局屬單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進行一次演習。演習結束後,及時對演練情況進行總結,進一步修改和完善相關應急預案。
4.3.2 綜合演習 每兩年由縣應急指揮部組織各成員單位進行一次綜合演習。演習內容以通信聯絡、應急反應、現場處置、協調配合和指揮協調為重點。
五、附則
5.1 本預案由余慶縣交通局負責解釋。
5.2 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