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彈及其技術控制制度

“飛彈及其技術控制制度”(Missile Technology Control Regime-MTCR),成立於1987年。是美國等西方七國建立的集團性出口控制制度,旨在防止可運載大規模殺傷性武器(WMD)的飛彈和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及相關技術的擴散。與NSG、“澳大利亞集團”(防止生化武器擴散)和“瓦森納安排”(關於常規武器和兩用物品及技術的出口控制)共同構成全球四大出口管控機制。 1987年4月16日,在美國的倡導下,美國、加拿大、法國、西德、義大利、日本和英國等西方7國經過秘密磋商,達成了《飛彈及其技術控制制度》(簡稱《制度》)。 該制度不是一項正式的國際條約,而是一份關於限制飛彈和飛彈技術、零部件出口的意向性檔案,對成員國沒有法律約束力。各成員國可根據本國的政策和立法參照實施,自願遵守。 “制度”作為飛彈領域的多國出口控制機制,在延緩飛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擴散方面發揮了一定積極作用。中國在制定飛彈出口管制條例和清單時,借鑑了“制度”準則和技術附屬檔案。 中國和“制度”保持著對話機制。

成立經過

20世紀80年代,印度、巴西、埃及等國初步建立飛彈工業,另有十幾個國家也制定了飛彈發展計畫。美等認為,如不及時制止飛彈技術的擴散,勢必危及美自身及其盟國的安全利益。

1982年5月,美開始與英國磋商建立相關出口控制制度問題;7月,美、英、法、德、意、日、加舉行第一次會議。1985年7月,七國召開續會,就制定MTCR達成一致意見。

1987年, MTCR建立並正式對外公布。此後,MTCR的準則和附屬檔案歷經數次修改。

MTCR每年舉行一次年會,由各成員國輪流主辦,該國即為當年輪值主席國。

各成員國根據MTCR準則和附屬檔案,制定有關出口控制法規;由各成員國政府自行判斷有關轉讓是否會被用於運載大規模殺傷性武器,並據此決定是否批准某一項出口。各成員國定期相互通報發放飛彈相關出口許可證的情況,並對出口控制中的有關問題進行討論。

主要規定

MTCR由“準則”和”設備、軟體和技術附屬檔案”組成。“準則”規定了MTCR的目標和飛彈及相關物項的出口控制指導原則框架。“設備、軟體和技術附屬檔案”羅列了應受控制的飛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各成員國通過國家立法實施MTCR準則,並特附屬檔案所列物項納人本國的出口管制體系。

“準則”規定,MTCR通過對可能有助於WMD運載系統(有人駕駛飛機除外)發展計畫的轉讓進行控制,以達到減少WMD擴散風險的目的。準則的另一目的是防止受控物項和技術落入恐怖組織和個人之手。準則不妨礙各國開展空間計畫或此類計畫的國際合作。MTCR附屬檔案所列一切項目的轉讓均應受到限制並適用逐項審批原則。成員國在處理有關轉讓申請時,應綜合考慮對WMD擴散的關切、接受國的飛彈和空間計畫的能力和目標、有關轉讓對WMD運載系統發屜的重要性等因素。在轉讓町能促進WMD運載系統研製的情況下,轉讓國政府必須要求接受國政府保證,未經同意不得改變項目的申明用途、不得將轉讓的項目或其仿製件、改型件再次轉讓。

MTCR將受控物項分為兩大類:

“I類項目”是最敏感的項目,包括主要參數超過300公里射程/500公斤載荷的完整火箭系統(包括彈道飛彈、空間運載火箭和探空火箭)和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系統(包括巡航飛彈、靶機和偵察機),以及上述系統的生產設施、主要分系統(包括火箭各級)、再入飛行器、火箭發動機、制導系統及彈頭機制。I類項目在轉讓時不論目的如何,均應加以特別限制,適用“強烈推定不予轉讓”原則:I類項目生產設施的轉讓一般不應批准。

“II類項目”包括可用於運載大規模殺傷性武器、但未包括在I類項目中的完整火箭系統(包括彈道飛彈、空間運載火箭和探空火箭)和無人駕駛航空飛行 0D系統(包括巡航飛彈、靶機和偵察機),以及可用於I類項目中各系統的設備、材料和技術。11類項目在轉讓時應予逐案審批。

成員國

35個 (截至2016年6月):

美洲:美國、阿根廷、巴西、加拿大,

歐洲: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捷克、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愛爾蘭、義大利、盧森堡、荷蘭、挪威、波蘭、葡萄牙、俄羅斯、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 烏克蘭、英國,

大洋洲:澳大利亞、紐西蘭,

亞洲:日本、韓國、印度,

非洲:南非,

聯絡處

MTCR沒有常設性機構或秘書處,僅在法國外交部設立了一個聯絡點。

同中國的關係

中國不是MTCR成員國,但已表示願加入MTCR。中方重視“制度”的作用,2004年2月和6月,中國與 MTCR分別在巴黎和北京舉行了兩輪對話會。 中國於2004年9月正式申請加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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