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目標設計

項目目標設計是指在項目構思的基礎上,進行項目基本目標策劃,並對項目構成、項目過程、項目環境進行深入分析,結合項目主體自身狀況提出目標,建立目標系統。

設計內容

(1)項目目標的構成

(2)項目目標的各個主要方面的相關目標

如技術、財務、組織、時間、質量、經濟以及安全、人員、後勤、採購、信息系統和工藝目標。這些目標構成了項目的“三坐標”管理目標:成果(符合質量要求的成果和服務)、時間(工期和日期)、費用(工日和成本)。

(3)項目目標設計的標準與規範

包括契約管理標準(FIDIC契約、其他形式契約示範本等);質量管理標準(IS09000等);環境保護協定;技術規範與規程;技術經濟評價標準;項目從業人員行業與道德標準;國際、國內有關的標準制定機構或組織制定的相關標準等。

設計步驟

工程項目目標設計通常包括情況分析、問題定義、目標因素分析和目標系統設計等工作。

1.情況分析

情況分析是在項目構思的基礎上,對項目環境和項目主體能力所進行的調查分析和綜合評價。通過情況分析,將感性的項目構思轉化為理性的項目概念,並為目標設計工作的完成提供必要的信息,為項目邊界和項目定義提供堅實的理論依據。

對工程項目而言,情況分析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擬建工程所提供的服務或產品的市場現狀和趨勢分析;

(2)項目投資主體能力大小及發展變化的趨勢分析;

(3)企業組織形式和發展戰略及可能的改變;

(4)與項目相關聯的其他主體能力大小及其發展變化的趨勢分析;

(5)競爭性項目的情況分析與發展狀況預測;

(6)項目環境因素(自然因素、社會因素、經濟因素和行政因素)的情況分析。

2.問題定義

經過情況分析,可以從中認識項目投資主體的優勢與劣勢,並能分辨出項目環境的機會與威脅,從而對項目價值的來源有一個粗略的認識。可以說,問題定義是目標設計的診斷階段,是對項目所處環境問題的原因、背景和界限的系統認識。

對於大的複雜的工程項目,要得到問題的定義常常是不容易的,這就要求問題定義應遵循一定的程式。一般而言,問題定義應經歷三階段,即

(1)對項目系統因素的羅列與結構化;

(2)採用因果關係分析法對問題進行分析;

(3)分析問題將來發展的可能性和對完成目標的影響。

3.目標因素分析

所謂目標因素,是針對問題的結構,解決其中各個問題的程度。有時邊界限制也形成項目的目標因素。由於問題的多樣性和複雜性,同時由於邊界條件的多方面約束,造成了目標因素的多樣性和複雜性。

一個工程項目的目標因素可能有以下幾類:

(1)問題解決的程度因素。包括產品的市場占有率,產品的年增加量,新產品開發所達到的生產量、銷售量及產品競爭力等方面。

(2)項目自身的目標因素。包括工程建設規模及生產能力規模、項目的經濟性目標和項目的時間性目標等因素。

(3)其他目標因素。包括與建設不相關的各種經濟性和社會性指標,如勞動生產率、人均產值利潤額及勞動吸納能力等指標。有時還包括企業能力增長、用戶滿意程度和工作安全性要求等間接目標因素。

對一個工程項目而言,目標因素的提出應儘可能明確、定量化。目標因素的確定是一項複雜的工作,它的工作要求有:

(1)真實反映項目環境與項目主體條件,情況分析透徹、問題定義貼切;

(2)通常要經歷修改、聯繫、變異和最佳化的漸進過程;

(3)目標因素具有一定的可變性和彈性;

(4)目標因素的設計必須重視時間因素及其影響;

(5)目標因素的確定方法可選擇相似情況(項目)比較法,指標(參數)計算法,費用效益分析法,頭腦風暴法和價值工程法等。

以投資收益率為例,它的確定通常考慮資金成本、項目所處領域和部門、項目風險大小、通貨膨脹影響及投資額大小、投資期長短等因素。

4.目標系統建立

在目標因素的基礎上進行集合、排序、選擇、分解和結構化,形成目標系統,並對目標因素進行定置化描述。

目標系統設計是將項目的總目標分解成子目標,子目標可再分解成可執行的單一目標,形成目標層次。目標系統至少應有以下三個層次:

