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本到京定限

安徽巡撫,限十五日;壽春鎮,限十四日。 均限二十五日;溫州鎮,限二十七日。 湖南巡撫,限十八日九時;

文書制度。指各省題本送達通政使司之時限。清制,各省題本到京定限,依據途程之遠近規定之。直隸馬蘭鎮、泰寧鎮、密雲副都統,均限二日;直隸總督、古北口提督、宣化鎮、天津鎮、通永鎮,均限三日;察哈爾都統、副都統,山海關副都統、正定鎮,均限四日。熱河都統,限五日。盛京將軍、奉天府尹,均限八日。吉林將軍、副都統,均限十二日; 伯都訥副都統, 限十五日;寧古塔副都統, 限十六日。黑龍江將軍、副都統,均限十八日;三姓副都統,限二十二日,阿拉楚喀副都統,限二十三日;琿春副都統,限十日(光緒《大清會典》原文如此———編者注)。山東巡撫,限五日。河東河道總督,駐紮濟寧限七日,巡防黃河運河在河乾拜本,則按道里遠近而增減限期;青州副都統,限八日;兗州鎮,五六七八月拜本限十六日,余月限十二日;登州鎮,五六七八月限二十二日,余月限十六日。山西大同鎮,限四日;山西巡撫、綏遠城將軍、歸化城副都統,均限六日;太原鎮,限九日。河南巡撫,限八日七時; 河北鎮, 限八日十時;南陽鎮, 限十一日二時。江南徐州鎮,限八日十一時;漕運總督,限十二日;京口副都統及狼山鎮,均限十三日;兩江總督、江寧將軍、副都統,均限十三日四時;蘇松鎮,限十四日;江蘇巡撫,限十四日四時;江南提督,限十七日。安徽巡撫,限十五日;壽春鎮,限十四日。江西九江鎮,限十六日四時;江西巡撫,限十八日;湖口鎮,限十日(光緒《大清會典》原文如此———編者注);南贛鎮,限二十二日六時。福建建寧鎮,限二十三日;閩浙總督、福州將軍、副都統,均限二十七日;汀州鎮,限二十八日; 福建陸路提督, 限二十九日;福建水師提督, 限三十日; 漳州鎮, 限三十一日;福寧鎮,限三十三日;南澳鎮,限三十二日。浙江乍浦副都統,限十六日;浙江巡撫、杭州將軍、副都統,均限十七日;浙江提督、衢州鎮,均限二十日;定海鎮,限二十二日;海門鎮、處州鎮, 均限二十五日;溫州鎮,限二十七日。湖北提督,限十三日二時二刻;湖廣總督、湖北巡撫,均限十四日六時; 荊州將軍、宜昌鎮、鄖陽鎮, 均限十六日。湖南巡撫,限十八日九時; 湖南提督, 限二十日;永州鎮,限二十一日一時四刻;鎮筸鎮,限二十二日;綏靖鎮, 限二十三日。陝西巡撫、西安將軍、副都統,均限十三日;漢中鎮,限十四日;延綏鎮,限十五日;固原提督,限十七日;陝安鎮,限十八日。陝甘總督,限十七日;寧夏將軍、副都統、寧夏鎮,均限二十三日;涼州副都統、涼州鎮、西寧鎮,均限二十四日;甘肅提督,限二十八日;肅州鎮,限三十一日。甘肅新疆巡撫,限三十六日七時六刻;巴里坤鎮, 限三十日十一時四刻; 伊犁鎮,限四十三日。四川川北鎮,限二十三日;四川總督、成都將軍、副都統、提督、松潘鎮,均限二十四日;重慶鎮,限二十九日;建昌鎮,限三十四日。廣東南韶連鎮,限二十六日;兩廣總督、廣東巡撫,廣州將軍、副都統,均限三十二日;廣東提督,限三十四日;碣石鎮,限三十五日六時;北海鎮,限十日(光緒《大清會典》原文如此———編者注);高廉羅鎮,限三十七日;潮州鎮,限三十八日六時;雷瓊鎮,限四十四日。廣西巡撫,限二十三日十一時四刻;廣西提督, 限二十六日十時四刻; 柳慶鎮,限十日(光緒《大清會典》原文如此———編者注);左江鎮,限三十一日十一時四刻;右江鎮,限三十八日。雲貴總督、雲南巡撫、臨元鎮、昭通鎮, 均限四十日;雲南提督、開化鎮,均限四十五日;鶴麗鎮, 限四十八日; 普洱鎮, 限五十日; 騰越鎮,限五十日七時。貴州鎮遠鎮,限二十五日;古州鎮,限二十七日; 貴州巡撫, 限二十八日; 貴州提督、安義鎮,均限三十日;鹹寧鎮,限三十五日。凡逾限者,均由通政司移交部議。如因途中突遇大雨或陰雨連綿, 河水暴漲, 路途泥濘難行等情而逾限,經查明屬實則免議。其督撫提鎮出巡途次、學院按試各府,隨處拜進本章,各按道里遠近增減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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