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創業貸款貼息資金(以下簡稱貼息資金)是指國家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創業貸款借款人(以下簡稱借款人)用於從事種植業(蔬菜、經果、藥材、茶葉等)、養殖業(養豬、養牛、養羊、養雞、養鴨、養鵝及其它國家政策允許的特種養殖行業)和在本縣範圍內從事自主創業或合夥經營創業(建築業、娛樂業、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咖、氧吧等行業除外)等符合我縣產業化發展規劃的項目發放的創業貸款給予貼息的資金。
第三條貸款貼息對象:具有本縣戶籍,在勞動年齡內,身體健康,誠實信用,參加創業培訓取得創業培訓結業證,持有《返鄉農民工創業認定證》或《貴州省就業失業登記證》的高校畢業生、返鄉農民工、下崗失業人員、轉業退役軍人和就業困難對象(已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了失業登記的,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0周歲及以上失業人員、持《殘疾證》的殘疾失業人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業人員、連續失業一年以上的長期失業人員、失去土地的農民轉為城鎮戶口的失業人員)自主創業或合夥經營創業期間,經營規模在5萬元以上,自籌資金不低於50%的創業型項目的人員。
第四條創業貸款貼息經費來源:每年從上級劃撥我縣的就業專項經費中用100萬元作為創業貸款貼息經費。
第五條創業貼息貸款的申報程式:
(一)申報程式
1、由符合條件的借款人向項目所在地鄉鎮勞動保障所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創業項目貸款貼息申請表》。鄉鎮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勞保所、產業辦、財政所)初審,對符合貼息條件的申請項目,報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後,由鄉鎮人民政府統一上報縣就業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由縣就業辦與項目主管部門匯審,對符合條件的,在完善相關手續後,報縣就業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審批,返項目所在鄉鎮公示,公示期為7天。
2、貸款貼息申報。貼息申報每半年一次,即每年的3月25日和9月25日前為貸款貼息申報時間。申報材料一式四份,鄉鎮勞保所、放貸金融部門、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縣財政局各一份。
(二)申報材料
1、縣勞動保障部門的身份認定材料(符合第三條規定的貼息對象);
2、放貸金融部門貸款依據複印件。
第六條 創業貼息貸款的申請與貼息
(一)借款人憑相關部門審核材料,自主選擇放貸金融部門辦理貼息貸款申請,貸款辦理落實後,借款人須將借款相關資料複印一份報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二)在規定的借款額度和貼息期限內,按實際借款額度和計息期限計算,創業貼息貸款展期和逾期不予貼息。
(三)貼息資金兌現
對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由借款人將金融部門利息單(原件)於貼息期滿後的次月報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後,匯總送財政局拔付資金結算貼息。貼息結算前由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縣就業辦對貼息情況進行張榜公示。
第七條貼息標準
(一)投資規模在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帶動就業(簽訂就業契約一年以上)2人以上的,不分項目類型,可申請3萬元以內的貸款利息貼息。
(二)凡投資規模達10萬元,從事種養殖業項目,帶動就業(簽訂就業契約一年以上)2人以上的,可申請5萬元以內的貸款利息貼息;投資規模每增加10萬元,帶動就業(同上)每增加2人的,可增加5萬元的貸款利息貼息。
(三)凡投資規模達10萬元,從事非種養殖業項目,帶動就業(簽訂就業契約一年以上)2人以上的,可申請5萬元以內的貸款利息貼息;投資規模每增加10萬元,帶動就業(同上)每增加5人的,可增加5萬元的貸款利息貼息。
第八條貸款貼息額度及時限。種養殖大戶每年最高貸款貼息金額不超過2萬元,其它企業每年最高貸款貼息金額不超過3萬元。凡符合條件的對象在縣內只能申請並享受貸款貼息一次。貼息時限最長不超過2年。遇國家就業專項資金髮生重大調整或變化時,此貼息政策即中止。
第九條為了加強對創業貸款貼息資金管理,確保小額貸款貼息政策真正落實到位,縣人事勞動和保障局、縣財政局和項目主管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組織(或委託)相關部門對創業貸款貼息資金的去向進行專項檢查或抽查,凡改變創業貼息貸款用途的,一經發現,即行終止創業貸款貼息。同時充分發揮社會輿論和民眾的監督作用,設立公眾舉報監督電話,公開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第十條本貼息辦法由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縣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