(1)系統目標。這是對項目概念上的確定性,由項目的上層系統決定,它較少關注項目本身,具有普遍的適用性和影響。系統目標通常可以分為功能目標、技術目標、經濟目標、社會目標、生態目標等。

(2)子目標。子目標是由系統目標導出,或自我成立的目標因素,或對系統目標的補充,或邊界條件對系統目標的約束。它僅適用於項目某一方面,某一個子系統的限制或控制。子目標通常用於確定子項目的範圍。

(3)操作目標。操作目標確定項目的詳細構成。操作目標以及更細的目標分解,一般在可行性研究以及技術設汁和計畫中形成、擴展、解釋、定量化,逐漸轉變為與設計、實施相關的任務。操作目標經常與解決方案(技術設計或實施方案)相聯繫。

在目標系統設計中,應注意五類問題:

(1)目標因素類別問題,即注意強制性目標和期望性目標的區分。強制性目標即必須滿足的目標因素,通常包括法律的限制、官方的規定、技術規範的要求等。例如,環境保護法規定的排放標準;技術規範所規定的系統的完備性和設計標準等。這些目標必須要納入項目系統中,否則項目不能成立。期望性目標則是儘可能滿足的,可以最佳化的目標因素。

(2)目標因素取捨問題,即當各類目標因素存在矛盾衝突時,應保證取捨標準的統一性。目標因素之間經常有矛盾,例如,環保要求和經濟效益,自動化水平和就業人數之間的衝突。通常在目標因素確定時不能排除目標因素之間的衝突,但在目標系統設計時,就必須解決這個問題。在目標系統設計過程中,各目標因素被分析、對比、逐步修改、聯繫、變異、增刪、最佳化,並與情況分析聯繫在一起,構成一個反覆的過程。

此時,取捨的一般原則是:強制目標優先於期望目標。當強制目標因素之間存在爭執時,說明項目可能存在自身的矛盾性,應消除某一個強制性目標或判定這個項目構思是不行的。當期望因素之間有爭執時,若為定量因素可採用最佳化方法,追求技術經濟指標最有利;若為定性因素則可通過確定優先權或定義權重來尋求妥協與例外的調整。在目標系統中,系統目標優先於子目標,子目標優先於可操作目標。

(3)主體利益調節問題,即使項目目標能照顧到項目主體各方的基本利益。項目的目標是通過對問題的解決而最佳地滿足上層系統各方面對項目的需要,所以許多目標因素,特別是系統目標是由許多方面提出來的,目標系統設計必須照顧到所有各方的基本利益。主體利益調節的原則是既要符合總目標,又要照顧到各方面的基本利益。所以說,項目的目標系統經常是用來維持項目組織和上層系統組織之間的利益平衡,防止部門干預目標設計,同時防止部門衝突而導致項目目標因素的衝突。

當項目目標由業主定義時,目標常常是隨意定義的或帶估計性質的,可能存在目標要求不清楚、交錯、矛盾等情況,此時應由項目策劃者進行認真研究並定界。

(4)應以工作小組的形式進行目標設計的組織和管理,發揮集體智慧。在目標設計階段,儘管尚無項目管理小組和項目經理,但鑒於目標設計工作的專業性,引入工作小組形式是必要的。對於大型項目,還應在成立廣泛代表性的工作小組基礎上,吸引上層系統或其他子系統人員參與,形成一個外部圈子。工作小組通常包括目標設計的組織和管理人員、市場分析人員、項目相關技術和產品開發人員及一般的情況分析人員等。外部圈子主要應包括法律專家、財務專家、行銷專家、戰略設計人員及各類後勤管理人員等。

(5)不應過早地與項目實施方案聯繫,保證對項目目標的充分論證。目標設計最終要提出對目標設計的基本介紹,但在前期策劃階段,目標設計的介紹不是精細的描述,真正詳細的設計和完全可操作性的目標管理系統是在可行性研究之後,通過技術設計和計畫來完成的。在目標設計階段,若目標過早地和方案聯繫,不僅會影響對目標的充分論證,也可能會拋棄更為合適的解決方案。

設計原則

①系統性原則。

②對象性原則。

③清晰性原則。

④量化性原則。

⑤適宜性原則。

⑥最佳化性原則。

⑦裕度性原則。

⑧創新性原則。

⑨可溯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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