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子女

養子女 養子女是指公民合法收養的得不到父母撫養的子女。根據1998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養父母與養子女間要有合法的收養關係。

該法規定,“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該法還規定,“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定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定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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