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如下:
一、調查範圍
在本縣所轄行政區域內,因政府按有關規定統一徵用農村集體土地而失去全部或大部份土地(人均耕地不足0.5畝)的農民。
下列情況不列入調查範圍:
1、實行有地搬遷安置者。
2、出租、轉租土地者。
3、未經依法征地失去土地者。
4、被征地時未滿18周歲的人員。
5、被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的人員(國務院、省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
6、已被錄用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兵役法》參軍入伍後轉為軍官和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
二、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須提供下列材料
1、《土地承包契約》、《在冊人口花名冊》原件。
2、被征地時所在村、征地單位和國土資源部門證明材料及有關資料原件,征地證明須說明徵地時間、征地用途和征地面積等基本情況。
3、戶籍證明或居民身份證明原件。
三、工作要求和填報時間
工作要求:此次被征地農民情況調查工作,時間緊、任務重、工作量大,要做大量調查和數據核實工作。各鄉鎮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經費,由鄉鎮主要負責人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要高度重視開展此項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和必要性。
被征地農民應積極主動配合調查人員開展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關材料。對無理取鬧,阻撓調查人員開展工作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次調查工作要按照實事求是、公平、公開、公正原則,由各村(社區)對本村(社區)被征地農民情況及家庭成員情況調查核實無誤後,並認真填好《餘慶縣被征地農民情況調查表》、《餘慶縣被征地農民家庭成員情況調查表》(填表說明見後)上報所在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和國土資源管理所。
勞動保障所、國土資源管理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各村(社區)開展工作,勞動保障事務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匯總上報工作。
國土資源管理所負責審核被依法征地審批檔案的真實性。並積極配合勞動保障所開展工作。
公安派出所應積極協助各村(社區)、勞動保障事務所、國土資源管理所調查人員開展工作,嚴格鑑定被征地農民出生時間,積極為被征地農民出具戶籍證明。
勞動保障事務所、國土資源管理所、公安派出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被征地農民情況調查工作。調查人員在開展調查和核實的過程中,應做到底數清,情況明,不留隱患,重大疑難問題要及時報告,並通過集體研究解決。國家工作人員如在次此被征地農民情況調查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將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填報時間:《餘慶縣被征地農民情況調查表》、《餘慶縣被征地農民家庭成員情況調查表》於2009年3月15日前報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
四、填表說明
1、被征地農民年齡以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登記出生時間為準,按周歲計算。
2、被征地農民承包土地面積以第二輪(即最新的)頒發的《土地承包契約》登記面積為準,包括田和土面積總和。
3、被征地農民被征土地面積以土地管理機關審批的征地面積為準。
4、各鄉鎮應將調查核實情況統計表在被征地農民常年居住地張榜公布七日,經農戶簽字按手印,所在村(社區)、國土資源管理所、勞動保障事務所、鄉鎮人民政府加蓋公章後上報。
5、被征地農民承包土地時的人口數,以第二輪承包土地時在冊人口數為準。
6、被征地農民系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被政府依法,按國家土地政策及法規徵用後,人均耕地不能滿足正常生產生活需要,從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產生的需要安置的人員。
7、被征地農民被征地時年滿18周歲的農業人口,須另行提供戶籍證明或居民身份證複印件。
8、用地單位需填單位全稱。
9、審批機關係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10、現在已經被政府徵用承包土地的農民,尚待依法辦理徵用土地審批手續的,審批機關欄暫不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