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疇界定
食品風險公告的實在法依據是《食品安全法》第82條第2款、《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1條。與之相對應的概念是食品風險警示,實在法依據則是《食品安全法》第17條、第82條第1款。食品風險公告與食品風險警示都從屬於公告警告這個上位概念。
依據中國食品安全立法,食品風險公告與食品風險警示的主要區別為:
(1)調整層面不同。食品風險公告調整微觀層面,而食品風險警示調整巨觀層面。
(2)信息來源不同。食品風險警示的信息來源自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與之相比,食品風險公告的信息來源具有局部性、特定性,即某一行政主體在主管範圍的日常監管信息。
(3)發布主體不同。食品風險警示的發布主體為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僅當風險警示的影響限於特定區域時,可以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公布。食品風險公告的發布主體則為縣級以上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