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事豁免權

領事豁免權是領館和領事官員為有效地行使領事職務而享有的便利、特權和豁免。

簡介

關於領事特權與豁免的根據,《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和外交關係公約一樣,採取職務需要說與代表說相結合的立場。公約序言指出:“此等特權與豁免之目的不在於給予個人以利益而在於確保領事能代表本國有效執行職務。”根據公約,領事特權與豁免可分為領事館的特權與豁免和領事官員的特權與豁免。

領事館的特權與豁免主要內容

①領館館舍在一定限度內不可侵犯。根據公約,其主要內容是:接受國官員未經同意不得進入領館館舍;接受國負有特殊責任保護領館館舍免遭侵害;除非為國防或公用目的,領館館舍免予徵用。②領館檔案及檔案不論何時何處不得侵犯。③領館享有通訊自由,主要包括:領館可採用外交或領事信使、外交或領事郵袋及明密碼電信的通訊方法;領館來往公文不受侵犯;領館郵袋通常不得予以開拆或扣留。④領館館舍和領館館長寓邸免納捐稅,領館公務用品免納關稅。⑤領館可在館舍、館長寓邸以及執行公務的交通工具上懸掛派遣國國旗和展示國徽。

領事官員的特權與豁免主要內容

①除領事官員犯有嚴重罪行外,其人身自由受到保護。②領事官員享有一定的管轄豁免。③領事官員可以免除一定限度的作證義務。④領事官員享有行動自由。⑤領事官員免納捐稅,領事官員的個人和家庭物品免納關稅並免受查驗。⑥領事官員的其他特權與豁免:免除接受國法律、規章對外僑登記和居留證所規定的一切義務;免除有關工作證的義務;免予適用社會保險辦法;免除個人勞務及捐獻、屯宿等軍事義務。

其它

此外,領事雇員及與其構成同一戶口的家屬也享有一定的豁免,如免納捐稅,初到任時的行李物品免納關稅以及領事官員享受的第六項特權與豁免。
除《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外,還存在著大量雙邊領事條約。一般來說,雙邊領事條約所規定的領事特權與豁免比公約規定的更為廣泛,有的甚至與外交特權與豁免沒有什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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