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慶縣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

第一條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是指在《遵義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的基礎上,對公務員實行醫療補助。 第四條醫療補助經費的使用:建立公務員醫療補助基金。 第五條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醫療補助的經辦工作。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通知》(國辦發[2000]37號)、《遵義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遵府辦發[2010]28號)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完善全市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遵府辦發[2010]264號)精神,結合我縣公務員醫療保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是指在《遵義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的基礎上,對公務員實行醫療補助。
第二條醫療補助的範圍:符合《國家公務員法》規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經人社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經中共中央組織部或省委批准列入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黨群機關、人大、政協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在線上關以及列入參照國家公務員管理的其他單位機關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第三條醫療補助的經費來源: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醫療補助經費由同級財政列入當年財政預算,醫療補助經費按享受醫療補助人員工資總額、退休費或養老金的2%進行籌集。醫療補助經費專款專用,由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建帳、單獨管理。
第四條醫療補助經費的使用:建立公務員醫療補助基金。
公務員醫療補助基金的使用範圍:
(一)劃入個人帳戶,按享受醫療補助人員工資總額、退休費或養老金的1%劃入個人帳戶。
(二)公務員因病住院,每年度超過500元的住院自付費用(全自費扣除)補助80%。
第五條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醫療補助的經辦工作。經辦機構要嚴格執行有關規章制度並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和審計制度。人社部門要加強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考核與監督管理;財政部門要制定醫療補助經費的財務和會計管理制度,監督檢查醫療補助經費的分配和使用;審計部門要加強對醫療補助經費的審計。
第六條原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以及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參照執行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建立補充醫療保險辦法實行醫療補助。所需經費按原開支渠道籌措。
第七條本辦法由縣醫療保險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八條原《餘慶縣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實施辦法(試行)》(余府發[2002]3號)同時廢止。
第九條本辦法自2011年1月起施行。若上級有新的規定,按新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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