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是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允許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的批准檔案。其主管機關是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證書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統一印製、辦理登記審批和核發證書。 房地產商在銷售商品房時,如該房屋已建成,還應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購房者如需調查房屋的建築質量,還可查驗房地產商的《工程驗收證》。

基本信息

相關規定

《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背面 《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背面

按規定房屋未建好之前出售均要辦理此證,房產商將有關資料送到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申請,批准後方可預售樓房(現樓不需此證)。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不同於商品房銷售許可證,不能將兩者混淆起來,商品房銷售許可證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區別在於各自取得的條件不同,主要表現在:商品房(現房)銷售許可證的取得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開發企業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2、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和使用土地批准檔案;

3、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開工許可證;

4、已通過竣工驗收;

5、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信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已確定進度和交付日期;

6、物業管理方案已落實。買現房的好處在於可以比較清楚地了解房屋的現狀,可以儘快取得房地產權利證書等。

法律法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國務院令第248號《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 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 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已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建設部令第131號《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六條: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核發程式

一、行政許可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

二、行政許可的條件

符合《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五條條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3、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 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 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已經 確定 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三、申請材料目錄

1、 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表 --主管部門制式表

2、營業執照--需要原件

3、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需要原件

4、 工程規劃許可證--需要原件

5、土地使用權證書--需要原件

6、 施工許可證--需要原件

7、 建設工程投資達到25%以上,已完成基礎工程的證明並需要工程形象進度符合規定的現場照片--各地要求不一致,我所在地為多層要求2層以上,高層要求5層以上,請諮詢當地主管部門

8、 商品房預售方案--需要一房一價備案

9、 預售款監管協定及專用帳戶開戶證明

10、 土地上無房屋或有房屋未辦理房產證的具結書;原房屋辦理權屬登記的需提供註銷證明

11、 施工契約及進度說明

12、土地使用權、在建工程設定抵押的,抵押權人同意辦理預售的書面意見及初始登記前解除抵押的書面保證

13、 預測繪報告

14、 業主臨時公約

15、前期物業服務契約

16、物業管理用房配置情況說明書

四、行政許可程式

1、申請人向房地產交易管理所提出申請,並提交有關材料。

2、房地產交易管理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並將初審意見和全部材料上報縣建設局。

3、建設局進行審核和現場查勘,並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準於許可的,於法定時間內向申請人頒傳送達許可證書。

五、行政許可時限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3、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 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六、行政許可的數量

無限制

處罰措施

如果開發商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根據違法情節和後果,將處以不同等級的處罰:

1、銷售1套且收取定金或房價款未超過50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已收取預付款0.5%的罰款;

2、銷售2套以上5套以下或收取定金或房價款超過50萬元未超過300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已收取預付款0.8%的罰款;

3、銷售6套以上或收取定金或房價款超過300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已收取預付款1%的罰款。

對於“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房地產開發企業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行為,按照收取金額的多少,明確了從1萬元到3萬元3檔不同的處罰標準。房企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根據違法情節和後果,確定了5萬元和10萬元兩檔不同的處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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