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慶縣創業貸款貼息辦法

第五條創業貼息貸款的申報程式: 2、貸款貼息申報。 第八條貸款貼息額度及時限。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關於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指導意見通知》(國辦發[2008]111號)和《中共遵義市委、遵義市人民政府關於創建國家級創業型城市實施意見》精神,進一步完善支持自主創業、自謀職業政策體系,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創業貸款貼息資金(以下簡稱貼息資金)是指國家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創業貸款借款人(以下簡稱借款人)用於從事種植業(蔬菜、經果、藥材、茶葉等)、養殖業(養豬、養牛、養羊、養雞、養鴨、養鵝及其它國家政策允許的特種養殖行業)和在本縣範圍內從事自主創業或合夥經營創業(建築業、娛樂業、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咖、氧吧等行業除外)等符合我縣產業化發展規劃的項目發放的創業貸款給予貼息的資金。
第三條貸款貼息對象:具有本縣戶籍,在勞動年齡內,身體健康,誠實信用,參加創業培訓取得創業培訓結業證,持有《返鄉農民工創業認定證》或《貴州省就業失業登記證》的高校畢業生、返鄉農民工、下崗失業人員、轉業退役軍人和就業困難對象(已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了失業登記的,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0周歲及以上失業人員、持《殘疾證》的殘疾失業人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業人員、連續失業一年以上的長期失業人員、失去土地的農民轉為城鎮戶口的失業人員)自主創業或合夥經營創業期間,經營規模在5萬元以上,自籌資金不低於50%的創業型項目的人員。
第四條創業貸款貼息經費來源:每年從上級劃撥我縣的就業專項經費中用100萬元作為創業貸款貼息經費。
第五條創業貼息貸款的申報程式:
(一)申報程式
1、由符合條件的借款人向項目所在地鄉鎮勞動保障所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創業項目貸款貼息申請表》。鄉鎮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勞保所、產業辦、財政所)初審,對符合貼息條件的申請項目,報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後,由鄉鎮人民政府統一上報縣就業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由縣就業辦與項目主管部門匯審,對符合條件的,在完善相關手續後,報縣就業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審批,返項目所在鄉鎮公示,公示期為7天。
2、貸款貼息申報。貼息申報每半年一次,即每年的3月25日和9月25日前為貸款貼息申報時間。申報材料一式四份,鄉鎮勞保所、放貸金融部門、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縣財政局各一份。
(二)申報材料
1、縣勞動保障部門的身份認定材料(符合第三條規定的貼息對象);
2、放貸金融部門貸款依據複印件。
第六條 創業貼息貸款的申請與貼息
(一)借款人憑相關部門審核材料,自主選擇放貸金融部門辦理貼息貸款申請,貸款辦理落實後,借款人須將借款相關資料複印一份報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二)在規定的借款額度和貼息期限內,按實際借款額度和計息期限計算,創業貼息貸款展期和逾期不予貼息。
(三)貼息資金兌現
對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由借款人將金融部門利息單(原件)於貼息期滿後的次月報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後,匯總送財政局拔付資金結算貼息。貼息結算前由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縣就業辦對貼息情況進行張榜公示。
第七條貼息標準
(一)投資規模在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帶動就業(簽訂就業契約一年以上)2人以上的,不分項目類型,可申請3萬元以內的貸款利息貼息。
(二)凡投資規模達10萬元,從事種養殖業項目,帶動就業(簽訂就業契約一年以上)2人以上的,可申請5萬元以內的貸款利息貼息;投資規模每增加10萬元,帶動就業(同上)每增加2人的,可增加5萬元的貸款利息貼息。
(三)凡投資規模達10萬元,從事非種養殖業項目,帶動就業(簽訂就業契約一年以上)2人以上的,可申請5萬元以內的貸款利息貼息;投資規模每增加10萬元,帶動就業(同上)每增加5人的,可增加5萬元的貸款利息貼息。
第八條貸款貼息額度及時限。種養殖大戶每年最高貸款貼息金額不超過2萬元,其它企業每年最高貸款貼息金額不超過3萬元。凡符合條件的對象在縣內只能申請並享受貸款貼息一次。貼息時限最長不超過2年。遇國家就業專項資金髮生重大調整或變化時,此貼息政策即中止。
第九條為了加強對創業貸款貼息資金管理,確保小額貸款貼息政策真正落實到位,縣人事勞動和保障局、縣財政局和項目主管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組織(或委託)相關部門對創業貸款貼息資金的去向進行專項檢查或抽查,凡改變創業貼息貸款用途的,一經發現,即行終止創業貸款貼息。同時充分發揮社會輿論和民眾的監督作用,設立公眾舉報監督電話,公開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第十條本貼息辦法由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