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自留集團的基本特徵
1、雖然只是一個州以保險公司的形式被批准設立,但根據聯邦法律,它也可以在其他州出售保險產品而不需要在每個州都重新獲得許可;
2、雖然有保險公司的形式,但僅受到部分保險監管法律的約束;
3、只能承保同類投保人的特定責任風險,包括各種第三者責任保險,如綜合責任保險、建築商錯誤與遺漏險,董事和高級經理人責任險,醫療責任等職業責任和產品質量責任保險,但一般不包括傳統的勞工賠償和員工福利計畫。
風險自留集團的優點
1、只是在投保人自身風險組合內分散風險,所以,它可以承擔許多傳統方式無法承保的風險;
2、承接業務可以不通過出面承保公司,減少費用開支;
3、避免傳統保險在不同州需要多次申請執照和重複監管的缺點,節省設立和註冊方面的成本;
4、由於承擔的是特定風險,各成員在損失控制和管理方面能發揮出更多的優勢。
風險自留集團的缺點
1、能承保的風險僅限於責任風險領域,即只能承保特定風險,而且不允許承保團體以外的業務,分散風險的對象有限;
2、由於監管方面的原因,設立風險承擔團體需要大量的資本,而當其出現償付能力不足的情況時,又缺乏保險保障基金的支持;
3、財務不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