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自留集團

風險自留集團是在概念上與團體專屬保險公司十分類似的一種風險自留機制,但它以特定的方式組織並遵從不同的監管規則。RRG扮演著團體專屬保險公司的角色,並且主要通過自留或風險庫方式參與成員責任風險的分擔。這種形式在美國尤為流行,美國1986年頒布的風險自留法案允許成立“特定責任互助保險公司”,從而使參加公司獲得責任保險。這個過程起始於專業服務及保健行業,並已經擴展到了許多其他的行業。 RRG是“利益共同體”集團組成的有效的豁免型專屬保險公司。這些集團有著類似的經營業務和性質相近的風險敞口。RRG的目的在於分散責任風險。RRG可以通過特定風險的自我融資或合資購買第三方保險來為成員提供保護。它們通常在保險客戶所在的州(美國行政區劃)或其他地區註冊;一旦註冊,它們就可以向其他州或地區提供類似服務。與其他的專屬保險公司不同,RRG不要求使用代出單保險公司。可以這樣說,風險庫類似於公司或保險人之間的風險轉移安排,目的是集聚起足夠的風險容量以覆蓋大額的風險敞口。風險庫可以被看作是一種互助保險,其參與公司或保險公司本身也是保單持有者。風險庫通常以國別為基礎或以風險為基礎建立,並且也可以形成保險庫或再保險庫。例如,美國的員工賠償計畫風險庫、英國的恐怖活動風險庫、日本的汽車風險庫以及德國的核風險庫等。[1]

風險自留集團的基本特徵

1、雖然只是一個州以保險公司的形式被批准設立,但根據聯邦法律,它也可以在其他州出售保險產品而不需要在每個州都重新獲得許可;

2、雖然有保險公司的形式,但僅受到部分保險監管法律的約束;

3、只能承保同類投保人的特定責任風險,包括各種第三者責任保險,如綜合責任保險、建築商錯誤與遺漏險,董事和高級經理人責任險,醫療責任等職業責任和產品質量責任保險,但一般不包括傳統的勞工賠償和員工福利計畫。

風險自留集團的優點

1、只是在投保人自身風險組合內分散風險,所以,它可以承擔許多傳統方式無法承保的風險;

2、承接業務可以不通過出面承保公司,減少費用開支;

3、避免傳統保險在不同州需要多次申請執照和重複監管的缺點,節省設立和註冊方面的成本;

4、由於承擔的是特定風險,各成員在損失控制和管理方面能發揮出更多的優勢。

風險自留集團的缺點

1、能承保的風險僅限於責任風險領域,即只能承保特定風險,而且不允許承保團體以外的業務,分散風險的對象有限;

2、由於監管方面的原因,設立風險承擔團體需要大量的資本,而當其出現償付能力不足的情況時,又缺乏保險保障基金的支持;

3、財務不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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